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西兰的校车政府采购由其教育部负责,教育部依据该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前期调查、邀请投标、评标和合同授予等阶段构成的政府采购制度,此制度和其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有效地保障了新西兰校车采购的有效进行,值得我们学习。
论文关键词 新西兰 校车 政府采购
一、新西兰政府采购制度简介
新西兰的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松散,既没有统一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预算的行政机构和统一执行政府采购的行政机构,也没有适用于不同采购主体的统一政府采购法律。
(一)新西兰政府采购涉及的公共部门
新西兰的政府采购适用范围较广,涉及的公共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皇冠实体和国有商业部门。
(二)新西兰中央政府政府采购法律框架
中央政府的采购受到议会制定的《政府部门采购强制性规则(2006)》的规制,同时也应遵循由经济发展部制定的《新西兰政府采购:采购人政策指引》以及由新西兰总审计长发布的《公共部门采购指南》和《公共部门采购指南:利益冲突管理》。
(三)其他公共实体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
《政府部门采购强制性规则(2006)》仅强制适用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和其他公共实体而言仅有建议作用,不过该《强制性规则》和总审计长发布的相关文件都鼓励地方政府在其采购活动中采用《强制性规则》和相关指引。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在采购中应当履行新西兰《地方政府法案》规定的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义务。
2004年《皇冠实体法案》(crown entities act2004)规定了独立于其他公共部门的皇冠实体在政府采购中的义务,进行商业运营的皇冠实体和国有企业则应当在其采购过程中遵循《国有企业法案》的相关规定。
某些具体领域的政府采购有特别规定,如陆路运输领域的政府采购受到《陆路运输管理法案》的规制。
(四)新西兰政府采购的监督与救济
如上文所述,新西兰并没有制定统一规制所有政府采购的全国性法律,但是政府采购中的一些程序要素(如政府采购的监督、申诉等)需要受到其他全国性法律的制约,典型代表为1975年《申诉专员法案》,根据该法案,申诉专员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调查,对于其调查中发现的重大失职等情况,虽然不能直接直接予以撤销或改正,但申诉专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可以公布调查摘要,也可以向有关当局提交调查报告;同时,依据2001年《公共审计法案》,新西兰总审计长有权对所有公共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例如,2008年新西兰教育部组织的校车采购程序结束后,一些利益相关者质疑采购程序存在瑕疵,于是教育部部长向总审计长提出了对校车采购程序进行调查的请求,总审计长对该次校车采购的过程进行了调查,并与2009年10月出具报告,对该次校车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采购者的考虑和采购程序的不适当做法进行了详细描述。
二、新西兰校车政府采购制度
新西兰校车采购由教育部执行,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这笔资金主要用于为公立学校采购校车服务,同时也用于支付自营校车服务学校的校车运营费用以及校车服务无法覆盖地区的家长接送学生费用。
教育部属于中央政府部门,所以校车采购受到《政府部门采购强制性规则(2006)》、《新西兰政府采购:采购人政策指引》、《公共部门采购指南》以及教育部自己制定的《合同管理政策和采购政策》的约束。
校车采购每六年进行一次,采购期到来时,教育部会获得相应财政拨款,2008年的校车采购是距今最近的一次,2007-2008年,新西兰教育部获得了一亿三千一百万新西兰元(以当时汇率计算约等于7亿元人民币)的校车服务采购资金。
新西兰的校车采购周期较长,一般包括前期调查、邀请招标、投标、合同授予几个阶段,以下将以新西兰教育部2008年校车采购程序为例进行详细说明。
(一)前期调查阶段
前一次校车采购完成后的第三年,教育部即开始为下一次校车采购作准备,首先,教育部会用一年的时间(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与校车采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关于下一次校车采购的讨论,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学校管理者、校车服务运营商、学生家长等;在讨论完成之后,教育部会在大约半年内(2006年11月到2007年6月)将讨论的情况向所有利益相关者报告。
前期调查涉及的问题包括校车采购的各个方面,在这个阶段,教育部可以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为采购的标准、程序等事项做好准备。
(二)投标邀请阶段
完成前期讨论等准备工作后,采购程序便进入到邀请投标阶段,这个阶段由三个步骤组成:
第一步(2007年7月至2007年10月),教育部起草投标邀请文件,在自己网站上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时教育部会通知校车服务运营商,就其草拟的招标邀请文件征求意见,教育部认同的意见将会被体现在修改后的邀请招标文件中,而对于其决定不采纳的意见,教育部需要对提意见者做出详尽的解释。
第二步(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教育部依据前一步骤中获得的意见对投标邀请文件进行修改,继续在互联网公布以征求意见。
第三步(2008年3月至2008年4月),教育部于2008年3月在政府电子招标服务网站发布最终的投标邀请文件,并在2008年4月组织与校车服务运营商之间的研讨会。
(三)投标阶段
教育部设计的投标阶段又分为两个小阶段,分别为资格审查阶段和报价提交阶段,资格申请阶段为前置必经程序,通过资格审查的运营商才能进入下一阶段。
资格审查阶段:2008年4月30日前,运营商需要向教育部提交资格审查材料,随后进入资格审查阶段。
在这个阶段,教育部需成立评标委员会对运营商提交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进入下一阶段的运营商。
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阶段的关注点主要有:
1.校车安全性能。教育部前期发布的投标邀请文件中详细列明了的校车安全性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运营商提交的材料和新西兰陆路运输管理局提供的车龄、车辆安全状况等资料对运营商的校车安全性能进行打分,校车安全性能所占分数比例较高。
2.持续提供服务的能力。校车采购每六年进行一次,两次采购之间的间隔较长,因此对运营商能否在合同期限内持续提供服务要求较高。评标委员会对这个项目进行打分的依据有:运营商提交的材料、新西兰陆路运输管理局提供的运营商历史报告、运营商的商业计划书等。
3.服务历史及客户评价。评标委员会依据运营商过往客户对其的评价作出评分。由于此项目主观程度较高,2008年6月评分结束后,有29家运营商向教育部提出对该得分进行复审,教育部依据申请对这些运营商的得分进行了复查,复查至2008年8月结束,教育部维持了其中13家运营商原来的分值,更正了其余16家运营商得到的分值。
4.合格驾驶员数量。对此项目进行评分有两个标准,其一为截至申请日运营商雇用的合格驾驶员数量,其二为运营商预计在12个月内达到的合格驾驶员数量。
由于校车安全性能的分数占比较高,教育部设计的这种两阶段投标方式保证了校车采购的安全要求可以得到保障。
报价提交阶段:通过资格审查的运营商可以对共计2089条校车运营线路进行报价,教育部将所有运营线路依据地理位置分为了34个路线集团,鼓励运营商对路线集团进行报价。
报价阶段的报价方式多样,运营商可以对单个运营线路进行报价,也可以对多个线路进行报价,实力较大的运营商可以选择对路线集团进行报价,不过路线集团的划分只是一个推荐性的手段,并不对运营商的投标产生任何强制影响。
(四)评标和合同授予阶段
运营商进行报价后,教育部依据价格水平,并参考资格评审阶段得分决定中标人,然后授予合同,此阶段涉及问题较为繁琐,且与本文内容关系不大,因此不再进行详细介绍。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新西兰校车采购及其看重安全,但并未因此忽视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valueformoney)原则,教育部为校车采购设置了集合投标等灵活多样的投标方式,并鼓励运营商对路线集团进行投标,都是为了保证财政资金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保证物尽其用。
三、新西兰校车政府采购制度值得学习的特点
由上文可见,新西兰校车政府采购制度已十分完备,可以保证校车服务的安全性、持续性,其采购程序也充分保障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点也得到了新西兰校车实际运营的验证。笔者认为,新西兰校车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以下几个特点值得中国学习。
(一)充分的前期论证和调查
新西兰教育部在校车采购开始前的三年就开始广泛征求学校、校车服务运营商和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足以保证这些利益相关者关于校车安全、采购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得到尊重,保证校车采购能够真正地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
(二)在资格评审阶段对校车安全性进行审查
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校车服务是校车采购制度最重要的目标,而如何保证校车的安全性能,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汽车工业发达的国家一般通过制定校车安全标准加以管制,但是对新西兰这种没有汽车工业的国家而言,校车主要依赖进口,在政府采购阶段通过资格审查的方式对校车的安全进行审查,即可保障校车的安全性。
(三)交通管理部门在校车采购中的必要辅助
在新西兰的校车采购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了运营商的运营历史资料、车辆车龄和车辆安全性能资料,协助评标委员会对运营商进行评分,为校车的采购做出了很大贡献。
四、对我国校车采购制度的启示
参考新西兰的校车采购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校车采购制度构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理确定校车采购主体级别
新西兰国土面积小,人口少,由中央政府部门进行校车采购较为合适,而中国的情况复杂很多,中国国土面积辽阔,地理环境差距很大,城乡差距也非常明显,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直辖市除外)进行统一采购显得非常不现实,因此,应当由市级教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的校车采购,更高级别的政府负责宏观把握和监督检查。
(二)充分调研校车实际需求,保证物尽其用
我国城乡差距较大,农村和城市对校车服务的需求有较大差别。此外,我国不同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差距,对校车的尺寸规格、保暖性能、防滑性能等技术参数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再政府采购中结合实际需要作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