论文摘要 我国实务界对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尺度不一,导致“同案异判”的现象出现,严重危及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加以统一。应如何统一裁判尺度?本文对此作出探讨。
论文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统一裁判尺度 制度构建
随着社会各领域的日益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多元化,平等主体间的纠纷类型日新月异,新型民商事案件也不断出现。由于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往往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实务界难免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应如何防止“同案异判”?笔者认为,应构建统一裁判尺度制度,并在本文中试作一探讨。
一、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概况
(一)基本概念
对于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概念,学界及实践中均较少予以界定,有审判实务人员认为,新型民商事案件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暂无明文规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豍。对于新型案件的基本概念,学界多有人述及。有人认为,新型案件是指由于法制发展、科技进步及社会变革中新出现的、以案件形式反映在司法活动中的社会新问题及新矛盾�豎;还有人认为,新型案件是指因法制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变革而出现的新问题及新矛盾�豏。对于前述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定义,笔者认为,其界定的范围过于狭小,只强调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民商事纠纷,未将新法律出台后出现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列入其中,存有以偏概全之嫌。结合学界对新型案件的界定,笔者试对新型民商事案件作如下界定:新型民商事案件,是指由于法制发展、科技进步以及社会变革等各种社会因素变化而新出现的并以案件形式反映在司法活动中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新问题和新矛盾。
(二)基本分类
1.以案件涉及的纠纷类型不同为划分标准
根据新型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纠纷类型不同,可以划分很多不同的案件种类。总体而言,可分为新型民事案件与新型商事案件,但这种划分并无多大意义。具体而言,可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纠纷种类予以划分为人格权纠纷案件等十种类型案件。当然,新型民商事案件在具体的纠纷类型上基本可参照该纠纷类型归类,但在具体细化的案由中却可能无法找到完全匹配的纠纷案由。
2.以案件出现的原因不同为划分标准
根据新型民商事案件出现原因的不同,可以将新型民商事案件划分成很多不同种类,亦无法穷尽。但主要可划分为:因新生事物出现后形成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如人肉搜索案件;新法律颁布实施后出现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如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社会生活变化后出现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如网络交易出现的经济纠纷。
3.以案件是否有法律规定为划分标准
以案件是否有法律规定作为划分标准的划分方法,是最简单的划分方法,但在实务中却最具有意义。根据这种划分标准,新型民商事案件可以划分为法律缺失的新型民商事案件与法律规定下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前者主要是指新型民商事案件出现后,无法找到现有的法律法规来指引案件的处理,而后者则是指新型民商事案件出现后,现有法律法规有所规定,但案件类型是前所未有的种类。
二、统一裁判尺度的制度构建
实务中,不同法官根据各自不同理解会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判决,这将导致“同案异判”的现象出现,产生很多弊端,其中最大弊端莫过于对司法公信力的贬损。因此,应构建统一裁判尺度制度,以防止这类弊端产生。
(一)有条件判例制度的构建
所谓有条件判例制度,是指针对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模糊易导致适用各异或者法律规定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等纠纷、案件,承认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作为裁决依据的一项司法制度。由于只要公开案件的审理结果及裁判文书,则可作为裁决的依据就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因此,从新型民商事案件统一裁判尺度的角度出发,有条件判例制度的构建是解决裁判尺度问题的最迅速、最有效的途径。
关于判例制度,学术界虽对其称呼不同,有的言之“案例指导制度”、有的言之“判例法制度”、有的言之“遵循先例”,且对其内涵的理解亦各有不同,但这并没有影响学者们对在我国建立相应判例制度之意见统一,对于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及应然性,学者们作出了深刻且全面的讨论,笔者在此不再赘述。�豐
我国自1983年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印发案例�豑,虽然案例涉及各方面,既包括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例,也包括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案例,这些案例在实务中已基本成为法官审判时作出裁判的依据之一。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我国已在实务中约定俗成地形成了案例指导制度,这给我国构建有条件判例制度提供了条件及基础。然而,我国有条件判例制度的构建还存在很多需要克服的困难,在此,笔者主要讨论构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实际困难。
1.中国法官的水平参差不齐
可以作为判例的案例的出现对法官水平的要求很高,对于接触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法官,要求其能够不但对法律的规定具有超强驾驭能力,也要求其具有很深的法律功底,很强的法理分析能力,因为能够成为判例的案件必然要在法理上通得过。但由于中国幅员辽阔,新型民商事案件不一定都会诞生在水平高的法官手中,因此,最初接触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因水平原因,其不一定能够作出很好地判决,使之成为判例。
2.审判压力令较容易接触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法官无暇去创造判例
新型民商事案件出现在案件数量多、审判压力大的地区概率高。因此,接触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往往是一线法官且多为案件数量多地区的一线法官。据统计,广东省法官人均办案比全国高出70%,珠三角地区法官每年人均办案基本在150件以上,不到三天就要办一件案�豒。在这里,一线法官办案任务繁重,审判压力很大,法官要不停地开庭、写判决。要求这些法官像对精品案件一样对待这么多的案件似乎要求过高。实际上,很多法官对新型民商事案件都没有精力和时间去进行仔细研究,作出精品判决。
3.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统一裁判尺度的形成
法官的职业习惯令法官更倾向独立审判案件,不喜欢别人左右自己的判断。加上法官职业道德中严格要求的保密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不会主动公布其审理案件的情况,即使判决结果,也不会主动公布。这使得司法界往往很难掌握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情况,法官也无法得到已出现案件的审理情况、结果及依据。
针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完善:
1.健全法官培训机制,提高各级法官的法律素养
针对法官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应健全各级法官培训机制,不但要进行上岗前培训,对于已经在审判岗位上的法官,也定期进行培训。以定期培训为主,辅之于针对新法律法规的专门培训学习。与此同时,还结合法官的自学,由国家提供各种教材予以学习。
2.审判任务繁重的地区,增加审判人员
“案多人少”的问题出现了许多年,很多法院将其列为重点研究解决的难题,也有人专门研究相关的对策,但时至今日,问题还是没有得以很好解决。这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很多,笔者在此就不再详述。笔者认为,随着案件的增多,增加审判人员,特别是增加一线审判人员,对于解决案多人少的难题是个直观的解决途径。
4.构建全国法院系统内部网络
网络是高效的一种产物,通过充分利用这个内部网络,每个法官都自觉公开自己案件的判决,每个法官也可以查到其他法官审理案件的判决。这就方便了司法界在全国范围内对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掌握及审理情况的把握。同时,利用这个网络,还可以构建一个全国法官论坛,法官针对自己无法把握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可以公之于网络,并进行讨论,形成较一致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汇编判例。笔者认为,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部门负责,将每年出现的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形成判例后统一汇编成册,予以公开出版。
(二)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
1.立法
立法包括制订、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豓。虽然立法对于迅速出现的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显得力不从心,但我国毕竟是制定法国家,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最终将纠纷的解决方式固定下来,所以立法还是统一裁判尺度最终的解决办法。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作出规定的新型民商事案件,经过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制订新的法律法规。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有规定,只要略加修改则可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可以修订后继续施行。对于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即使经修改依然无法适用的法律法规,则可以予以废止,另立新法。
2.出台司法解释
由于立法成本高,时间长,而司法解释相对高效。因此,针对暂不适宜制订、修改法律的案件,可以采取出台司法解释的方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