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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阶段,渎职案件频发,相比较贪污贿赂案件、盗窃、诈骗案件其危害往往是灾难性的。相反,渎职案件却有高达95.6%的不适用实刑比例,不能不说是对和谐社会建设和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严重挑衅。本文从渎职案件现状、处罚轻的原因出发提出了目前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渎职;处罚轻;罪责刑;措施
序言:在古代社会,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来折抵刑罚,号称“官当”。在今天,我们不应再看到腐败官员的另一种“官当”特权在正朝向法治社会目标迈进的中国蔓延。倘若刑罚适用不公正,将会加深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普通人盗窃一两千元就构成犯罪而可能被判处实刑,而官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只有在给国家或者人民群众财产带来几十万元甚至更大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时才构成犯罪,即使这样,绝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基本上都被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不能不说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严重挑衅。官员与普通公民定罪的起刑点已经相差很大,而判处实刑的数额差距又在司法实践中被无形中拉得更大,官民之间的刑罚待遇显得很不公平。
一、渎职犯罪危害大、处罚轻现状
笔者所在的基层院曾办过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玩忽职守,放任假农药的销售,致使4000余亩小麦颗粒无收,千余农户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该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最终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相比较贪污受贿10万元量刑起点10年以上的规定,该处罚是何等的轻微。当然,这个案件并不是一个特例,更多的渎职罪犯是被判处缓刑或是免于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把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的涉案金额除以案件数量,得出了一个结论:贪贿案件涉案金额平均是15万元,而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是贪贿案的17倍。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也曾向媒体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报告披露,已作出的刑事判决中,渎职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二、渎职犯罪处罚轻原因
1.量刑起点偏轻。我国立法关于渎职犯罪的量刑普遍较轻,一般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如此,当量刑幅度遇到法定减轻量刑情节时,按有关刑罚裁量的规定,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样就使大多数的渎职犯罪行为具有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从而具备了适用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
2.量刑情节的混乱裁量。由于我国关于量刑的一般理论过于抽象且可操作性差,对“情节严重”、“悔罪表现”、“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任何描述性或者列举性的规定,在各种法外因素的推动下,渎职犯罪从轻、减轻处罚也就成为客观必然。而法院判决缓刑的理由,无非是“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能够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但是从现实角度来说,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几乎都能够做到以上条件,他们只要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一把,或者写下几十页悔罪书,或者补交与指控犯罪数额相同的赃款,就可以被法院郑重其事地判处缓刑,就可以免受牢狱之苦。如此看来,不能不说是法律对他们的“宽容”。
3.社会对渎职犯罪的整体认识不高。与渎职犯罪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相比,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惩处渎职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程度不高。一是一些渎职人员所在机关的领导干部对检察机关的查处不理解、不支持,公开为渎职人员说情,甚至找上级有关部门协调,给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带来不少困扰。二是相当多的渎职犯罪被认为是工作失误,或者以“维护大局”和“经济发展”等冠冕堂皇的理由要求对“好心办坏事”的渎职官员予以谅解,即使被起诉到法院,出于维护大局等地方利益的要求,也往往不被判处实刑。三是群众对渎职犯罪的危害认识不够,倘涉及贪贿腐败,往往民愤极大,而某些渎职行为,却容易得到一些人的宽容。
三、加大渎职犯罪打击力度措施
1、加大惩处渎职犯罪的宣传力度。一是广泛宣传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使社会公众充分认识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对检举揭发者在保守秘密、保护其人身安全的同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扩大渎职犯罪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二是对发案单位和相关部门上好法制课,向他们讲清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以及和工作失误的区别,减轻渎职案件的办案阻力。
2、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处罚力度。鉴于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领域重大事故屡禁不止及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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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的灾难性,笔者建议,在现行《刑法》没有修改的前提下,利用司法解释扩大对“情节严重”的界定,进而使多数渎职犯罪排除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刑罚。其次要运用否定式列举的形式明确不得适用“宣告缓刑”的情形,运用列举方式明确“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从而将多数渎职犯罪排除在“宣告缓刑”的情形外。
3、修改《刑法》典,提高量刑起点。在司法解释适用成熟后,应及时制订刑法修正案,提高渎职犯罪的量刑起点,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状况,充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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