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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反腐败的借鉴

浅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反腐败的借鉴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腐败问题日益突出,这已成为21世纪的主要问题。面对这个全球性的问题,世界各国展开了深入的防治和打击运动。其中,国家间共同合作打击腐败的行动也不断增多,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区域反腐败公约《中美洲反腐败公约》以及《欧洲反腐败公约》。
  一、公约概述
  2003年12月9日,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100多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出席了联合国在墨西哥南部城市举行的国际反腐败高级别会议,并签署了对国际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这为世界各国政府执行对腐败行为的定罪、惩处、责任追究、预防、国际法律合作、资产追回以及履约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国家反腐败斗争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以公约为基础,我们认为可以将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问题上所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基本共识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一体化战略”和“现代化战略”两大部分。
  (一)指导思想上与反腐败立法的一体化战略
  《公约》第一条明确确认了公约的宗旨有三条: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包括在资产追回方面;提倡廉正、问责制、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公约》确立了以预防为先、打击为主、强调国际合作、重视资产追回、提倡廉政建设的一体化思想。
  (二)实体刑法规范现代化战略
  实体刑法规范现代化战略的论文联盟http://主要内容,包括扩张犯罪化事由、确立普遍管辖原则以及注重刑罚化措施科学化和人道化几个方面。
  1.扩张犯罪化事由
  《公约》吸取众多反腐败国际立法中的成果和经验,将腐败行为的各种形态明确加以界定,扩大了腐败犯罪的犯罪化事由。更重要的是,《公约》克服了一些区域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书的局限性,具有广泛的普遍性。
  2.确立普遍管辖原则
  《公约》第42条第4款确立了普遍管辖原则。按照传统的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与罪犯逮捕地在地域、国籍、受害人无任何关系的犯罪人,罪犯逮捕地的法院无权管辖。但普遍管辖原则适时弥补了这一缺漏,防止了犯罪人利用立法上的纰漏逃脱法律制裁。
  3.注重刑法措施科学化、人道化
  《公约》对腐败犯罪刑罚措施的规定确立了既充分保障和尊重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又保留了对犯罪人追究责任的权利相结合的刑罚思想,体现了刑罚科学化与人道化的结合。
  二、中国反腐败犯罪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国际上反腐败犯罪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基本共识的归纳分析,我们认为,中国应当借鉴其中有益做法以完善反腐败措施,这既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基本要求。总体上,中国反腐败犯罪的发展方向应当是:真正确立反腐败犯罪的一体化刑事政策思想,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以全面规定反腐败措施,尤其是要全面完善反腐败犯罪的实体刑法规范。
  (一)确立反腐败犯罪的一体化刑事政策
  腐败是一个跨学科的概念,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以贪污、贿赂为主要形式的犯罪是腐败的典型表现。纵观世界各国的反腐败经验并借鉴《公约》的立法精神,我们认为在中国的进行反腐败斗争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建立一套以刑法为核心,综合民事、行政、社会、经济等各方面措施的、以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全面的一体化刑事政策。也就是说,反腐败一体化刑事政策时立足于刑法又不拘泥于刑法,从而指导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是一种更全面、更深刻、更完善的“综合治理政策”。立足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的单一的反腐败刑事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代反腐败的需要,我们必须建立一套以刑法为轴心的多学科、综合性的一体化刑事政策。
  (二)完善反腐败犯罪的实体法刑法规范
  关于我国完善反腐败犯罪的实体刑法规范的立法,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增加规定新罪名
  借鉴《公约》中定罪和执法的规定,建议在我国设立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以弥补国内刑事实体立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集体的设想是,在制定综合性的反腐败法之前可以采用以单行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在现行刑法中对外国公职人员贿赂罪进行增补规定。
  2.完善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由于我国《刑法》在对贿赂犯罪及相关犯罪的规定上存在的适用范围过窄、犯罪构成要件过高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修改对这些犯罪的犯罪够成的规定。
  3.完善贿赂犯罪的法定刑配置
  我国对受贿罪的处罚是比照贪污罪设置刑罚的,其最高刑可以达到死刑,行贿罪的最高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而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即使未废除死刑,也一般不对贿赂犯罪处以死刑,中国的重刑主义政策难以得到国际社会的接受和认可。所以我们建议废除贿赂犯罪死刑的规定,增加贿赂犯罪的资格刑、罚金刑,并扩大对没收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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