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大批偷渡人员为提高偷渡的成功率,从而利用正常出境,在国外换持偷渡国伪假证件的行为称为“境外迂回偷渡”,目前它已严重影响到我国正常的出入境秩序。重视分析“境外迂回偷渡”的成因和特点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反偷渡的重要依据。要提高边防检查站打击“境外迂回偷渡”的能力就必须通过健全法律依据,提高检查员素质能力和加强国际合作来实现。
论文关键词 境外迂回偷渡 出入境法律法规 反偷渡
近年来,我国偷渡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反而呈上升趋势。根据数据显示当前大多数偷渡案件都以“境外迂回偷渡”为主要形式。“境外迂回偷渡”是指持用合法出入境证件出境后,在境外未持证件或换持伪造、他人及其他非法证件,利用转机、过境、停留等机会,直接进入偷渡目的国或经他国进入偷渡目的国的一种偷渡方式。因其极具隐蔽性,而被非法出入境组织者广泛采用,并呈高发趋势。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偷渡行为的认定上存在分歧,所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处罚此种形式偷渡活动中的法律适用也不尽相同。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境外迂回偷渡”活动特点、成因等方面的分析,结合边防检查站的实际工作,为边防检查站的反偷渡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境外迂回偷渡”活动的成因
(一)反偷渡力度不断加大
随着公安边防部门对福建、浙江等偷渡活动较严重的沿海省份加强了反偷渡工作的管理,偷渡活动在这些地方不断受到打击,偷渡成功的难度增大;另外,世界上一些国家也加强了对来自我国偷渡活动“重灾区”的入境人员的检查控制。在这种形势下,为了逃避打击,提高偷渡的成功率,偷渡人员开始谋求新的偷渡手法和路线。在综合分析当前反偷渡形势和处罚依据后,偷渡人员认定“境外迂回偷渡”是当前最为安全偷渡方式,并将目光投向内陆偏远地区的出入境口岸并实施“境外迂回偷渡”活动。
(二)国外出入境政策的影响
由于我国部分地区偷渡活动高发,引起了不少国家的警惕和反感,对我国采取了一些限制的办法。一方面,使我国出入境人员申办签证遇到困难,无论是正常劳务输出还是因私事出境都受到了影响。另一方面,有的国家对我国的交通运输工具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如法国巴黎、德国法兰克福,我国的民航飞机入境后,警察是堵在飞机舱口进行检查的,检查的对象主要是中国人,对他们认为有问题的人禁止下飞机,直接原机退回。这两种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对偷渡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从而促使偷渡人员另辟蹊径找寻更为安全易行的偷渡方法。
此外,诸如萨摩耶、马尔代夫等国家或地区对我国持用普通护照以旅游为目的公民实施单方免签政策,中国公民前往这些国家旅游时无需办理签证,这些国家的移民机关根本不对免签人员的真实出境目的予以调查核实,这在客观上也为“境外迂回偷渡”创造了便利条件。
(三)惩治“境外迂回偷渡”的法律武器相对弱化
第一,“境外迂回偷渡”这种现象,单从护照、签证的合法性来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无法对当事人的出境行为加以干涉的,而且当事人的非法出入境行为往往发生在境外,目前我国并未立法将此种境外发生的偷渡行为归为犯罪。第二,目前各边防检查站在办理通过行李物品检查和人身检查发现的“境外迂回偷渡”案件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相关条款实施行政处罚。通常都对“境外迂回偷渡”人员处以阻止出境、扣留或收缴其出入境证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协助他人实施“境外迂回偷渡”行为的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此种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二、我国“境外迂回偷渡”的特点
(一)“境外迂回偷渡”活动的区域具有集中性
“迂回偷渡因”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较高的成功率而越来越受到偷渡组织的青睐,现已呈现出“规模庞大、组织严密、线路丰富”的发展态势。从这几年查获的案件来看,境外迂回偷渡的主体具有相对的集中性,即我国采取境外迂回偷渡的人员大多来自沿海地区(以浙江、福建、广东三省居多)和东三省。此外,“境外迂回偷渡”在方向上相对集中和稳定。据统计浙江籍人偷渡的方向多为西欧等国,福建籍人偷渡的方向多以日本、北美、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为主,广东籍人偷渡的方向多为东南亚、北美及港澳等国家和地区。
(二)线路依赖性强
“迂回偷渡”就是偷渡组织者为了能够提高偷渡的成功率,躲避边防部门的严打地区,改变以往从就近路线偷渡到目的国的方式,绕道打击力度较为薄弱的地区或偷渡第三国再迂回到目的国的偷渡活动。长久以来由于福建、浙江、广东等省份属偷渡的敏感地区,当地的边防部门不仅加强了边境地区的管理,而且对此类违法活动进行更加严格的边防检查。因此从近期各边防检查站查获的“境外迂回偷渡”案件看,大多数“迂回偷渡”人员不惜放弃直航的便捷路线而选择偏远地区需要中转的航线,利用中转区存在的检查时限性强、警力薄弱、旅客流量集中、查验查缉设备短缺等不利因素,完成偷渡的第一步,在抵达目的国后换持伪假出入境证件继续进入下一步偷渡环节,达到非法偷渡第三国的目的。
(三)作案手法隐蔽
“迂回偷渡”人员均系持用合法证件从我口岸正常出境,易给我边防检查人员造成较强的迷惑性。首先,当事人均持有合法的中国普通护照及前往国签证,制造出合法出境的假象;其次,一般情况下为了使检查人员放松查验警惕,当事人会在护照上伪造出入境边防检查验讫章以企图制造经常性出入境的假象;再次,当事人均持有前往签证目的地国的短期往返机票,使偷渡行为更加符合逻辑,作案手法极具隐蔽性。
三、打击当前我国“境外迂回偷渡”活动的对策
“境外迂回偷渡”活动以其隐蔽的作案手法使得偷渡的成功机率大大提高,它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巨大危害性使我们不能等闲视之。要想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打击,笔者认为,应在针对偷渡活动的法律制度上完善,加大处罚力度,起到绝对的震慑作用;作为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此役中更是处于中心位置,应大力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境外迂回偷渡”是一种典型的偷渡犯罪活动,应加大与国际间的密切合作,双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境外迂回偷渡”活动的势头。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惩治违法犯罪的锐利武器,为了制止偷渡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必须在实践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解释具体化,为打击偷渡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对处罚对象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故意违反出入境法律,协助、组织、运送他人进行偷渡的偷渡人员,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如提高罚款金额和加强刑罚力度,并加大对其本人的教育力度;对于那些法律意识淡薄,属于不是故意违反出入境法律的偷渡人员,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可酌情处理。
边防检查站作为工作在边防检查一线的单位,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处理“境外迂回偷渡”的案件。边防检查站可以对已办理的“境外迂回偷渡”案件进行整理,总结其违法手段及其危害性,结合边防检查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完善我国关于打击偷渡活动方面的立法提供现实依据。笔者认为应根据“境外迂回偷渡”案件的特点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或者补充规定,通过立法解释将“迂回型”非法出入境行为明确纳入妨害国(边)境罪中,并适当将原有条款中“依情节严重”加以具体说明,以更好的指导边防检查站实施处罚。
(二)大力发展经济,改善国内就业环境,疏通劳务输出渠道
改善国内就业环境,疏通劳务输出渠道是一种防控非法出入国(边)境活动的根本措施。偷渡产生的原因很多,最根本的一点是经济原因。而“境外迂回偷渡”也是在国家各职能部门严打偷渡行为下应运而生的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偷渡问题,发展国家经济、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是根本之策。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机会,解决剩余劳动力问题。同时还应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整顿出国中介机构,规范和拓展国际劳务市场,疏通正常的出国务工渠道。最近一份欧盟专家委员会的报告表明近几年欧洲人口的实际增长率为零,再接下来二十年整个欧洲将步入老龄化社会,为了配合经济发展,移民数量应该在目前的5到10倍之间。由此可见,加强同有关国家的对话与合作,疏通正常的移民通道是完全可行的措施,正常的劳务输出必将是减少“境外迂回偷渡”活动的有力措施。
(三)加强边检站的内部管理
1.提高检查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强调政治思想素质,是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所担负的特殊任务所决定的。加强检查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个人道德修养,把经常性思想教育和集中式思想教育结合起来,保持优良的思想风气。进一步严格队伍管理,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勤政廉政教育,提高其拒腐防变的能力,建设一支严格、高效的边防队伍。
2.提高检查员的业务素质。边防检查人员是反偷渡工作中的实施者,对打击偷渡犯罪活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加强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提高边防人员整体素质做到长抓不懈。“境外迂回偷渡”人员虽然在出入境过程中手续正常,可是大多数偷渡人员神情警惕,在回答检查员的问题时答非所问,前后话语矛盾,面部表情极不自然,这些都是需要检查员在日常工作中长期积累查验经验才能作出判断的。检查员只有通过利用所掌握的相关理论、移民政策、人文地理等专业知识,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通过巧妙询问、察颜观色判断旅客身份和心理活动、认真分析旅客行程,严把一线关,培养和锻炼检查人员识别伪假证件及查获偷渡分子的能力,做到眼明、耳灵、手勤、脑精,才能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进而提高边防检查执法水平。
(四)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合作
虽然“迂回偷渡”的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偷渡集团的组织联系、募集人员、伪造证件等行为一般都发生在境内。因此,要从根本上遏止“迂回偷渡”,必须从源头上予以打击。一要不断加强同地方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拓展反偷渡的合作渠道和方式,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的反偷渡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二要加强对非法出入境人员的管理,除了按照出入境管理局的要求将在境外撕毁护照或被“蛇头”收走护照的“迂回偷渡”人员一律列入吊销证件人员名单外,还应该由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再次申请的办法,遏制此类案件的多发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