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wto《农业协议》有关农业国内支持的规定主要包括绿箱措施和黄箱措施。我国农业立法应遵守wto农业规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加大绿箱措施支持力度,用足用好黄箱补贴,注重对蓝箱措施的采用。同时要积极参与wto新回合谈判等活动,促进我国农业立法发展。
[关键词]农业协定;农业国内支持;
(2)不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
不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主要为以下三种:
①“微量”支持。这体现为《农业协定》第6条第4款的规定。微量水平是指影响最小的支持。对于特定农产品,在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该微量水平分别不超过一基本农产品在相关年度内生产总值的5%和10%;对于非特定农产品,在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该微量水平分别不超过该成员方农业生产总值的5%和10%。
②发展中成员方的发展性措施。这体现为《农业协定》第6条第2款的规定,即发展中成员方采取下列农业补贴措施不应承担削减义务:第一,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期评审协定,政府为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发展中成员方农业可普遍获得的投资补贴、发展中成员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生产者可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第二,发展中成员方为鼓励从种植非法麻醉品作物转向多样化生产而给予生产者的国内补贴。上述各项国内支持措施均无须进行削减,无需纳入成员方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之中。
③蓝箱措施。按照《农业协定》第6条第5款的规定,蓝箱措施是指根据限制产量的计划给予的直接支付。构成蓝箱措施的直接支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此类支付是根据指定地区和产量给予的;此类支付的数额限于限制产量产品生产总值的85%或以下;对牲畜的直接支付是按限定的头数给予的。
三、《农业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