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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极问题的国际法规则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论南极问题的国际法规则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南极地理范围的法律确认
  (一)《南极条约》对南极的直接界定
  国际法意义上的南极是根据《南极条约》第六款是所指的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冰架在内,同时规定其它任何规定不得妨碍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国家根据国际法对该地区内公海的权利或权利的行使。
  南极被人们称为地球的第七大陆,是人类最后发现的至今无居民定居的大陆。南极由围绕南极的大陆、陆缘冰和岛屿组成,地理学上与南极有关的称谓包括:南极点、南极大陆、南极洲和南极地区,范围依次扩大。
  (二)其它联合国相关公约对南极的间接界定
  包括《大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内的相关其它公约虽然没有对南极的地域范围作出特别规定,但其对于南极大陆架、陆缘冰、南极岛屿等概念的界定起到了重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要作用。例如对南极大陆架的划界两种原则:其一是以本国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对大陆架的领土主张,其二是以本国所谓“南极大陆领土”全部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的领土主张。还有对南极大陆架法律构成的5个因素划定:主权要素、主体要素、边界要素、地理学要素和地理位置要素。可以看出,这些公约在间接上对南极范围的界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国际法关于南极开发与保护的法律确认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领土的界定
  近代以来关于解决南极问题的另一个途径便是在联合国框架内修改现有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世界范围内迄今为止最为完整的海洋法公约,针对南极地区被划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四部分。现在对于南极主权的争端主要就集中在部分国家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确定上。公约规定:沿海国家延其海基线外200海里范围内划定为专属经济区,最多不能超过350海里。而按照公约的规定,必须要把相关的海底资料提交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进行审核,联合国据此才能确定大陆架的范围。这些模糊规定就给部分国家证明南极部分地区划定为专属经济区提供了依据,从而对南极主权争端不断升级。
  三、南极领土争端的原因
  (一)南极问题的本身属性
  南极问题作为一种公共财产资源其本身的非排他性和竞争性决定了其问题的复杂性,非一个国家所能解决,需通过国际途径集体行动去解决与处理。正如《南极条约》的所表述的一样,南极与全人类的利益攸关。这也意味着南极利益紧密联系着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因为其触及到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只有在国际框架下才能解决。
  (二)南极问题的法律缺失
  如果丰富的自然资源是人们对南极趋之若鹜的动力,那南极地区的国际法律地位的模糊性则为这种争端提融了滋生的土壤。现在,解决南极地区的法律主要是上世纪确认的南极条约体系。条约并未就南极领土主权问题予以解约,而是通过对现状的维持从而获得一种共识,从而维持南极相对稳定的局面。
  四、南极新形势下中国的法律应对
  (一)依据先占原则积极介入
  国际法其实没有专门的条约规定领土取得方式的规则,只是在习惯法中有提到。在过去的国际法院判例中可以讲取得领土的方式归纳为先占、时效、割让、添附和征服。而综合利用时效和先占制度是获得主动权的主要方式。时效是指一国一定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或反对,或因某种原因曾经有但已经停止这种抗议和反对,从而使得该国对领土的实际占有而不再受到干扰,而不论最初的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所以首先对南极地区的占领可以通过悬挂国旗、设立南极科考站、加强南极科考船对南极地质的考察和对南极生物的科学研究等。其次是程度上的要求,对无主地的先占必须经过有效占领。
  (二)充分运用和研究《南极条约》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和资源消耗大国,人均资源的匮乏无疑是一个关键问题。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从长远战略来看,除了科学的探索和发展新的替代能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外。加强对海洋以及南极资源的开发,应当给予前瞻性的了解与考虑以期未来从南极获得我们所需要的资源。要加强南极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研究。了解和研究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和资源纷争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和研究主要南极考察国家对南极资源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未来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南极政策。
  可以预见,南极争夺的结果之一可能是导致《南极条约》的修正,我国应积极推动并争取将南极“冻结原则”的战略化、持久化。事实上,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适用于南极地区存在巨大的现实困难,但把南极地区归入“自成一类”的法律制度是最现实的,也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
  (三)加快南极政策出台
  所以我国的对策是以维护我国在南极的利益和需要为最高准则,制订国家南极考察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升我国南极科学考察能力和研究水平,尤其需加大以资源潜力为目标的科学考察与研究工作;重视和加强南极政策研究与立法工作;严格实施《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加快制订中国南极政策,履行国际义务和提升我国在国际南极事务中的作用和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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