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学界关于“大政府”或“小政府”的辩论经久不息,《权利的代价: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收》一书的问世在这一辩题上形成了新的立场,然而本文出于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乱象而对自由放任主义提出的批评并不公允。但是,它为我们审视中国的发展道路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
论文关键词 大小政府 公共权威 公民权利 中国模式
一、“大小政府”之争
长期以来,学界关于“大政府”或“小政府”的辩论经久不息,讨论的焦点往往集中在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关键点在于公共权威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其中,小政府主义(minarchism),有时候也称为最小中央集权(minimal statism)或最小政府,是一种主张在自由社会里,政府的权限以及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最小化——只要有能力保护每个人的自由、防范侵犯自由的行为即可,以此最大化每个人的自由。自由放任主义者是“小政府主义”坚定的拥护者,“不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是其经典论述。他们认为政府的干预会限制个人的自由,故政府的规模与权限越小越好,只需扮演守夜人角色即可。与此相对的,大政府(big government)指奉行干预主义政策的政府,一般被理解为意味着经济管理与社会控制。导源于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即是其重要代表,其主张扩大政府机能,反对自由放任,以“行政国家”取代“守夜警察”,在经济与社会职能上采取积极干预的模式。
自由放任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唇枪舌战似乎造成了一种迷思,使人误以为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仿佛扩大政府权限就一定意味着个人自由萎缩,公共权威的崛起就一定象征着公民权利的式微。毕竟,自由主义高举“个人自由至高无上”旗帜,而大政府主义者信奉“政府干预”的利器。二者之争将人们引入这样的预设条件“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不可兼得,政府对社会的管控增强会牺牲个人的自由,而个人自由得以充分保障的前提是“小政府”。
二、权利的代价
来自美国两位知名学者的著作无疑打破了这一种必然性。《权利的代价: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收》(the cost of rights: why liberty depends on taxation. new york: norton,1999),该书问世之初便迅速引起轰动,也许正因为与主流学派的意见皆有所冲突,书中的主要观点引起了巨大争议。香港中文大学王绍光教授对该书的基本观点有一句精辟的概括:不管保护什么权利都必须依赖由公共财政支撑的警察、检查、法院、监狱等政府机制,因此,权利是有代价的。显然,这一论述直接挑战了自由放任主义者的主张。《权利的代价》一书指出,公民权利的实现,不论积极权利或消极权利,都需要仰赖一个有效的公共权威的存在。换句话说,个人免受政治权力干扰的自由以及行使政治权力的自由,都离不开政府权力的作用。若此论述为真,则公共权威非但不必然成为公民权利的对立面,反而将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条件。进一步而言,由于公共权威的重要性,政府财政收入便成为保障自由的关键指标。显然,按照以上观点,政府为社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公共服务体系,需要由公共财政作为经济支撑。同时,稳定而丰裕的财政收入很难离开强大的政府权力。那么毫无疑问,没有公共权威,就没有公民权利(statelessness spells rightlessness)。公民权利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公共权威。
三、俄国的教训
王绍光教授在其论文《权力的代价与改革的路径依赖》中提及赫尔姆斯在《美国前景》上发表的文章。这篇题为“俄国给我们的教训是什么:弱政府如何威胁自由”的文章指出,苏联解体后的状况完全出乎冷战时期西方自由主义的共识。原先关于苏联“大政府”构成对公民自由和权利最大威胁的体认,以及帝国崩溃后应有自由乐园的美梦,通通被现实一票否决。政府不管事后,人们在新的俄罗斯联邦看到的情景更像是“放纵”而非“自由”。道德沦丧,物欲横流,政府腐败,黑帮猖獗,生产能力萎缩,人均寿命锐减,还有比这更糟糕的吗?基于此,自由主义的主张似乎不攻自破。小政府并未增进公民权利与个人自由,反之,一个丧失治理能力的政府显然威胁公民权利的罪魁祸首。
另外,以衡量国家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财政汲取能力着手进行对比。王教授发现,俄罗斯的财政总收入仅为gdp的10%,而在美国和多数欧洲国家,这一比重分别高达30%左右与40%以上。从而得出权利保护与公共财政之间存在的正相关关系,即需要保护的权利越多,公民就必须缴纳更多的税,以保证公共财政资金的充裕。而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的财政汲取能力十分低下,导致政府在负担国防、行政、司法、执法与监察等国家体系时显得十分乏力,因此难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
针对俄罗斯的教训,赫尔姆斯教授在其发表于《美国前景》的那篇文章结尾写到:“政治上乱了套的俄罗斯提示我们,自由主义理想的实现有赖于一个有效政府。有人说,只要政府少管闲事,独立的公民便可以享受个人自由。俄罗斯的乱象是对这种谬论的当头棒喝。为了保卫我们的自由,我们必须捍卫正当的公共权威。没有它,自由就没有保障。”不难看出,赫尔姆斯教授的言论对小政府主义者是一种公然的挑战与批判。然而,俄罗斯的教训真的可以一举攻破自由放任主义的堡垒吗?我并不这么认为。
四、研究的偏差
在阅读王绍光教授《权力的代价与改革的路径依赖》一文时我便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两个美国的学者有感于俄国“自由”后的乱象,而对自由主义进行了批判,这是否会存在什么容易让人忽视的细节呢?
试想,若是两个中国学者有感于美国民主制度带来的繁荣,便奉美式民主为瑰宝,认为我国也应采用美国的制度。这样的言论是否有些难以服众呢?同理,我认为赫尔姆斯与桑斯坦因教授以俄国为例对自由主义进行的批判是有失公允的。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在于,自由主义植根于西方文明的土壤已有数百年之久,但这一精神对于在长期的历史时期中时常与西方主流社会分庭抗礼的俄罗斯来说并不适用。然而两位美国学者基于长久的在地经验,其对于国家与社会的理解,乃至政治意识形态的偏好,不免带有美国社会在其思想上的烙印,从而在看待其他国情不同的国家时习惯性地以西方的思维来审视,殊不知,俄国与美国从来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这一事实并不会因为冷战的结束,苏联的解体而有重大的改变。我认为产生这种假设与现实之间的偏差,乃是因为研究者从自身在地经验出发而预测“他地”之情景,或曰:以国情相去甚远的国家得出的经验,假设另一国家亦符合推论。
经此分析,赫尔姆斯和桑斯坦因教授以俄罗斯为例对自由主义进行抨击,便显得不那么恰当了。苏联和美国,冷战时分属两个旗帜鲜明的意识形态阵营,并采用截然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在此长期影响下,两国公民的政治素养与政治经验,两国政府的治理方式与治理能力,两国政体的属性与模式,都不可相提并论。在这种情况下,他山之石,何以攻玉?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与先前苏联治下的高压环境大相径庭,突然获得释放的民众对民主体制一无所知,不高的公民素质与政府的管制无力形成恶性循环,从而乱象横生,我认为这在情理之中。试想,在长期采行民主体制的美国,若是突然改旗易帜,政府采行高压统治,我想民众对政府的抗拒,同样足矣形成规模庞大的暴动。
再看现今美国的状况。两党制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已十分稳固,政党轮替每四年都有可能发生一次。以2012年11月的这场总统大选为例,不难看出,两党的政治诉求并不像他们宣称的那样大相径庭。在美国,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而不论是偏向“小政府主义”或是“大政府主义”的派别,对于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一些公民权利都是持认可态度的,这些权利通常包括生命健康权、言论自由、财产权等。而不同政党所争辩的往往是一些难以简单用公权或私权来划分的概念。诸如社会保障,这是奥巴马政府重点施政的领域,亦是其被罗姆尼为首的共和党支持者重点抨击的对象。提倡国家应负担公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奥巴马政府,显然更像是“大政府主义者”,而对于罗姆尼来说,国家不应该管这么多,只需要做好秩序的维护者,而其他的事,完全可以靠公民自己去争取,他显然更支持“小政府主义”了。正是基于对私权利的坚决拥护,以及长期稳定的民主体制累积的制度资本,不论最后是谁获胜,不论“大政府”或“小政府”占优势,美国的政体依然稳定,这当然也应归功于一个高素质的中产阶级来充当社会稳定剂,以及稳定运转,不受政党轮替干扰的国家机器。可见,俄罗斯的乱象也许不适用于检讨美国的制度,而冷战结束前西方学界对于苏联解体的错误预测或许也与同样的研究偏差有关,毕竟,以西方的经验去预测未来的俄罗斯并不见得准确。
显然,自由主义并非放之四海皆准,亦不总是正确的。而赫尔姆斯与桑斯坦因教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公共权威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独特视角,但亦有其局限性。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认为俄国的先例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更具借鉴意义,毕竟,两国曾经历过相同的发展阶段,在国家制度建设的探索上也曾有许多相似的经验。
五、中国的视角
对于俄罗斯的教训带给中国的启示,王绍光教授的论述十分贴切。他在论文中提到:出路不是消解国家而是用民主的方式改造国家。公共权威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重要性,只有在它缺失的时候才会充分显现出来。俄罗斯悲剧对中国的教训是,企图用削弱国家能力的方式来达到改变政权形式的目的是极端危险的。其实,除了俄罗斯以外,近年来在亚洲,南亚以及拉丁美洲发生的事也一再证明:缺乏公共权威,民主转型就不能持久,社会动荡就会接踵而来,公民权利就难以保障,无政府状态就可能出现。
在这一点上,中国共产党及中国政府是十分高明的。中国既没有照抄西方资本主义的先发经验,在国家治理模式上也并非一成不变。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始终在一种渐进、温和改革的大方向中,稳步推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保障公民权利的举措。“摸着石头过河”,是人们对于邓小平改革精神的经典表述。我们应该庆幸,中国并未在全球化的大潮中迷失自己,而是以一种打破西方传统的发展模式迅速崛起为一支在全球范围内不可忽视的强大力量。
与大政府主义异曲同工的是中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强力而有效的调控政策。可以预见的是,这种政府积极干预的模式必将招致自由放任主义者的质疑和批评,事实也大抵如此。毕竟,以自由放任主义起家的西方主流社会坚信他们的现代化道路普世皆准,现代化就是全盘西方化,而中国显然并未按照西方人的传统观念建设自己的国家。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面对的世界是以美国的霸权和西欧、日本的强势为主导的格局。然而,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凭借长期稳定的发展环境,巨大的市场与人口红利乃至政府对于经济局势的掌握,中国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前进,仅用三十余年的时间便完成将经济总量升至世界第二的奇迹。使得“中国模式”成为炙手可热的议题。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开始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和现代化道路等视角对中国模式进行更加广泛的讨论。2004年5月雷默提出“北京共识”更是催生了中国模式的深入讨论。
在“中国模式”之下,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自由放任主义者所设想的“大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压制似乎站不住脚。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中国民众的自由与权利也逐步得以保障,权利的范围亦成扩大的趋势。现在,中国公民有从各种不同的渠道获取信息的自由,具有参与政府听证会的权利,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已十分普遍,基层民众开始拥有选举代表的权利,凡此种种,在过去几乎很难想象。
在总结“中国模式”的经验时,如果我们将视角着眼于公共权威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则不难发现“中国模式”的成功从另一个切入点论证了前述的观点:没有公共权威,就没有公民权利。中国政府之治理逻辑的高明之处在于,首先以一个权威的政府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控,且管控的力度往往是富有弹性的(flexible),由此创造出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其次,在稳定的前提下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将提供充裕的公共财政资金,从而维持公共管理与服务体系的运转,发挥“财政汲取能力”的效用。最后,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效应,包括持续保有活力的政府与日益提升的国际地位,使得国家一方面具有以公共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的资本,另一方面获得逐步保障个人自由的前提与诱因。这样一来,不仅消解政府导致的乱象不会发生,俞可平等学者提倡的“增量民主”(incremental democracy)也可逐步增加。根据增量民主的思路,所有政治改革都必须在不损害公民已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增加原来所没有的政治利益。这与如前所述的治理逻辑十分贴合。经济上的优秀表现使得西方世界对“中国模式”另眼相待。显然,一个仍然在向前发展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自会使得在金融海啸的余威中挣扎的西方国家考虑重新审视自己的观念。
诚然,政府的存在可能会对个人自由产生威胁,这一点,中外皆如是。相信对于“大小政府”的不同观点,以及对于公共权威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讨论,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亦将是重要的论题。然而以中国现有的国民素质与政治经验出发,未来一个阶段的发展道路上,增进公民权利的最佳战略依然不是削弱政府,而应以现有的民主“存量”为基础,稳步推动中国式民主,建立强有力的民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