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综合了wto成立以来其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有关反补贴案件的情况。结合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国际贸易纠纷,分析了《反补贴协议》第1、2条规定的补贴和出口补贴,阐述了以下观点:如果对生产者的补贴是由一国的法律制度造成,即使资助不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也构成补贴;一笔补贴中是否有政府开支并不是判断接受补贴者是否得益的标准,关键是接受补贴者应当得到比市场更优惠的条件;接受补贴的企业所有权变更,是否仍然从原补贴中得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决定;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取决于出口的补贴构成出口补贴。
,是否属于《协定》所称的“补贴”。
;随后它更名为英国工程钢材公司(british steel engineering steels, bses)。本案所涉及的补贴是1977-78年度和1985-86年度英国政府向bsc的资金注入。美国商务部将这笔投入看作不会重复发生的补贴,根据钢铁工业生产资料使用年限,将其平均分配到18年。美国商务部认为,对bsc的资金注入先是转到了ues,然后又惠及bses.
0万澳元,协议签订时支付第一笔500万澳元,第二笔和第三笔各1250万在1997年7月和1998年7月根据howe完成协议指标的情况来支付。协议指标分为销售指标和投资指标,其中销售指标规定了整个协议期间的销售总指标和各阶段的分指标;而投资指标则是在四年中将2280万澳元直接投资在车用皮革生产上。贷款协议规定在15年时间里向howe及其母公司提供2500万澳元,前5年不用还本付息,从第6年开始归还贷款,利率按10年期政府债券高出两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