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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适用

  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虽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方法等重要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和解释,这造成实践中赔偿申请人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认识、理解不一致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根据刑事赔偿理论的要求,通过对刑事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方式的分析,重点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方法及酌定标准加以论证,以期为后续制度的完善提供可供借鉴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刑事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国赔法颁布后,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出现了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诉求过宽泛、金额过高以及息诉困难的情况,特别是在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与赔偿申请人的要求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往往引发申请人不满。造成这种情形的重要原因就是在新国赔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中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从而使赔偿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方式的适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标准的认识和理解上易产生分歧,由此也导致赔偿申请人对赔偿数额期望过高和确定赔偿数额受质疑等现实问题。正确把握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各种方式的适用条件、确定方法等问题,不仅能完善刑事赔偿制度,增强国赔法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能为开展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工作提供统一的政策指引。
  国赔法第35条中罗列了目前刑事赔偿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采取的四种方式,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以赔偿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这四种方式大体划分为精神性的赔偿方式和物质性的赔偿方式两种。精神性的赔偿方式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三种方式,而物质性的赔偿方式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精神性赔偿方式的适用及其注意事项

  精神性的赔偿方式往往为学界所忽视,但是在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妥善的运用精神性的赔偿方式,对化解被侵害人对司法权力的对立情绪、平复其内心的精神苦痛,以及重塑司法机关有错必纠、执法为民的形象,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在国赔法规定的三种精神性赔偿方式中,消除影响,是指司法机关在特定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各种不良影响的赔偿方式;赔礼道歉,是指对于给他人造成损害或不便的情况,向受害人承认原委,表示歉意的赔偿方式,赔礼道歉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则主要适用于因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公民名誉权与荣誉权的损害的情形。在适用这三种精神性的赔偿方式时应注意掌握两个原则:(1)是以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限度;以消除影响的赔偿方式为例,如果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那么在适用消除影响的赔偿时,必须要在造成影响的同等范围内消除这种给受害人造成心理痛苦的不利局面。假如受害人是因为被错误羁押而使其在邻里间名誉受到贬损进而造成了精神痛苦,那么消除影响的范围至少要及于受害人的日常生活社区范围内;假如受害人是因为被错误追究刑责而造成了升学或者就业困难,那么消除影响的程度就应该包括为受害人消除不良档案等造成其目前困境的因素。(2)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一同适用。在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以仅通过适用精神性的赔偿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抚慰。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方法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新国赔法中规定的重要赔偿方式,学界的通说也认为,正是由于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物质性的赔偿方式,才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赔偿法中真正确立起来。但是,目前过于原则的条文中缺少了重要的确定抚慰金额的方法和支付标准的内容,本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以及后续立法、司法解释的制定中,应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民事法律领域的类似规范,细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方法。
  由于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加以衡量,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就成为一个解决起来比较困难的问题,世界国家在具体算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时所使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固定赔偿法,即制定固定的抚慰金赔偿表,采取此种方法的有英国,该国将致残赔偿及各类伤害的赔偿金额,根据法律政策改成价目表估算金额,法官只要查表,即可评定应当赔偿的数额。(2)医药费比例赔偿法,即受害人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受害人医药费的比例加以确定,美国采此法。豍(3)日标准赔偿法,即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以日来计算。丹麦法律规定,致害人对躺在床上的病人每日给付抚慰金25丹麦克朗,给付其他病人的抚慰金数额为每天10丹麦克朗。豎(4)最高限额赔偿法,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限制最高额度,法官可在最高限额下酌定具体数额。(5)酌定赔偿法,即法律不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
  对比上列国外通常采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方法,结合我国“补偿为主,抚慰为辅”的赔偿原则,本文认为我国应采取限额赔偿与酌定赔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具体地说,在确定金额时,首先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设置一个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然后在这个限额区间内,再根据各种因素最终酌定一个具体支付的金额。

  对于最低限额的确定,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经济发达地区的最低限额可以适当高于全国其他地区,以北京为例,可将最低限额定位人民币2000元上下。对于最高限额的确定则比较复杂,应根据具体侵害的性质来确定,总体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宜高于其他赔偿项目。在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曾经有草案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时间的长短、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二分之一;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死亡赔偿金的二分之一;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不超过每日赔偿金的二分之一。”豏对于这一规定,虽然立法机关最终没有采纳该方案,但本文认为以上述方式确定赔偿金额的上限是合理的,这首先反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性质,其次这也符合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
  当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额不高于其他赔偿项目只是一般原则,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其他赔偿项目。例如像处女嫖娼案中,被侵害人的羁押赔偿金可能只有一两百元,但对其名誉权、荣誉权、精神健康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的赔偿,如果还限定在羁押赔偿金额的一半以内,则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标准

  在确定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下限额之后,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上下限额之间,酌定一个最终支付的金额。在酌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时应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具体的考虑因素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该条中,列举了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金数额时需要考虑的六个方面,具体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文认为,在办理刑事赔偿中需要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至少要考虑一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精神损害的性质和程度。对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先决条件,也是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最重要因素。一般而言,侵犯生命健康权而造成精神损害相比较侵犯人身自由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要高,因此酌定抚慰金数额就要相应高一些;再比如说在造成伤残的情况下,不同的伤残等级带来的精神损害严重程度应该是不一样的,因此相应的抚慰金数额应有所区别。
  第二,侵权司法机关的过错程度,以及侵害的方式、手段、具体场合、时间长短等具体情节。如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是故意造成的还是过失造成的,故意侵害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损害程度一般是比过失而为的要大的;侵害的方式是刑讯逼供、暴力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违法行为,还是羁押行为;是合法羁押还是非法羁押;是长时间羁押还是短期羁押;羁押时是否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或其他不法行为;具体场合如何等等,这些情形都是确定具体金额的参考因素。
  第三,被侵权人的相关个人情况。如被侵权人的身份资历,是否有罪,是存疑无罪还是完全无辜;此外,家庭成员精神受损害程度、个人收入水平和其他财产损失情况等,尽管不属于受害人自身的精神损害,但对其精神也有影响,也应当作为确定抚慰金数额的参考因素。
  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适用比较复杂,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需要采取何种精神损害赔偿方式以及赔付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综合运用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精神性的赔偿方式和物质性的赔偿方式,最终达到切实有效地消弭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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