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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保护问题

原文作者:赵精武

  摘 要 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lending。是一种依靠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网络服务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比较灵活简单,从而提供了一种比较新式便捷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2005年最先诞生于英国,我国是在2007年出现了第一个p2p的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随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借贷市场中的发展,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利,暴露出许多损及贷款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重点分析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就保护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的制度设想与法律建议。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民间借贷 人人贷 网络监管
  作者简介:赵精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4-03
  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带来的资金需求压力,我国民间借贷日渐活跃,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的网络借贷也渐渐兴起。其中,p2p借贷(peer-to-peer lending)作为一种新型借贷模式开始进入经济生活并成为金融监管的对象。p2p借贷依靠互联网信息传递的便利性,可以实现借贷双方直接对话,从而突破传统银行融资的一些壁垒和障碍,对缓解小型企业或者个人资金短缺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2005年,英国诞生世界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007,我国出现首家p2p网络平台——拍拍贷。不过,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网络监管体制和社会信用体系,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利益存在潜在风险,因此,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成为加强p2p借贷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中,作者利用收集整理的相关文献,试图从信息管理、担保等角度探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一、p2p网络借贷概况
  (一)p2p网络借贷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p2p网络借贷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的翻译。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称为人人贷。一般认为,p2p网络借贷是点对点的借贷,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特定的借贷网络站点,交换各方材料,协商借贷事项,最终达成借款协议、实现借贷目的的网络活动。具体地说,就是具有闲散资金并打算获得利息的个人,通过借贷网站的居间功能,将资金贷给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活动。其中,借贷网站作为中介机构对借款方的个人信用、偿款能力、用款效益、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这种网络借贷模式虽然借助网络服务,扩大了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范围,但其实质上仍然是借款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方式。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借贷双方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论文网]
   与传统银行融资相比,p2p网络借贷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贷款交易直接,简单快捷。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网络的服务平台了解需求和供给,达成合意后,直接签署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合同,省略繁琐手续,既快速满足资金使用需求,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双方信息相对透明、沟通便利。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网络互相了解对方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出借人容易了解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使用效益,借款人按照还款进度可以及时向出借人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整个过程借贷双方可建立良性的沟通,三是依据信用评估,出借人易于甄别选择借款。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选择。信用好、等级高的借款人不仅会得到优先满足,也容易获得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四是可选择多个借款对象,利于分散风险。出借人可以根据信用评估选择多个借款人,将资金分散成最小可能额度,分别贷款,最大程度地分散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五是贷款门槛低、渠道成本小。p2p网络借贷没有贷款额度的限制,也较少对借款人条件进行限制。
   通过p2p网络借贷,可盘活民间资本,满足个人和企业的小额融资需求,对于促进个人消费和创业、推动小微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帮助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生产和生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p2p网络借贷也会遏制民间高利贷的蔓延,防止地下钱庄的无序繁衍。当然,由于p2p网络借贷是借助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民间借贷模式,在借贷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因此,在相关法律不健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可能会突破民间借贷的界限,将网络平台变成准金融机构,或者出现虚假信息泛滥、个人信用良莠难分、投资项目真假难辨等问题。这样,借款人的投资行为就像一种冒险,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二)p2p网络借贷模式
  依据国内外的市场经营模式,以及网络平台的功能,可以将p2p网络借贷的分为三种模式:(1)单纯中介型:贷款网络只提供一个贷款需求与投资机会的信息平台,对贷款违约与否并不负责,主要的收益依赖于服务费。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的prosper(http://www.prosper.com/),我国的拍拍网。(2)复合中介型:复合中介型的网络借贷模式不仅仅是平台中介,还有担任联合追款人、利率制定人以及担保人的职责,在这种网络借贷模式下得收入主要是服务费,依据不同的服务从而收取的第三方催收费以及转账费。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的zopa贷款模式。我国则主要是宜信公司(http://www.creditease.cn/)。(3)非盈利公益型:非盈利公益性的网络贷款模式侧重于弱势群体的需求,主要是向他们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通过分散资金来降低风险。例如美国的kiva(http://www.kiva.org),我国的齐放网(www.qifang.cn,已关闭)。
   二、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面临的风险
  (一)借贷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由于存在上述三种p2p网络借贷模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不过,基于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关系是借贷双方基本的法律关系。在p2p网络贷款环境中,借贷双方身份和业务只需通过网络就能够进行审核交易,如果借款方信息失真或遗漏,就会影响交易安全。而且,借款人可以多头开户,借新债还旧债,债权人风险可能会累积加剧。此时,贷款人即便通过电话催收、降低借款人网络贷款信用等方式督促借款人还款,其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维护。显然,借款人违约是债权人利益的最大风险,这是网络环境下基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信用风险和信息风险。

  (二)抵押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为减少贷款人风险,p2p借贷网络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物品抵押,或者向贷款人提供基金支持。比如,我国的宜信网与贷款人签订的合同有风险专用资金条款,当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宜信公司用

内部提取的风险专用资金补偿贷款人本金及利息。这并不能抵消借款人的偿还义务。而且,贷款人如果无法实现抵押权,其利益必然受到影响。
   (三)居间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借贷网络与借款人、贷款人之间形成居间关系,网络主要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并提供收集审核两方基本信息、协助催收贷款等服务,从中收取一定服务费。近几年来,一些贷款网络在特定时期控制着平台内大部分滞留资金,加剧了资金管理风险;还有一些贷款网络将非法吸收贷款人资金,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以及信用和操作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不准确及信用不真实造成的风险
  与现行银行体系相比,p2p网络借贷缺乏完整的征信系统。信贷网络对借款人、贷款人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全面、真实,借贷双方的信息存在不透明情况,由此加大债权人的风险。与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相比,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都是从未打过交道的陌生人,贷款人或信贷网络一般只能通过电话、网络等对借款人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基本信息主要是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以及熟人评价等信息。一方面,这类证明信息很容易造假;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由于其片面性,致使贷款人无法对借款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此外,贷款人对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很难进行专业跟踪和调查。目前商业银行在办理类似贷款时,需要遵守完整的授信评级制度、信贷管理程序和系统,贷款管理人员都是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具备良好的金融业务专业技能。p2p贷款网络的信用管理系统及信用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很难达到前述要求。更为糟糕的是,一些借贷网络自身商业信誉也可能差强人意,刻意降低信用审核门槛,以促成贷款交易,甚至从事非法吸储和高利贷等违法行为,这就给出借人的债权带来难以估计的风险。
   (二)缺乏外部监管带来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主要是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目标的融资模式。贷款网络平台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借贷双方牵线搭桥,网络平台公司只相当于一个贷款中介,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只赚取手续费和管理费,这是其合法经营的底线。但是如果缺乏法律规范,疏于监管,网络借贷公司就可能采取设计理财产品等方式,从借款人手里非法吸储再倒手放贷。尽管每个放款人的金额较小,但集合起来也是规模不小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借贷中介很容易变身为“地下钱庄”,从借贷中介异化为打着理财幌子的非法吸储和放贷机构,由此给债权人带来难以估量的经营风险。
   (三)证据无纸化、追索不畅引发的风险
  p2p网不像传统借贷方式需要签订纸质合同。因此,如果网络技术有疏漏,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不成熟,就可能让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利用p2p网络实施诈骗、非法融资等活动。另外,商业银行贷款发生信用风险时,银行可以通过严格的追索程序(比如申请冻结借款人账户、处置抵押物等)来避免损失。但是,p2p借贷网络平台往往缺乏合法的追索渠道,使得投资人债权难以实现。如利用非法的催收组织,就很可能会形成其他的法律纠纷和非法事件。
   四、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措施
  (一)完善p2p网络借贷的立法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融资模式,其问题频发的根源在于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建立并完善与之相关的专门法律以及相应立法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规定。针对我国先后出现的平台淘金贷、优易网跑路事件等问题,立法应当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坚持“三不”原则:不吸储,不放贷,不担保。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从事金融服务时,应当认真核查信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非法使用。关于网络带宽平台的管理,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三种模式:(1)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由该中心组建公司,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网络平台入驻开展借贷业务,每一网络平台必须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2)通过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试点。(3)成立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联盟。
   其次,立法应考虑借款人不清偿借款时,是否存在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对于擅设账户吸收客户资金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
  (二)利用网络技术完善征信体系,加强借款人信用评级
  信息不对称以及信用的不真可以通过完善征信体系加强借款人信用评级的方式加以弥补。借款人信用评价是由特定机构依照一定标准对借款人诚实经营状况进行审查核实,给予一定等级设定的评价活动。我国拍拍贷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银行提供的信用度进行核实,有利于减少、遏制履约风险。特别是对于生产规模小,人员不多的初创企业,更应该建立完善征信体系的建构。
   我国的拍拍贷对美国的征信评级模式进行了借鉴,拍拍贷依据“线上得分”以及“线下得分”来核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其中线上得分主要包括身份证以及手机实名认证以及还款记录等,线下得分主要包括用户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工资证明等信息,有年龄,学历,工作以及收入等各项因素,从而对借款人的信用加以评级。
   在欧美,个人征信体系比较完善,透明度也很高,因此p2p网络信贷机构运营良好。比如,在美国办理p2p网络贷款时,借款人只需要提供美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明即可在网站注册,当其拥有超过520分的个人信用评分记录并完整填写个人情况时,信用评价系统就会自动根据这些材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按照该《条例》,p2p网络信贷行业需要制定信用评分体系和等级标准,逐步与银行业征信系统及其他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必要的信用惩罚机制,在征信过程中要注重并加强隐私权保护。
   (三)金融监管与网络监管相配合,构建层级分明的p2p网络贷款监管体制
  对于p2p民间借贷缺乏监管的现状,可以采用金融监管和网络监管配套的方式,构建层级分明的p2p网络借贷监管体系。首先,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p2p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范畴,网络借贷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因此,应将部分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业发展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在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其次,发挥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作用。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鼓励协会成员遵守行业规范,通过实现自我约束,进而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最后,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监管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

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明确操作规范,完善规章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安全。例如:宜信模式的债权转让模式就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它通过完善自我监管模式有效避免集资。宜信模式的特点是“先以自由资金放贷,再将债权转出”。宜信在与投资者签订理财协议的时候,会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获取投资者银行账户的代扣授权,允许宜信随时划拨投资者银行账户的资金。签署理财协议之后,并不会马上扣款计息。而是需要有可供转让的债权之后,宜信才会划拨投资者账户资金进行配置。通过这样一种内部监管模式,有效避免了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融资担保,推进贷款保险制度,对贷款债权人权益实现双重保障
  针对p2p网络借贷存在的证据无纸化、追索不畅的弊端。结合p2p网络借贷的特点,可以通过设立融资担保并借鉴英美国家的贷款保险制度弥补这一问题。
  设立融资担保。融资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借款人按照《担保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贷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其中担保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二是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融资实施担保,以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困境,同时可有效降低债权人经营风险。在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由第三方担保机构依照约定条件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例如:北京的安心贷,由三个担保公司联合运营并提供担保,合计注册资金有6.2亿,已经超过了一般地方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规模。
   推进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公司为债权人利益提供保证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借鉴了美国和英国的做法。为防范借款人的履约风险,美国prosper和英国zopa推行保险制度,即贷款网络平台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在借款人不能支付借款时,保险公司可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网络借贷机构利用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通过借用保险制度,依据保险合同,保障贷款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将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减少到最小,有利于网络平台高效运转,促进p2p网络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
   五、结语
  金融界的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隐藏着新的风险。p2p网络借贷作为新的融资模式,不仅能够活跃金融市场,使民间闲散资金得到有效利用,由此缓解中小企业以及个人的融资压力,与此同时,它的快速发展也给债权人带来风险。处理好这一风险,有助于金融市场更好地发展。但如何将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管控纳入到业已成熟的传统金融监管体制,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话题。解决此问题不仅需要调整金融监管的思路,还需要发掘网络时代技术革新的特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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