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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东海大陆架划界法律实证分析

中日韩东海大陆架划界法律实证分析

  一、大陆架法律制度的确立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与公海一样的,即最初国际间并没有明确的大陆架概念,1910年11月9日葡萄牙宣告禁止外国人在100浔水深以内的大陆架捕鱼。然而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概念是由1945年9月28日美国的《杜鲁门公告》提出,至1950年为止共有31个国家以单方声明及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对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50年在联大的指示下开始探讨大陆架这一新的法律名词以期确认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大陆架制度而起草了《大陆架公约》,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与会国家共同签署《大陆架公约》,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了大陆架制度。
  二、大陆架法律概念的历史转变
  在大陆架制度已经确立的今天想要公正、和平的解决大陆架争端,我们必须追本溯源的在国际法的正式渊源中探讨大陆架的法律概念的实质内涵。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两个公约对于大陆架概念定义的不同一方面有着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但在两种定义中都不能否认的是,首先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水下面的自然延伸,是以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作为法律概念的基础,同时具有自然上的性质和人为的因素。其次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终止于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或底土,但同论文联盟http://时对于大陆架较窄或者根本没有大陆架的国家进行了平衡。
  三、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则
  (一)等距离划线原则
  《大陆架公约》第一次提出了等距离划线概念,“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对的国家时,则分属各有关国家的大陆架的界限由这些国家协商决定。如无决定,除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另定界线外,分界线应采用每点均与划定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线。”对于此规定的理解,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明确指出,等距离划线并非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因此,等距离划线只是一种大陆架界限划分的方法。
  (二)自然延伸原则
  自然延伸的概念源于大陆架制度之基础的“陆地控制海洋”。首先强调的是自然延伸原则其实也并非划分大陆架之时应遵守的原则,其次现今自然延伸越来越多的受到距离标准的挑战,但自然延伸始终处在关键性地位。只是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使得大陆架划界有同专属经济区划界相结合的趋势,因此本属于大陆架制度的自然延伸和来自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距离标准两者开始结合起来。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规定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里,这里所提出的公平是一种各方利益协调的产物,它虽然明确了大陆架划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却忽略了实践中大陆架划分的复杂情况。怎样在划界中得到最终的公平必然需要一种基本的方法和考量,给予各种相关因素一定的比较和重视。然而各国划界实践表明公平原则自始就是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
  (四)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
  岛屿的划界效力一般是通过权衡它对界线的影响程度与其自身的重要性来决定的。岛屿对划界中基点选择的影响程度则取决于岛屿的位置。按照岛屿同划界双方主要海岸的相对位置,可以把岛屿大致分为岸外岛屿、离岸岛屿、中区岛屿和远洋岛屿等四类。其中的中区岛屿是指那些位于等距离线上或其附近12海里以内的岛屿,在划界中对中区岛屿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给予全效,第二种是赋予中区岛屿部分效力,第三种是忽略中区岛屿。
  四、中日韩东海大陆架争议问题
  首先,三国的大陆架划界应考虑冲绳海槽的地位。冲绳海槽是中国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延伸,但是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并没有给予这种自然延伸在大陆架划界中以充分的肯定,这虽然不足以否定自然延伸在大陆架的定义中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还是认为它在现在国际法环境中绝不是唯一确定大陆架的界限标志。在同时考虑沿海国大陆架权利和专属经济区成为当今国际法上的明显趋势的大环境之下,我们应重新认识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现实意义。
  其次,钓鱼岛、苏岩礁、冲之鸟礁的问题也是不可忽略的。主权问题以及其是否是解决大陆架划界的先决问题已经经过多个国际法院的相关划界案给予了确定的答案,我国的领土必然是寸土必争的,但是主权问题并不构成划界的先决问题。苏岩礁和冲之鸟礁是岛屿、岩礁或者低潮高地,不同的定性则在大陆架划界中拥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无疑,苏岩礁和冲之鸟礁都不构成海洋法公约中的岛屿概念的主要条件,即维持人类居住或者自身经济发展,两者都不能作为岛屿成为大陆架划界中等距离中线的划线基点。
  最后则是大陆架划界原则适用,经过上述讨论,我们知道并没有法条直接规定了大陆架划界的原则,然而公平原则是国际法院历次划界案中必然遵守的原则,所以等距离划线,自然延伸以及公平原则并不存在矛盾。五、中日韩东海大陆架划分探讨
  最初中国便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解决东海争端,然而各方的利益协调并没有顺利进行,至今三国仍未缔结相关条约对东海问题进行和平解决,然而诉诸法律的结果也并非能够得出三方都满意的结果,2012年3月联合国海洋法庭对孟加拉诉缅甸的划界案作出了判决,运用了等距离划线并考虑相关因素的方法,这样便使大陆架划界在法律途径充满了不确定性,所以笔者认为利用外交手段,加以法理分析,和平协商才是中日韩东海大陆架划分适合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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