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美国2010年通过的《公平交易汇率改革法案》
一、美国公平交易汇率改革法案出台的国际背景
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美国政府对“汇率被低估”的主要贸易伙伴征收惩罚性关税。分析称,此举旨在逼迫人民币加速升值。这是学者对此举的一种评价,其实这种行为的背后是有深刻历史和现实原因的。
(一)美国此法案出台的贸易原因
近年来,多起欧美国家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投诉的,1995-2009年中国对美贸易顺差逐年上升,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突出。1995-2009年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其中2006年达到最高①。又根据美国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在2003年对美贸易顺差超过1346美元②。由于中国处于表面上的优势地位,出口发展迅速,中国出口商品物美价廉,深受追捧,赚取了美国极大的市场和利润。美国的制造业的产量无疑会受到挤压,导致工厂停产,工人失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二)美国的金融方面的原因 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
经过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美国的金融市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创伤,美国经济一直都处于低迷状态,新兴市场对美元汇率普遍贬值。那么,迫使人民币升值可以使得美国改变出口贸易的逆差,所以近几年一直要求人民币升值也是美国担心的经济的问题,需要摆脱金融危机③。
(三)美国的对华国债危机方面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使美国重新思考其经济发展战略。美国奥巴马政府公布了《重振美国制造业框架》,表示不再过度依赖房地产、衍生金融产品等虚拟经济,实施“再工业化”战略,力求实现出口翻一番,增加200万就业人口④。目前,中国持有美国国债约8890亿美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币如果升值就意味着美国将减少至少40%-50%左右,那么美国何乐不为?
从客观方面分析了美国出台此项法案的成因之后,就要进一步研究法案本身了。
二、从《公平交易汇率改革法案》的内部分析
(一)规制的主体角度分析该法案的合法性
从《imf协定》的角度看,美国制定的《公平交易汇率改革法案》是一项对所谓的低估本币汇率的国家征收特别的关税的法案,并从中指责中国违反了《imf协定》。根据imf的职责是:主要负责国际货币事务,其核心职能是有关汇率的问题,所以中国的汇率或者是美国认为的汇率低估的国家是否违反了《imf协定》要根据imf协定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根据《imf协定》第4条第2节(b)项的规定,规定说明,imf承认和赋予了会员国选择外汇安排相当大的自由,另外该节还特别规定了会员国可以选择除以上汇率安排之外的其他外汇或称汇率安排,这样imf的会员国选择汇率安排的余地就更广了。所以衡量一国汇率的安排是否违反了imf的相关规定首先是一国的自己的考量,若存在违反imf规定的事项也应该是imf的相关规定来决定的,而不是某一国一项法案就能断定的行为。从这项法案的制定的主体看就缺乏其合法性,虽然国际法的渊源中有一国的国内法,但是在国际法层面上已经有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一国的国内法来解决国际间的货币、汇率等的纠纷是行不通的。
(二)制定的内容角度分析该法案的合法性
1.内容前后法律逻辑的矛盾
“汇率改革法案”中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汇率被低估的国家的对美国贸易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问题。那么,认定一国汇率根本性低估的标准,理应当属于金融汇率方面的法案,但是看美国的这一法案,却是将矛头指向了wto所管辖的贸易问题了,根据美国的这一项法案的规定:“汇率根本性低估构成补贴措施,可以征收反补贴税”。这一规定前提是一国的汇率构成根本性的低估的情况,那么根据此项法案就可以征收反补贴税,这是前后矛盾的规定。如果说某国真正构成了美国公平交易汇率法案中的汇率的根本性低估,那么应该受到关于汇率方面的相关的惩罚,而不是从贸易措施上给予惩罚。这是两种处理的方式不能混淆而用。
2.违背主权原则
金融对一国而言在现代经济市场中占据至关重要的战略地位,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牙买加体系下,会员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率安排。根据《imf协定》中第4条第2款会员国有自由选择外汇安排,imf的会员国可以采取除黄金定值以外的任何外汇安排,可以采取浮动汇率制、钉住汇率制、或者其他汇率制度的安排。如果修改了只向imf提供信息,无论imf会员国最初外汇安排,和后来改变汇率安排都无须经imf同意。据此,根据修改后的《imf协定》,选择和采取什么样的外汇安排是经过imf协定承认和规定的会员国的货币主权。我国作为imf的会员国理所应当的享有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决定选择适宜的汇率安排。
三、从《公平交易汇率改革法案》的外部分析
(一)美国的该法案与国际贸易法的规定的兼容性
《wto协定》中有关于汇率与贸易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gatt第15条第2款、第4款、和第9款。这些条款的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成员方不得通过外汇行动阻碍gatt各项规定意图的实现,同时也不得通过贸易措施妨碍imf目标的实现;本协定不得妨碍一成员方依照《imf协定》,使用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在争端解决机构被提请审议有关外汇安排的问题时,它应当与imf进行充分磋商;wto争端解决机构必须接受imf有关成员方在外汇问题方所采取的行动是否与《imf协定》相一致的认定。
美国的该法案的出台的规定:认为只要一国的汇率形成了汇率的低估的贸易伙伴国家,针对这些国家征收惩罚性关税。根据gatt第15条第9款的规定,凡是符合《imf协定》的汇率政策,即便影响了国际贸易,也不能当然的认定这种影响贸易的汇率政策就是贸易措施。只有违反了《imf协定》且对国际贸易有影响的汇率政策才能与贸易措施挂钩。其实,《imf协定》第4条第1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只有一国采取的汇率政策构成“操纵汇率”,一国的汇率政策真正是否不符合《imf协定》的规定,进而需要由《imf协定》的规定来最终确定,进而才能因为操纵汇率对国际贸易造成影响,才可以认定是违反了gatt的贸易措施。另外,根据gatt第15条第9款和《imf协定》第4条第1款之规定,除非“汇率改革法案”中所规定的“汇率根本性低估”构成“操纵汇率,否则不能就此武断的将汇率根本性低估予以贸易措施对待。美国的这种随意扭曲国际贸易法规则的行为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追求的价值观背道而驰,它不符合公平原则,更加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宗旨。
另外,依据w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明确规定,禁止未经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而采取单方面贸易措施。一国汇率是否构成根本性低估,根本性低估是否构成阻碍gatt协定意图的实现、汇率根本性低估是否因符合《imf协定》而豁免wto项下义务,对于这方面的争议必须先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征询imf决定方可做出,看整个法案,由美国单方面立法,规定某种汇率政策等同于出口补贴措施,然后单方面设定根本性低估的标准、再通过国内商务部单方面认定,最后由美国单方面采取贸易措施,是根本不符合国际法的规范的。如果美国做法能够成立,那么,其他国家是否也可以这样立法:严重滥发国际货币的行为构成出口补贴(因为严重滥发国际货币会使该国际货币的汇率严重低估),其他国家可对该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这是谁都不想看到的。
(二)美国此法案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规定的冲突
美国近年来直接或间接的针对中国的汇率提出了一系列的指控。而且借此认为,如果中国构成汇率操纵,该法案要求美国财政部拿出纠正汇率操纵的方案,并采取双边和多边的行动,以消除中国因此获得的贸易竞争优势⑤。此外,2010年3月15美国100多议员联名给美国财政长盖特纳和商务部长骆家辉,敦促美国政府立即采取行动,解决中国“操纵汇率”问题。这封信还将汇率操纵的贸易效果等同于补贴,认为人民币汇率操纵使中国产品因享受到补贴而使美国生产商遭受竞争优势,美国应采取wto法律框架下的反补贴措施已抵消人民币汇率操纵的贸易效果⑥。
但是,美国从之前才法案甚至该法案的出台都与imf协定的规定相冲突。根据《imf协定》第4条第1节的规定,imf会员国应尽量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从此规定看,要构成《imf协定》所禁止的汇率操纵,除了需要具备汇率操纵行为外,还需要具备《imf协定》规定的操纵的目的,即操纵必须为了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者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的优势。由于我国没有操纵汇率阻碍竞争的主观目的,也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和迹象表明我国存在操纵汇率或者汇率低估的主观意图。再者,我国的汇率每天都是改变的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又涨也又落,总体上向着升值的方向变动,这种情况怎能说明我国的人民币构成汇率操纵呢?仅仅根据美国的一项法案就认定我国的汇率低估或者操纵汇率是明显违背《imf协定》的规定的。imf把磋商的重点放在了更灵活的人民币汇率上,但imf所发表的磋商报告也表明,难以找到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人民币被严重低估⑦。因为imf仅规定了成员国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⑧,并无权决定某一国的行为上的定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美国的《公平交易汇率改革法案》的出台是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的,值得我们深入去思考其中的法律问题;另外,无论从法案本身内部去分析其法律的问题还是从法案的外部问题都是站不住脚的。把握其真正的本质,利于我国在对美国采取对我国不利的措施,从而更好的应对包括别国对我国采取的措施,更好的立足于国际经济贸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