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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争端

 前 言
  钓鱼岛历代皆为中国所有,但是由于近代以来中国积贫积弱,钓鱼岛被日本窃取,且通过《马关条约》加以强行占有至今。由于复杂的中日历史、两国关系、地缘政治以及经济利益等问题,钓鱼岛问题成了中日两国之间的敏感话题,随时可能对中日两国的关系产生微妙的影响。因而钓鱼岛问题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敏感的领土争端问题之一。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中日钓鱼岛之争的背景
  中日钓鱼岛争端始于1969年,激化于1992年。1969年,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发表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作为一个一直受资源短缺、石油缺乏困扰的国家,日本开始对该地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在对外战略上实施了相对应的行动,这也使得中日关于钓鱼岛及相关海洋权益之争有愈演愈烈之态势。日本对钓鱼岛觊觎的另一个因素是其重要的战略地位。钓鱼岛作为世界三大海路中的一个,日本全部石油输入量的绝大部分经过钓鱼岛从波斯湾输入,日本军队在东南亚的进出也必经此地。此外,位于钓鱼岛群岛的中段、中国东海方向的正面的琉球群岛和台湾岛加上九州岛,使中国东海海区与太平洋相分隔。一旦中日两国发生战争,钓鱼岛很可能会成为日本进攻中国台湾乃至中国大陆的桥头堡。
  二、对中日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分析
  针对中日两国之间的钓鱼岛争端,本文运用国际法知识对这些问题展开一些分析和探讨,即通过国际法问题的探讨,来明确钓鱼岛在法理上究竟属于中日之间的哪一方。
  (一)日本国不享有对钓鱼岛的先占权
  钓鱼岛及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钓鱼岛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等小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钓鱼岛是中国的先占领土,是由我国最早发现和有效占领的。据史料记载,早在1372年,明太祖遣使杨载诏谕琉球时,经过钓鱼岛,经考察该岛系无人居住的荒岛且无任何他国标记,于是设立大明界大碑,开始了对此岛和管辖。从1415年到清末约500年间的时间内,中国政府派使20余次进行巡察管辖。中国的台湾渔民长期以来在钓鱼岛等岛屿上从事生产活动,久而久之,钓鱼列岛和该海域成了我国台湾附属岛和东海的一个渔场。自明朝起这些岛屿就已经在中国海防管辖区域内,而不属于当时的琉球藩国所有,事实上当时的琉球藩王一直向清朝纳贡,承认中国王朝的管辖。十五、六世纪的明朝政府为了防止倭寇把钓鱼岛作为海上防御区域,在论述防御倭寇策略的《筹海图编》中明确地标明了其位置和其所管辖区,确立了明朝对钓鱼列岛的统治权。明朝、清朝两国政府一直重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清朝光绪19年(1893年)10月,慈禧太后留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部尚书盛宣怀。这些史料均说明中国在有效地开发和利用钓鱼岛。因此,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占有是合法的、有效的,在近代由于日本的非法行为使中国失去了事实上对钓鱼岛的占有和控制,但是这并不表明中国已经放弃了该岛,也不表明日本取得了钓鱼岛。
  (二)限制战败后日本国领土的有关条约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的《开罗宣言》就日本投降后,对其不法所占领土作了明确的规定:“同盟国,不寻求各自国家的利益,也不持领土扩张之念,同盟国的目的是剥夺日本国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日本国夺取或占领的位于太平洋的所有岛屿,并把像满洲、台湾及澎湖岛那样的日本国从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返还给中华民国。把日本驱逐出由于暴力及强欲而掠取的其它的所有地域”。
  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决定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无条件投降条款,翌日,日本天皇通过广播向日本国民宣布接受无条件投降。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了投降书。该投降书第一条承诺:“余等尊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并为其代表,兹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领于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兹坦所发表,其后又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举之条款”。
  1972年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这再一次说明了日本政府是认可波茨坦公告中的“吾等的决定”的。
  三、解决中日钓鱼岛之争的对策
  (一)战争手段不可行
  国内很多人出于民族情感,认为中国应该出兵占领钓鱼岛,将日本势力驱除出去。笔者认为此举不可行,理由如下:
  第一、战争是终极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任何国家都不会轻言战事,战争的破坏力是巨大的,中日两国之间几十年的战争造成的损害有目共睹,如果再次因为领土问题而交战,则损害的是中日两国的利益。交战对于中日双方来说都不是好的选择,除非双方关系交恶,实在迫不得已。
  第二、中国的军事实力尚不足以抗衡美日同盟。从军事力量的对比来看,虽然中国有着强大的、独立完备的国防工业体系,军事力量这些年来有了很大发展,对日本占据一定优势,但也只是相对优势,而不是绝对优势,而且,美国和日本在亚太有共同利益,一旦开战,美军极有可能介入,面对美军,中国几无胜算,情况会对中国相当不利。总之,战争是一个最后的选项,而不是一个好的选项。
  (二)坚持和平解决
  长期以来新中国与一些有领土争端的国家在解决领土争端时,除了遭遇到武装攻击不得已使用自卫以外,多数注重双边的外交谈判。在运用双边谈判方面,也不乏有较多成功的先例。然而,外交谈判的前提是双方要有积极、坦诚、甚至要有一些互让的精神。如果一方为一已之私而坚持顽固的立场,这样的外交谈判只能是陷入死胡同,悬而不决。与日本进行外交谈判时,在强调灵活性和创造性的同时,应该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其次,在外交谈判之际还不应该忽视《波茨坦公告》签署国的斡旋、调定的作用。国际社会的参与将有助于问题的尽早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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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田桓.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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