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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妨碍我国审判独立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中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但是实践中并没有做到。本文从司法地方化、审判行政化、媒体监督不当等方面分析了影响我国审判独立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审判独立 原因分析 相应对策

  一、我国的审判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如今已获得国际社会普遍认可,被许多国家的宪法确认而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它所体现的价值追求是司法公正。
  审判独立有三层含义:一是审判权独立,即立法权、行政权不得干涉司法权。二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三是法官独立,法官的上级只有法律,法官根据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判断案件。我国的现实状况是,以上三层都没做到。
  首先,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法院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因而,我国司法权和立法权不平等,司法权(包含审判权)要受到立法权的监督制约,地位低于立法权。所以我国审判权不可能独立。
  其次,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做了类似规定。然而,法院本身是一个人的组织体,是抽象的。同时地方法院地位级别低于地方政府,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所以法院独立也是停留于纸面上。
  最后,法官独立在我国于法无据。现实中审而不判,判而不审,案件需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现象已成为常态。

  二、影响我国审判独立的原因

  造成我国法院、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因是多层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行政化
  1.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我国人民法院对法官管理完全照搬对行政公务员的管理模式。从晋升、晋级、处罚、奖励,到考核、培训完全和行政公务员接轨。根本没有体现出法官的特殊性,也没有很好地执行法官法的规定。导致法官惟上是从,缺乏独立判断的勇气。
  2.法院内部的审签制度。案件审签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主审某一案件的独任庭法官或是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向业务庭庭长和人民法院院长逐级汇报,由庭长和院长对案件全面审核并签发裁判文书的不成文制度。在我国法院内部,法院院长、业务庭庭长对案件的审签是任何一个法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作出裁判后的必经程序,这样的制度设置突出了庭长、院长们的指挥者地位,无疑是对法官业务能力的一种不信任的表现,也无益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3.审判委员会的影响。我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可见审判委员会只有讨论权,没有决定权。不过,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独任庭法官和合议庭必须遵循。造成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实。
  4.非正常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我国法院系统上下级法院间本来是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由于对错案追究制度的不同理解,导致下级法院害怕被追究责任,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干脆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上级法院也享受这种做上级的乐趣,最后两级法院意见统一。即使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也失去了意义。这就破坏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
  (二)法院地方化
  1.人事制度。我国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员,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原则上都有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现实是,这些人员都需经过本级党委会同政府进行考核研究决定,人大的任免只是个过场。导致人事权掌握在本级党政机关手中。
  2.财务制度。我国法院的财政不是独立的,一般有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划拨。法院的办公费用、工资福利、场地建设费用等都需要向本级政府申请。如果法院的判决违背本级政府或政府领导的意愿,那划拨多少,何时划拨,就得看人脸色了。
  3.地方政法委的不当干扰。众所周知周知,河南赵作海案件,法院、检察院都对定案有不同意见。然而最后定案的是商丘市政法委。政法委属于党的机关,负责本地区综合治理以及司法机关的协调等工作,不具有审判职能。然而,在政法委协调下定案、定错案的却时常发生。

  (三)人大的不当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应当向人大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但是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赋予人大对法院个案的监督权。一些地方人大制订了地方性法规,授予自己个案监督权,而且还大行其道。其实这是违法的,我国立法法规定对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空间。地方人大实际上已经侵犯了法律的保留空间。诚然,人大个案监督对于纠正错案、打击司法腐败是有正面意义的,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破坏我国的宪法架构和法制架构。
  (四)社会监督不当
  1.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自由与独立审判是我国的两个宪法原则。然而无论是新闻自由还是审判独立都有自己的边界,权利和权力都不得滥用,否则就是司法专横或者无政府主义。如果新闻媒体带有倾向性甚至不负责任报导,极有可能左右群众情绪,给法院和法官的判断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可能出现媒体审判先于法院审判,致使司法不公。
  2.网络监督。网络已经成为我国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获得新闻、可以发表意见。近年来,网络监督也成为时尚。然而网络中的新闻消息也有不真实的,甚至是假的。由于网络传播速度高于其他媒介,致使一些负面的,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消息也是泛滥,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
  另外,司法腐败,审判人员良莠不齐,司法公信力下降也是影响我国审判独立的重要因素。

  三、相应对策

  针对以上原因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法院去除行政化
  1.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第一,法官具有免责权,只要不是渎职或者故意,即使是错案也不得追究法官责任。第二,建立法官终身制,除法官自愿辞职或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或辞退法官。第三,提高法官薪金,使其有执业保障和职业自豪感。第四,法院内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法官的晋升、降职、考核、奖励和处分等要区别于其他行政人员。
  2.逐步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审签制度,真正实现独任审判庭的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做到审者判案,不审者不得判案。
  3.人大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严格界定错案的范围,使法官敢于独立判案。取消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制度,落实我国两审终审制。
  (二)提升法院地位,去除地方化
  1.在级别上,地方法院、检察院和本级人民政府应级别相当,真正实现宪法构建的人大至上的一府两院制,不能再把地方法院当做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不能再把法院作为地方保护的一个工具。
  2.法院的人事和财政独立。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应由上级法院考核,报请上级人大任免,本级党政部门、人大不得干扰。法院的财政应当由中央政府单列,划拨给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逐级下拨,不再受制于地方政府。
  3.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审判独立的关系。党的领导属于政治领导,党的政法委不能干预个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更不能协调判案。
  (三)健全监督体制
  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提出检察意见、抗诉等监督权。
  人大对于法院的工作也具有监督权。但是人大监督是全局性的、宏观的监督,而不是个案监督,个案监督是侵犯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因而应取消人大个案监督制度。
  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监督属于人民监督的一种。但是这种监督应当是慎重的、中立的、公正的、自律的,不能是无限的。如果为了点击率、收视率,而不负责任的炒作,甚至误导群众,制造假新闻,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最后,提高法官素质、打击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也是我国实现审判独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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