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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对我国见义勇为统一立法的启示

  论文摘要 本文以“好撒玛利亚人问题”为视角,通过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与我国现有关于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现有关于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期望通过借鉴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中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对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统一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见义勇为 好撒玛利亚人法 立法完善 法律救济

  一、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之概述

  (一)“好撒玛利亚人”之释义
  “好撒玛利亚人”是一个与宗教紧密相关的词语,泛指一切为他人的利益从事帮助的人群,本文所说的“好撒玛利亚人”是一个法律词语,特指帮助他人的人,尤其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的人。好撒玛利亚人的寓言来源于《圣经·路加福音》中的耶稣讲述的关于“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大致是讲:一个犹太人在路途上被强盗抢了,强盗还将他打成了重伤。路过的本是犹太人盟友的祭司和利未人都对受伤的犹太人不管不顾。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此地,不顾教派隔阂善意照应他,还自己出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可以看出,犹太人与撒玛利亚人因为数百年的分裂、竞争和战争,已经变变为了仇敌,而在犹太人遇到困难的时候,仇敌却成为了自己的救命恩人。而犹太人自己的祭司和利未人虽然都是神职人员但却见死不救。因为这个典故,在外国,当他人有危险时,对他人实施救助行为的人就被大家称之为“好撒玛利亚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见义勇为者”。欧美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好撒玛利亚人法”,以法律来保护做好事的人,使社会公众在做好事时没有了后顾之忧,减少人们做好事的犹豫时间,也就提高了有效救助的概率,从而有利于社会民众共同宝华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主要内容
  加州在1959年制定了美国各州间的第一部《好撒玛利亚人法》,促使这部法律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一位女性在北加州滑雪摔倒受伤,当时有几位外科医生,但都没有实施救助。此事促使了加州当局就此事进行立法,以鼓励专业人士对受伤人员见义勇为的加以救助,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若以善意注意义务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医疗人士不会因为行为的疏漏而承担民事责任。到1983年为止,美国各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和维京群岛都制定了自己的《好撒玛利亚人法》。

  二、我国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之概述

  (一)见义勇为的内涵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指他人的生命财产遇到威胁时,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去解救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即使是知道维护社会正义时可能会遇到生命危险或者其他的重大风险时,仍然排除社会危害的行为。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并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因为它对行为人的道德要求有着更高的标准。国内学界对于“见义勇为”的定义的表述各有不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是在一些方面还是达成了一致的认识,即:见义勇为是公民在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或损害时,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行为。并且在许多情况下,见义勇为对于公民来说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危险的,行为的受益对象是遭受侵害的当事人和社会。
  (二)我国制定关于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颁布的关于见义勇为的法规的地区主要有:北京、上海、浙江、湖北、天津、辽宁、黑龙江、江西、陕西、江苏、四川、甘肃、福建、宁夏、内蒙古、河北、陕西、等3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多地方还都相继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用以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的行为。
  以上这些地方颁布的法规和规章一般都涉及了:见义勇为的认定、适用范围、见义勇为的保障、奖励、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以及基金的用途等方面,但每个地区对这些的规定都有些不同。因此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地域不同其得到的奖励和救济也不尽相同。
  我国各个地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规范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这是一种立法完善的重要体现,也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有法可依。

  三、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与我国关于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不同之处

  虽然美国好撒玛利亚人行为和我国的见义勇为这一行为有着相同点,比如两种行为都是在紧急情况下的一种具有利他性的救助行为,并且做出该行为时都是出于行为人自愿的意思表示。在救助过程中,行为人都可能会面临各种危险,并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但是由于立法理念和立法方法不同,通过比较还是可以看出,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与我国的关于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规和规章还是具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具体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立法的目的不同
  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主要目的是豁免行为人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因为疏忽或者无心的过失而导致要承担责任的这种可能,以便能够更好倡导好撒玛利亚人的救助他人的这种精神。我国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主要是为了表扬和嘉奖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时能够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人。
  (二)适用的范围不同
  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不仅适用于一般公民,并且对于专业救助人员在救助过程中产生的无心过失责任同样可以进行豁免,可以说是适用范围十分的广泛。其适用领域也较为广泛,例如在食品捐赠等领域也有好撒玛利亚人法(1996年10月1日《好撒马利亚人食品捐赠法》)。我国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主要适用于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进行抢险、救灾等行为。
  (三)具体内容不同
  美国好撒马利亚人法的主要涉及到了关于救助者的责任豁免问题,特别是当救助者在救助别人时的法律责任、承担的风险以及自身受损的补偿问题,主要强调对救助者因救助过程中产生的无心的过失责任的豁免。我国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主要是关于见义勇为的认定、适用范围、行为人的保障、奖励以认见义勇为基金运作及其用途等方面。

  四、我国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国现今大多数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都制定了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保障见义勇为者的一些合法权益,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1.现有的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只是一些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没有实现见义勇为的统一立法。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使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国家制定法的强有力的保护,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善。
  2.我国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性、认定条件、构成要件、审判程序、奖励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认定条件等的审核标准不同,必然会导致相同或相似的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结局。这样就会极大地损害见义勇为者地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失公平。
  3.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因为立法观念落后、立法经验不足以及立法技术低下等,就会造成法规和规章不完善、不严谨并且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的地区对于构成见义勇为行为的证据要求过于严苛。有关部门还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审批的手续以及时间限制等要不然是没有相应具体的制度规定,要不然就是规定的过于严苛,还有缺乏必要的行政和司法救程序,使得当事人根本无法获得行政和司法程序上的社会救济。

  五、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对实现我国见义勇为的统一立法的启示

  所以,我们需要将见义勇为纳入国家立法的制定范畴,使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存在合法的依据,并通过实现道德的法律化,以便最大限度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应注意到: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适用范围必须加以统一
  在这个问题中,要考虑见义勇为者是否需要不顾个人安危。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中存在着相应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救助行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有可能构成危险时,公民可以放弃救助。在我国立法过程中,若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话,有可能会导致盲目的见义勇为的行为。
  在立法过程中还应克服过多的地方特色,坚持公平的普遍性原则,强调见义勇为适用范围的统一性。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条例都将评定的细则限定到本省,过于强调了地方特色,忽视了社会的共性,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平这一普遍性原则,也在当地政府处理相应的见义勇为事件时会造成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麻烦。
  (二)规范见义勇为者地责任以及权利
  1.见义勇为过程中救助者相应的责任。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中,关于救助者的责任问题是规定的如果救助者是出于无意疏忽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则可予以豁免。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应该由政府来代替见义勇为者承担在行为过程中出于无意疏忽而造成的对受害人、犯罪分子或者第三人的损害责任。这是因为公民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政府责任的代为执行,是对政府责任缺失的一种弥补。
  2.见义勇为过程中救助者所享有的权利。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中,规定了若一个人的救助行为一旦危及了自身或者他人的权益时,他有权利停止救助行为,并且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对于见义勇为者若遇到相类似的情况时,我认为也是应该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保障见义勇为者地合法权利,规范见义勇为者的合法行为。
  (三)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和奖励机制
  对于见义勇为者而言,应该明确的是,对于他们而言最重要的应该首要是补偿,补偿了自己的损失之后,才要考虑奖励问题。补偿的作用是用以弥补行为了的损失和代价,奖励则用相应的财物或者荣誉来奖励其见义勇为的精神,更多的是对社会的一种导向作用,用以鼓励、提倡并引导人们做出正义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案例中,见义勇为行为人利益受损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的损失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来承担的。若实施救助过程中如果有受伤、致残甚至死亡的,行为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可以请求受益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可能会出现因为犯罪分子未被抓获归案而无法实现赔偿,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比较好的办法是政府先出面做好善后工作,先代为补偿见义勇为者遭受的损失,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向犯罪分子追偿。
  同时,在制度设定时,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除了授予有关荣誉称号等,还应该注重物质的奖励。因为我国的社会经济还不甚发达,因此物质刺激更符合见义勇为者的实际需要,以此免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此外,物质奖励的标准也应该趋于全国性的统一,再依据见义勇为的具体情节、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大小以及行为人实际损失等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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