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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摩托车交强险的拒保及治理

摘要:摩托车作为我国当前的主要交通工具,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给无数家庭带来痛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已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由之一。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分担车主的风险,减轻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国家实施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交强险),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但自2008年2月实行新版交强险费率方案以来,摩托车的交强险费从180元下调至120元,而保险最高赔付额从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了12.2万元,很多保险公司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处于亏损状态,这个当年保险公司争相开办的“香饽饽”,如今变成了“烫手山芋”。而利益的驱动使保险公司对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采取了各种消极态度,摩托车交强险关系到每位车主,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投保难已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摩托车;交强险;拒保;治理
  
  一、当前摩托车交强险拒保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1.明示或者暗示拒绝承保。当车主去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之不予承保摩托车交强险。或虽未明确拒保,却找各种理由推诿,如保单紧张“无法出单”或“出不了保单”,当向工作人员询问什么时候有保单时,很难得到确切的回答。
  2.限量发行控制投保总量。很多保险公司通过限量发行的形式来控制每天摩托车交强险的投保量,且很多地方当天不给发票。现在经常能看到早上上班前保险公司门前就排起了长队,很多车主在几次排队购买不到的情况下不得不放弃投保,尤其是农村车主,造成很多农村摩托车没投交强险。
  3.强行搭售其他商业险种。很多保险公司为填补交强险业务的亏损,在车主购买交强险时强行要求车主购买其他商业险种,如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否则不予承保。
  
  二、摩托车交强险拒保的危害
  
  1.法律权威受到挑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行为的,保监会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尽管保险公司拒保有着各种各样的理由,但作为大型国企,除经济效益之外,还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保险公司的拒保行为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公然违反,是对法律权威的严重挑战。
  2.保险意识受到冲击。强制保险,是我国政府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通过颁行法律强制实施的制度。对于关系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强制保险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也是尽力挽回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减少社会矛盾的经济高效手段。就机动车责任保险而言,其本意是出于分散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考虑,也间接惠及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此世界各国均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2003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到2006年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的具体实施,广大车主也经历从被逼投保到自愿投保的过程,这种保险意识的培育来之不易,而保险公司拒保必将使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受到打击,保险意识受到冲击。
  3.事故赔偿风险增加。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损失计算标准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交通事故总的赔偿数额也在不断增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事故双方的经济能力有限,受害人将很难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而审判实践表明,12.2万元的交强险赔偿限额能满足大多交通事故的赔偿,即使分项责任限额超标,大多机动车主也能承受,不致因事故致贫,一蹶不振。保险公司的拒保行为将会增加的车主的赔偿风险,影响事故受害人的及时救治,进而引发社会矛盾。
  
  三、摩托车交强险拒保现象的治理
  
  交强险既有国家性、社会性,同时也具有保险的一般性质,也要讲究经济效益,因而,对摩托车交强险拒保现象的治理必须多管齐下,方能取得实效。
  1.继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保监会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应继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治理摩托车交强险拒保现象。
  2.推行地区浮动费率机制。根

据《机动车交通一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但未考虑不同地区有不同情况,造成各地保险公司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经营状况差别巨大。保险公司在肩负社会责任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经济效益,建议各地保监局可根据辖区内摩托车交强险经营情况,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浮动机制。
  3.探索建立财政贴补政策。中国幅员辽阔,人员密度也差别巨大,各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也各不相同,加上各省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差别很大,这必然导致各地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经营状况差别巨大,有的盈利,有的亏损。在坚持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的前提下,对亏损严重的地区,可实行摩托车交强险财政补贴政策,以弥补保险公司亏损,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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