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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毒自杀尚未身亡,遭遇车祸该谁赔偿

原文作者:郭丛生、张建海、孙素萍

 事因:服毒自杀者急救途中遭遇车祸
  
  2007年9月11日,河南省登封市颖阳镇河西村傍晚,村民赵石头接到一个电话:“石头吗?我是张宽广呀,你快开车过来吧,我弟弟张晓峰喝农药自杀了!”放下电话,赵石头立刻发动三轮摩托车,一溜烟向张晓峰家驶去。赵石头达到张家后,快速帮助张宽广将口吐白沫的张晓峰抬进三轮摩托车厢内,然后发动车子,沿着乡肠小道急急向县城方向赶去。
   时年30岁的张晓峰,与妻子王向菊育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最小的女儿出生才3个月。因为家庭负担过重,压力过大,加之日常生活中遇到诸多不顺心的事情,2007年9月11日下午,自感活着没有意思的张晓峰,趁妻子回娘家之际,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一小瓶名叫“百草枯”的农药,一口气喝了下去。住在他隔壁的哥哥张宽广正巧过来取东西,看到弟弟口吐白沫、地面上扔有一小瓶农药时,赶紧掏出手机拨打了“120”。由于张家所住的村庄比较偏僻,加之离县城有50多公里的距离,为了节省宝贵的时间,张宽广又拨通了赵石头的电话,请求他赶快开着三轮摩托车过来,送弟弟去医院。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在半路上与“120”会合。
   赵石头开车载着张宽广兄弟俩驶上省道后,没跑出不远,三轮车突然熄火了。赵石头赶快下车检查,发现由于走的匆忙,忘记加油,三轮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已空。赵石头只好将三轮摩托车推到公路边,吩咐张家兄弟在车上稍等,自己就近跑到路边一家小商店打电话求助。
   就在此时,一件让所有人意想不到的灾祸,却悄然而至。
  当晚19时许,一辆“富康”轿车由西向东高速驶来。在经过赵石头三轮车停放的位置时,轿车突然发生转向,径直窜出正道,将停靠在路边的三轮车撞翻后,又撞在路边一民房砖墙上,才停了下来。当场致三轮摩托车上乘坐人张宽广、张晓峰受伤,两辆车受到不同损坏。后经鉴定,张宽广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而张晓峰全身皮肤多处擦伤,手部、背部和腿部多处淤血,属于轻微伤。
   五分钟后,“120”急救车和“112”警车鸣着警笛先后急急赶到了现场,肇事司机王军营见状不妙,趁着混乱之际,弃车仓皇逃离了现场。 [论文网]
  
  争议:死因鉴定柳暗花明
  
  交警经过认真勘验事故现场,最终认定肇事司机王军营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宽广和张晓峰不承担事故责任。可由于王军营临“罪”潜逃,行为恶劣,因而警方将其列为要犯,上网追讨。
   张宽广、张晓峰兄弟俩被送往医院后,经医生奋力抢救,张宽广没有生命大碍,需要进一步医疗即可,而张晓峰由于先服农药再遭车祸,病情不断加重,2007年9月13日早上7时50分,张晓峰经医治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书载明:张晓峰系除草剂“百草枯”中毒;外伤皮肤擦伤。
   “明明我丈夫是被轿车撞伤而亡的,现在医生却说是中毒而死,这明显错误。”王向菊不服医院上述结论,先后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查明丈夫的死因。
  2007年9月28日,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128号法医病理检验报告称:死者张晓峰的肺、脑、肝、肾、脾淤血,水肿,气管粘膜慢性炎症。2007年10月23日,公安部出具4533号物证检验结果称:从所送张晓峰的肝组织、心血检材中,均检出百草枯成份。
   对于这些鉴定结论,王向菊依然不服,强烈要求登封市公安局对张晓峰的死因重新鉴定。
  2008年8月21日,登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召集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7名法医,解剖检验张晓峰尸体后,最终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该鉴定书认为:张晓峰躯干、四肢多处片状擦伤及皮下出血,但其损伤范围小,程度轻微,属于非致命轻伤。而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无骨折,咽、喉及气管内无异物,全身骨骼无骨折,内脏无损伤及致死性疾病,肝脏组织、心血中检出百草枯成份,上述情况符合百草枯中毒致死表现。鉴定结论为:张晓峰系百草枯中毒死亡。
   2008年12月10日,王军营被抓获归案。
  2008年12月12日,在司法机关的调解下,王军营主动赔偿了本案另一受害人张宽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而对于张晓峰的死亡,王军营认为他在交通事故中只是受了点皮外伤,自己不应担责,所以也就没有赔偿。
   2009年1月1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营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军营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军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释疑:虽然无过但应补偿
  
  昔日与自己同甘共苦的丈夫突然逝去,这让王向菊很难接受。痛哭之余,她多次以“丈夫被车撞死“为由,到当地政法机关诉冤。但由于肇事司机已经被法院处理过,所以政法机关也难以拿出解决方案。
   2009年2月,王向菊再次扛起诉讼大旗,率领三个儿女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王军营及其做驾驶的轿车车主李新闯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元。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后,于当日恢复并受理了这起罕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5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王向菊诉称:被告王军营违章驾车将我丈夫张晓峰撞伤,并致其死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新闯将轿车交给没有驾驶证者驾驶,对此事故负有责任,所以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我丈夫系喝毒药身亡,但轿车将其撞伤是加速死亡的重要诱因,因而二被告理应承担赔偿之责,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向菊向法庭提交了六组证据,以佐证自己的观点:第一组证据为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被告王军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组证据为户口本5份,证明原告与死者张晓峰的关系;第三组证据为登封市颍阳镇河西村委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晓峰的死亡是因车祸死亡,家中留有三个子女;第四组证据为登封市殡仪馆骨灰存放证,证明张晓峰死亡的事实;第五组证据为医疗费、火化费等票据,证明张晓峰住院抢救、以及火化尸体花去的费用;第六组证据为照片6份,证明张晓峰的伤情、及其是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
   对于原告王向菊出具的上述证据,被告王军营、李新闯先后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一是对原告提供的登封市颍阳镇河西村委出具的证明有异议,认为张晓峰并非车祸而死;二是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不能证明是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产生的费用,应与病历资料相对应,火化费与交通事故无关;三是对原告提供的交通费有异议,认为其不能证明是因张晓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费用,且票据中出现重复连号现象,故对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四是对原告提供的张晓峰的伤情照片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其不能证明是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
   综上所述,被告王军营、李新闯认为:张晓峰之死系因喝“百草枯”中毒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虽然事发时他有轻微的损伤,但并非致命损伤,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十一”前夕,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王军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偿王向菊等四原告15000元;二、被告李新闯对王军营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王向菊等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00元,被告王军营承担175元,王向菊等四原告承担2925元。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本案中,由于张晓峰的死亡结果系因服用“百草枯”农药所致,与王军营交通肇事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加之王向菊没有证据证明张晓峰之死,系因车祸延误治疗所致,所以法院认定王军营不应承担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法院为何还要判决王军营补偿王向菊经济损失1.5万元呢?
   就此,法官解释:首先,这是因为张晓峰的轻微伤是由王军营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而王军营作为肇事者,所以应适当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其次,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是传统民法与现代民法的重要价值取向,民法是温情脉脉的人法,不少民事补偿责任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着民法的人性关怀与人道主义精神,如果按照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审视,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完全是不用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而合理适度的民事补偿责任,可以改变过去严刑峻法给人们形成的法律冷酷无情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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