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季志峰
[摘 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源自于传统欧洲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合同法》的基石所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合同相对性的表述内容基本一致,即合同仅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随着现代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交易模式的日新月异,合同关系已有突破相对性原则的趋势,其涉及的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逐渐增多。因此在现实生活的某些领域中严格执行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将损害合同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而其也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纷纷发展出了一种新的制度,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可视其为在某些领域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理论;完善的意义
一、引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债的关系的一种,其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所在。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中。
但在现实生活中已出现很多固守相对性原则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阻碍商品自由交易、阻碍效率最大化的情形,故而我们应当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现在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有利于社会持续发展的角度审视其是否也存在需修正改进之处。笔者因此提出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可视为在某些领域对其的一定突破,其本质的出发点依然是保护合同双方与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社会发展。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及突破的原因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 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法》的产生是自由贸易发展的必然选择,合同相对性原则提出的意义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更加优化发展,该观点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中亦有提到:“期望的交换是为了价值的最大化,契约的主观理论有其经济正当理由的内核。” [1]故而,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为了更好地缔结契约,最终的目标归结于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价值最大化。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原因
理论的产生与发展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实践的需要。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是有其必然性的,其赋予了合同第三人一定的权利,或者使得第三人承担了一定的责任,下面就对其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
1.第三人的利益无法通过合同当事人的起诉获得补救
在现实的商业生活中,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允诺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很大一部分或者全部并不是由受诺人承担的,而是由第三人承担的。而原有的法律并不允许受诺人为第三人利益向对方当事人起诉受偿,受诺人只能够诉请依法对其本人造成的损失寻求救济,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受诺人得到的赔偿只是象征性的,而真正遭受损失的第三人却因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能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无法保护非合同第三人
既然第三人的利益无法通过合同当事人的起诉获得补救,那么同样第三人也不能援引合同条款作为辩护依据。所以可想而知其弊端性很明显,下面举一例: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获得了一份提单,此为第一个合同,第二个合同是承运人与搬运公司之间的搬运合同,其中第一个合同中包括一条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在1000元的限制条款,而第二个合同也同样有这么一条限制条款。现在由于搬运公司的过失导致托运人货物损失了1000元,因此,托运人诉搬运公司过失侵权,搬运公司想以第一个合同中的限制条款进行抗辩,但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搬运公司是要败诉的。因为承运人和搬运公司之间无相应的合同关系,“搬运公司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即使有两个限制条款也不能用来为其侵权行为抗辩。” [2]我们可以从签订两份合同的目的来看,第二份合同的目的明显是为了限制搬运公司的责任,而不是希望出现因侵权而导致败诉的后果,搬运公司的权利因合同相对性原则而受到了限制,破环了搬运公司依据合同限制条款来规避自己责任的原始意图,扩大了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因此该制度显然阻碍了经济活动的发展,而且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3.债权受到第三人的损害,导致合同合法利益因固有理论无法有效得到补救
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或使合同当事人违约或不正当的阻碍当事人履行合同同样不利于商业活动的进行。这是一种可诉的侵权行为,但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害一方在违约的一方不能提供救济的情形下,其是无法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并且我们应当知道侵权的赔偿与违约的赔偿,两者的计算方法与目的是不一样的。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存在,将导致受损方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不利于商业活动的进行。
三、对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的立法意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制度,极其重要。现实生活中我们处理合同纠纷,都会首先考虑合同相对性原则,所以任意突破抛弃合同相对性原则都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后果。[论文网]
然而,任何基本原则都存在一般性、概括性的特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不可能完全涵盖,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变化发展中,任何存在都是相对的,有一般就必然有特殊,这种特殊情形便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所以作为例外情形,就必须严格控制运用,不能够随意的扩大,相对性原则例外是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所以在合同的纠纷处理中适用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例外情形不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彻底否定也没有要取代合同相对性原则。从本质上分析,例外情形的使用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有效补充。所以作为例外情形应在对相对性原则进行维护和补充的前提下,可进行完善。
其意义在于:(1)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延伸,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更是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功能除了在于维护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秩序外,更有力地起到了对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利益的保障。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领域会违背社会对公平与正义的需要。所以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出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由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展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正是体现了法律的一种转变与适用,该转变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即法律的中心从单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到以社会利益为主导。总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使合同的相对效力在某些情形下得以突破,使合同效力涉及到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其意义在于实现社会正义,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2)节省社会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法院在为了减少讼累,节约人力、物力、财
力和时间的情况下,在审理某些合同纠纷案件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列入诉讼当事人,判令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实现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二)完善的具体建议措施
笔者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突破理论,进而对各种例外情形进行立法上的补充与肯定。具体应对债的保全制度、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完善。
具体措施可为:(1) 完善债的保全制度。我国现在的法律对代位权、撤销权只是做了简单的规定,导致在实践应用过程带来许多不便。应详细规定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具体权利种类、行使方式、行使条件、行使期限、举证责任等等,使债的保全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2) 规范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我国需肯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合同利益给予第三人,并且规范第三人是否享有主张其利益的权利以及享有该权利的条件。而且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约定给予第三人利益后,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变更、解除合同等形式来消灭给予第三人的合同利益,以及行使该行为的条件,法律应当详细地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时的相关制度。(3) 完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并严格限制该制度适用的条件,在立法上对构成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要指出只有在合同责任制度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债权人才能借助侵害债权制度获得救济,以免破坏合同法与侵权法的逻辑体系和合理分工。(4)还应该进一步规范“买卖不破租赁”、代理、委托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物权、民法、侵权行为法与一些单行法例如:保险法、海商法、产品质量法等。[3]
四、结语
总之,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其突破理论,共同构成现代合同法律关系,缺少任何一方都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阻碍,都会影响该项法律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我国应该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之上,从实际国情出发,以适应现代交易的新需要为目标,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做出相应的突破,实现我国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国际化,从而使修正后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合同法律制度发展更加合理化,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1]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law[m] new york:hyperion books, 2003,(101).
[2]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胡静静.浅议合同相对性的突破[j].法学之窗,2008,(06).
[4]梁慧星.民商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王家福.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季志锋,男,浙江龙泉人,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