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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独立候选人现象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多元化的社会利益主体提高了民众主动要求参政和自觉维护自身民主权利的意识,此时,独立选举人的出现是一个契机,是民主选举意识觉醒的结果。

  论文关键词 候选人 人大代表 独立候选人

  刘萍女士是江西省新余市新余钢铁厂的前职工,她为了能够更好地参与和影响地方公共事务,维护周边民众的合法权利,以独立身份参与选举了新余市渝水区的人大代表。但是在选举过程中遭到了当地党政机关与官员打压、阻扰及刁难,致使刘萍女士参选失利。虽然参选失利,在她之后,又有一些热心公共事务的人士决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选地方人大代表的,其中就包括著名媒体人士李承鹏先生。据《羊城晚报》报道,李承鹏先生通过微博表示要在其户籍所在地成都依法参选当地人大代表。另据报道,著名博客达人五岳散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副教授吴丹红、上海作家夏商、北京新启蒙研究所熊伟,以及杭州市民徐彦、梁永春等纷纷在微博上表示将参选当地人大代表。此外,还有媒体人徐春柳宣布参选北京东城区人大代表,天涯社区高管梁树新先生宣布参选广州番禺区人大代表,深圳市民罗志渊先生宣布参选龙岗区人大代表。可见,刘萍女士参选的失败没有浇灭公众主动参与政治活动的热情,却让公民决定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活动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一、何谓独立候选人

  “独立候选人”是媒体借用了西方国家选举的概念,此概念源自于西方选举制度,就是不代表任何党派参选的候选人。在西方国家,独立候选人是与政党候选人相对的概念。能够成为独立候选人的,必须首先是正式候选人。没有成为候选人的,则不能称为独立候选人。
  媒体所称的“独立候选人”实际上是指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非经政党和团体提名推荐,经过自身努力获得选民联名提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说,我国的人大代表没有“独立候选人”一说,《选举法》第29条规定,除“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外,还有“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媒体所称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规范用语应为“选民十人以上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

  二、如何看待独立候选人

  其实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虽然早就不是新鲜事,早在过去十多年,北京、深圳等地一直都有独立候选人竞选人大代表的案例。他们当中既有成功也有失败。北京市海淀区、东城区,都有过独立候选人当选人大代表的先例。随着微博的兴起,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人士多过了往年,表现也更为活跃。网络微博为他们表达自己的参选意愿、凝聚人气提供了一个平台,因此我国社会各界对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关注程度,大大超过以往。
  在当今中国,应该如何理解越来越多的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这种现象?它对我国政治体制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这些都是独立候选人现象所带来的问题。从迄今为止社会各方面对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现象的反应看,民间通过发微博等形式表达支持态度的人非常多。从媒体方面看,态度不一,《南方都市报》认为“公民自荐参选人大代表是良好的民主训练”,但《环球时报》上题为《独立参选人应从微博回归现实》的文章,却对公民依法独立参选人大代表一事表达了强烈的担忧。该文写道:“独立参选人中,最受互联网关注的,是那些一直在学习西方反对派的人。他们在试图把中国求同存异的包容性文化,推向对抗性文化”;“独立参选人无论个人是怎么想的,他们的实践总体看是要把中国‘选拔+选举’捅开一个缺口,把西方式选举引进中国。”在否定了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行为后,作者又表示:“我们认为,某些独立参选人越是受到微博的关注,越应注意别刻意突出自己同现有体制的对立,仅仅用这种方式拉选票,会破坏中国社会目前的运行规则”;“中国政治现实的弹性不会是无穷大的,试图突破它的临界点不是负责任的表现,这与中国改革的基本原则相悖,是在中国社会内部制造政治风险”。
  对于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这件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博导接受了上海《社会科学报》记者的采访,并在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出现新动向是好事》的短文,认为“能够产生一些通过自由竞争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对于推进民主政治,探索选举制度改革,巩固党的领导,会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此文与《南方都市报》对此事的看法所见略同。从上可见,对于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行为虽然褒贬不一,但支持者还是占据大多数,而且独立候选人作为一种现象出现,还是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的,独立选举人的出现是民主选举意识觉醒的结果。选举本身就是政治民主的产物,同时政治民主又借着选举的过程得到落实与尊重。长期以来,我国在计划经济下,个人生活与选举并无多大利害关系,加之,民众的民主和政治权利意识不强,直接忽略了自己选举的权利。不论是选民还是选举组织者都未能正确重视选举。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以来,国内的经济在获得长足的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多元化的社会利益主体,选举作为民主一种各种利益博弈机制的作用就开始显示出来了。民众提高了积极要求参政和自觉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直接选举便是一个最佳的突破口。因此,在此时出现这一现象,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三、独立候选人的法律依据

  在独立选举人事件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独立候选人事件做了公开的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说:“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选举法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再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最后,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县乡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中,不存在所谓的“独立候选人”,其缺乏法律依据。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或者是经过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
  可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独立候选人是持否定态度的,那么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到底可不可以独立参与竞选基层人大代表呢?让我们从法律中寻求依据。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曾经在选举制度方面有一些创举。1979年的选举法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条规定及其实施,创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当时各地、尤其是一些高等学校所在选区,有一批公民独立参选的候选人当选县区级人大的代表。但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由“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成了“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这一改变,封堵了独立参选人宣传的途径。所以,从1982年起,全国的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公民独立参选就变得非常困难了。
  2004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第3条,原文重复了上述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另外,《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从以上法条可以得出,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独立参选公民有权以短信、微博等法律不禁止的一切形式介绍宣传代表候选人,包括被推荐或自荐的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33条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其实我们细细解读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就会发现,全国人大法工委并未否定公民独立参选的正当性,也不可能否定,因为那是选举法所严格保障的。全国人大官员否定的主要是“独立候选人”这个称谓。所以参选人大代表的行为是合法的。

  四、独立候选人现象的意义

  独立参选现象出现的意义是积极的,它可能为突破当下围城、对旧体制进行精确手术提供一个最佳切入口。当下转型的主要任务或者说主要难题,在于政府转型。政府转型的主要任务或者说主要难题,则在于如何从全能型政府,转向有限政府。但是政府的这种转型不可能完全指望政府的自觉,完全指望自上而下的主动变革。政府转型的最大阻力在于特殊利益的狙击,而这种狙击,主要就来自政府内部。这种情况下,社会压力的倒逼,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独立,每个人的独立,每个社会组织的独立,每个职业的独立,即社会力量的自我成长,必然在客观上压制公权力的滥权空间,客观上矫正政府行为,这是对政府最好的训政。所以,独立不是洪水猛兽。公民和公民社会的自我成长,能够为社会与政府的良性博弈奠定基础。也只有通过这样的良性博弈,社会和政府才可能互相学习,共同成长,双赢而不是双输。这可能是收益最大而代价最小的演进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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