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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研究

  论文摘要 数千年前,古希腊社会的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在极易引起革命的状况下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理论。今天,我国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面对着同样的问题——日益悬殊的贫富差距。本文围绕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从分配正义的基本思想、原则、合理性以及分配正义的局限性等角度对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进行探究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拟对我国收入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论文关键词 贫富差距 收入分配 分配正义

  收入分配制度是关系着一个国家国计民生、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在经济学领域中,分配制度是指劳动产品在社会主体中如何分割以及配给制度的总称。在我国,分配方式一般划分为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并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众所周知,收入分配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贫富差距的不合理扩大是社会动荡的最大根源,如果放任差距的不断扩大,不止影响了社会制度的权威和公正,甚至激化阶层矛盾、造成社会阶层的对立与冲突动荡,使得社会不满情绪、仇富心理滋生蔓延。可见,收入分配的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最根本问题。如果收入分配不平等,就会使一部分社会成员陷入贫困,甚至引发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对收入分配正义性的探究成为了必然。

  一、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

  在法学领域中,分配平等即为分配正义,早在古希腊时期,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分配正义理论。该理论中最主要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正义。他结合奴隶主阶级统治的经验教训和当时社会实践的具体情况作出了总结,提出了其独特的正义观。他认为,分配的正义是将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予有相应付出的人,一个合乎正义的政权则应该考虑到每一个收受的人的才德或功绩。由此可见,分配正义是对社会的财富、荣誉、地位等资源进行平均的分配。这就需要立法者按照合理、正义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来分配利益,分摊义务和负担。也就是说,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对相对应的公共资源进行分配,对于相同的情况要给予相同的对待,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对待。
  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里,社会财富分配的最重要原则就是要遵循正义。一般而言,社会财富的分配会存在平均和不平均两种情况,只有这种均等是位于“中点”的,才是其所主张的正义。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在分配的过程中适用下列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照完全平等的方式来分配,即对每一参与分配者一律分配给相等的资源财富,而不论他们的条件,如贡献、需要、能力等。达到“数量”上的完全相等是这种分配方法的最终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其中的“数量相等的意义就是指个人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上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由此可见,这种方法追求的是数字上的绝对平等;第二种方式是要求严格按照公平的原则来进行分配,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最为倡导的方式:“根据参与分配者个人的贡献、需要、能力等条件来进行分配”——“比值”上的等量分配是这种分配方法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种相对的平等,而非前一种方法是数字上绝对的相等。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就列举出了——“只有良好的出身、自由人的身份和财富才可以用作竞争官职的理所当然的根据”。也就是说认为的正义的分配制度应该是因人而异的,分配的衡量标准需要参考的因素是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人的价值,这种价值就包括了公民的血统、公民的财富地位、本人的品质和才能等各种因素。综上,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的最终目的是不同价值的人在参与分配的时候,参与分配者获得的应该是有分别的分配,如果两人的价值是不平等的,那么他们在获取财富、权利等事物时就不能被一视同仁。
  从当代的角度来看,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分配正义理论是为了避免统治者对官职和财富进行分配的时候出现不平等和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和财富有不正义的分化而提出的,与此同时,他还强调了不仅要严格禁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限制各种公职的任期,参与分配的荣誉也要受到相应的控制。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公职人员能够利用职权来谋取私利,那么腐败的现象必然会随之出现,也就是说,一个公平的民主法治社会的建立,最重要手段就是防止钱和权之间的勾结。这也是今天我们仍在追求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此外,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思想,在追求公平的同时要兼顾效率——这就是我国现行的按劳分配制度为主,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分配模式。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放到当代社会这个框架中仍有不可忽视的局限性。其一,亚里士多德提出分配正义时期,古希腊城邦实行的社会制度是奴隶制和城邦制,所以在这个大的时代背景下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正义观念就只是针对当时城邦的自由民,而非当时社会的全部,而今时今日在民主和人权观念的影响下,正义的范围必须涵盖到社会的每一个公民。其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其正义观并不是独立于城邦生活之外的,他认为正义与人世息息相关的。然而,到了近现代,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最后,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是“比值”平等分配的原则,并分析出会影响到分配正义的因素和条件,但是这也只是亚里士多德针对特定的人或者情况进行的思考,并没有对分配正义所对应的时代背景和相关的制度进行分析,从而导致了其理论最终缺乏了独立性。

  二、对我国收入分配的正义性研究

  以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而言,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正视分配的正义性。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在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我们要准确认识的是,市场经济不是既定概念般的一种社会制度,只是一种经济运行模式和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手段。市场经济体制可以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在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宏观调控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时候发挥出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片面的追求效率,以致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顾及到分配的正义。面对这一问题,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念我们应该如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正义?

  首先,在按劳分配中,关键的问题在于应该根据什么标准来区分和鉴定每个人的价值,这个标准应该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一个主体来对劳动者的贡献进行准确的评价的同时,还应该有一套合理的公共决策机制。对此,亚里士多德认为参与分配的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属性和价值——在某些方面要以数量平等为原则,而其他方面则要以比值平等为原则。举个特殊的例子,脑力劳动中的知识贡献应该如何评价,如何参与分配呢?笔者认为,知识是作为脑力劳动的成果参与分配的,也是一种按劳分配。众所周知,一般的劳动成果都有一个寿命周期,专供一人或一个社会群体使用,因而这种劳动成果就只能一次性地参与按劳分配。但是,知识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成果,从理论上讲,在有更新的知识将其代替、淘汰、推翻之前,其使用的范围、时间和次数具有无限性。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成果虽然需要一定的载体,其载体也需要复制,但知识本身是不需要再生产,不需要再付出新的劳动的,简单来说,一次性的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无数次获得报酬。这也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实现正当必须要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
  另一方面,在按资分配中,我国目前最为迫切的是找到一个方案来解决如何平衡资本和劳动间的关系,如果一味地为了使利益得到最大化,使得分配偏向资本家,则会牺牲劳动者的利益。这其中最为激化的一个问题是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工资差距问题。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念,分配的正义在于依据公平原则来分配,即根据参与分配者个人的贡献、需要、能力等条件来进行分配。那么,企业领导和员工的贡献和能力就成为他们参与到分配中的“资本”,而企业领导的工资收入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高于企业员工,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员工的“资本”价格就低于企业领导,在这个前提条件下,这样的收入分配就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念背道而驰了。实践中,构建和谐的分配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共同课题,只要有劳资双方存在的地方,劳资矛盾便无法回避。正视并化解劳资矛盾,对资本和劳动二者的关系进行良好的辨识,平衡劳资利益分配,才能使劳资关系得到平衡,使得效益达到最大化。

  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旨在避免古希腊社会在官职和财富分配方面出现不平等的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城邦公民在地位和财富方面出现分化而提出的。其理论强调应禁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合理管理各类荣誉的分配以及限制各类公职的任期。即有一个能体现公共利益的优良政体、有权力制衡的机制以及必须实行法治。可见,防止权力的滥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如此,政府才能充当公正的裁判者的角色,最大限度使弱势群体获得其应有的利益,政府机制才能呈良性运作,从而能建立起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
  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比值”相等的思想,要求兼顾正义的同时,也要兼顾效率,体现出公平、应得的原则。实践表明,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正义是被允许有差别存在的,这是因为如果人们刻意地去追求绝对的一致,这样反而会对社会的和谐和进步造成的不良影响。目前,我国人民的收入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我们要最大限度地尊重以劳动为取向的收入,即按劳分配的同时,也要尽量兼顾到其他以合法形式取得的收入,做到这两方面的平衡。
  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把分配制度的调整放在首位,逐步构建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制度,社会各方才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利益,社会最终才能良性运行。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以“初次分配兼顾公平与效率、再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为指导精神,推动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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