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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被告人的哭诉

原文作者:候兆晓

  由于事先得知有记者旁听此案,黑龙江省苇河林区法院对进入法庭时的安检相当严格,每个人都登记了姓名和身份证号。开庭时:法警和其他法官不时巡视在旁听席间。
  开庭在哭诉中开始
  白和文涉嫌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如期在2012年11月29日开庭。
  “用手铐将我的双手铐在离地面只有几公分的地上,人却被绑在凳子上。双腿被牢牢地绑在凳子腿上;一旦讯问时检方不满意。办案人员就用装满了水的塑料瓶子狠狠地击打我的脸,据说这样可以验不出伤;有一次,我因无法忍受折磨,鼻涕流了一地。办案人员甚至让我把鼻涕吃掉……”
   以上是白和文在开庭时的陈述。不知是出于何种原因,出庭支持公诉的苇河检察院的检察官以及法院的审判人员并没有打断白和文的哭诉,时长竟达一个小时之久。
  法庭上,律师要求法院调取审讯白和文时的全程录像,审判长问检方能否提供,检方无言以对。
  除了当庭承认了几笔受贿款项外,白和文对自己被指控的行贿罪、贪污罪一概否认。即使是受贿罪,也存在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白和文说,在起诉书中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前提下作出的。
  辩护人:贪污罪并不构成
  公诉人所提出的涉嫌贪污主要有两笔款项构成:一是白和文承包煤矿时卖掉库存的煤炭所得;二是改装矿车的改装费。
  白和文的辩护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白和文承包煤矿后,矿车是从铁西煤矿租赁的。承包期满后应将租赁物归还铁西煤矿。根据租赁法律关系,白和文对矿车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是确认白和文报销改装矿车费用性质的关键。
   白和文是否将改装矿车的钱或改装后的矿车占为己有,是否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才是考量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关键。 [论文网]
  在本案中,白和文既没有将改装费46800元占为己有,又没有将改装后的矿车占为己有,显然没有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不应定性为贪污犯罪。
   至于贪污库存煤款的指控。辩护人认为,首先,起诉书认定白和文贪污1039吨原煤事实不能成立。因为,考虑到盘点数量是由皮尺丈量及仪器测算得出,与实际数量存在误差,并非准确数量,根据多位证人证言不排除剩余原煤在600或700吨的可能,那么,在销售527吨入账之后,基本上已全部销售。公诉机关指控白和文贪污剩余原煤1039吨明显与相关书证相悖,与客观事实不符。其次,即便如起诉书所说煤矿交接时存在库存原煤,白和文承包煤矿后将库存原煤用于取暖或销售,也属于其利用承包人的方便条件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而不是以铁西煤矿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己有,不构成贪污犯罪。
   行贿罪亦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白和文将煤矿经营权转让给刘军获得利润后,杨宝仁得到的1100万元系合伙分红,不属白和文行贿。
  白和文与杨宝仁在煤矿承包经营中存在着个人合伙关系,这是确认本案性质的重要前提。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只提供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在本案承包经营煤矿过程中,白和文与杨宝仁约定二人合伙,由白和文出资金,杨宝仁负责协调外部关系,即他们所供述的“白和文出钱,杨宝仁出力”这种协调外部关系方面的“出力”,从广义上说属于劳务的范畴;对于营利分配,二人约定“白和文多得点,杨宝仁少得点”。由此看出,合伙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明确,不违背法律,应当认为有效。至于二人是否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不影响合伙法律关系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我国承认口头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
   从另一角度看,目前尚难认定杨宝仁(另案处理,尚未判决)构成受贿罪,必然影响到对白和文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基于受贿与行贿存在着依附性,收受财物一方是否构成受贿对送出财物方是否构成行贿有着重要影响,因此,白和文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有必要对杨宝仁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作一分析,本案中如果杨宝仁的行为不属受贿,白和文也不构成行贿罪。
   重大立功应予认定
  白和文当庭再一次举报了原铁西监狱监狱长那某将价值1500万元的国有资产以100万元贱卖。给国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从中受贿50万元的重大犯罪线索以及其它2起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的重要犯罪线索。
   但公诉人当庭只提出白和文在关押期间举报他人一起受贿犯罪,经查证属实,那某从中受贿20元,却对价值1500万元的国有资产贱卖的事实避而不谈,只认定白和文属一般立功。
   辩护律师认为。因白和文所举报的受贿犯罪数额巨大,此案曾给国家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举报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于重大立功。
   辩护律师认为。白和文所举报的受贿犯罪,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上不排除无期徒刑的可能。因此应该认定白和文是重大立功。
  苇河林区法院当庭并未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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