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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于2009年3月9日出台了。它在检察工作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本文试从:什么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如何操作?哪些是符合条件的被救助对象?救助的形式有哪些?以及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遇到的困难等方面进行探讨,从而说明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如对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能起到缓解其经济困难、舒解其精神痛苦,尽快走出灰色心境、早日重新融入社会的强大作用;对检察工作则能起到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信访难题,帮助弱势群体、关爱百姓疾苦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检察崇高形象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检察救助 信访维稳 工作探讨

  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9年3月9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办案中,我们常碰到:由于刑事案件的发生,致使被害人或其家属受到重大的经济、人身损害,但又无法从罪犯、赔偿义务人或其他来源获得充分物质保障,导致生活陷入贫困,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所需。尤其是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造成家庭支柱死亡,令孤儿寡母无法生存的悲剧。这也是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之一。而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正是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此,笔者谈谈在工作中积累的一些看法。

  一、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认识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依据法律程序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无法获得赔偿或赔偿不足时,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解决燃眉之急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个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当犯罪人、赔偿义务人无力承担被害人损失时,由国家财政帮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使其恢复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经济、社会地位,从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这种救助的性质是对被害人给予临时救济,具有救济抚慰性质,不是国家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由检察院的控申部门办理,并接受区委政法委的领导。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操作程序
  1.申请程序。由被害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对属于救助范围而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没有提出申请的,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请求救助的权利,并协助当事人提出申请。在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请求救助的权利”,是属于由检察机关主动提醒的申请。那么检察机关如何去主动提起呢?我认为:一是告知。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办案部门认为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需要救助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救助申请并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移送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控申部门审查办理。二是备案。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办案部门应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被害人基本情况等材料移送控申部门备案。对于办案部门移送的备案材料,控申部门要认真审查,及时办理。
  2.审核程序。具体包括申请的受理、申请材料的审查(如:申请书、户籍证明、是否获得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出具的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等),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向其说明救助制度的含义、条件、要求、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发放程序以及可能的结果等内容,并决定对被害人是否救助及救助的具体金额。
  3.发放程序。在作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决定后,由控申部门向政法委申请,再由政法委统筹发放。救助金的发放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审批,一次性发放的方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一次审批,分批发放的方法。
  4.救助程序。控申部门在审查被害人申请救助后,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予以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决定,被害人对救助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政法委提出复议,以保证符合条件的被害人都能得到及时公平公正的救助。
  5.追偿程序。必须明确的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不是免除犯罪人及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而是在犯罪人及赔偿义务人无力承担该赔偿义务时的救助。在犯罪人及赔偿义务人恢复赔偿能力时,应由经办本案的单位向犯罪人及赔偿义务人追偿。这既能节省国家救助资金的支出,也能形成对犯罪的威慑。

  (三)被救助对象
  被害人救助的对象为自然人,即被害人本人或与被害人有抚(赡)养关系的近亲属。他们无法从罪犯、赔偿义务人或其他来源获得充分物质保障,致使生活陷入贫困,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获得救助范围仅限于遭受严重犯罪致使生命、健康权遭受极大损害和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被害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无重大过错并且与司法机关积极合作的。如我院办理的温某某交通肇事案中,发现该案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庭极为贫困,是花东镇的特困户,案发后,家里更是断绝了一切生活来源;刘某某所花医药费总共是11万元、其它杂费1万元,而温某某仅支付了医药费7.3万元;刘某某出院后仍要面临4-5万元的颅骨修补手术费以及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经医院全力救治后,目前刘某某仍然是大小便失禁、右边手脚活动不便、失去记忆,语言发音不清,生活不能自理,长期依赖他人照顾。由于他们无法从赔偿义务人或其他来源获得充分物质保障,致使生活陷入贫困,于是我院决定救助温柳江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刘某慧1万元人民币。

  (四)救助的形式
  救助的形式是以发放现金方式的经济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是一种新的尝试,是当前社会救助的一种补充,是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缓解经济困难、舒解精神痛苦,是具有救济抚慰性质的,不同于一般涉法涉诉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这里已经明确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是“经济救助”的概念,他是单一的。如办理林某某交通肇事案中,我们发现该案被害人商某某的家庭极为贫困,且其死亡赔偿金除收了一些丧葬费外,案犯再没能支付任何费用。为此我院决定救助被害人家属龙某福1万元人民币。


  二、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遇到的困难

  在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案件过程中,我们常常碰到“该不该实施救助”的讨论,而这种讨论并不止于科室内部探讨,这给这项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难度。归纳起来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开展的难点在于:一是对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的把握。如办理张某某申请救助案中,如果当初没有考虑到张某某路途较远、年事已高,来回不方便而没有到其家中作释法说理的话,我们根本不知道其家中的困难。二是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顾虑。在办理本救助案的过程中,反对的声音主要是担心产生后遗症。如有可能引起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上访,强烈要求救助;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案的出现;在被救助条件灭失后,难以追偿;更有可能向某些上访人员传递出只要缠访就有救助的错误信息,引发不必要的缠访等。三是观念上难以转变过来。认为作为执法者,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是天职,完成好本职工作,惩罚了犯罪分子就对得起老百姓了;四是救助金的来源。救助金的划拨必须有一个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如对被害人作出实施救助的决定后,经办部门必须向政法委申请,再由政法委批复后向财政部门申请划拨。

  三、救助机制在检察工作中对信访维稳的作用明显

  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化解信访难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我们办理的张某某救助一案,张某某因儿子张某贤于1998年5月死于古某的私人诊所,古某随后潜逃,直到2010年10月才被抓获归案,至使张某某连续十三年的不断到我区、市和省有关部门上访,强烈要求执法部门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还死者一个公道。由于该案证据单薄,无法认定张某贤的死亡与古某有直接关系,故此本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为切实做好被害人家属的释法说理和息诉罢访工作,我院派员奔赴张某某的家乡,对其作了耐心细致的法律解释工作。但我们也发现该案被害人的家庭非常贫困,完全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于是我们就进入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开展工作。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张某某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救助,并随即向区委政法委递交申请,区委政法委在了解情况后,很快就作出了同意申请的批复。同年11月29日,张某某领取了五万元救助金后,感激涕零、连声道谢,表示不再就本案有关问题向任何机关上访。至此,缠访了十三年的申诉案终于息诉。
  三年的工作实践已明确地向我们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息,那就是对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能起到缓解其经济困难、舒解其精神痛苦,尽快走出灰色心境、早日重新融入社会的强大作用;而对检察工作则能起到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信访难题,帮助弱势群体、关爱百姓疾苦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检察崇高形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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