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有什么特殊之处?在何种意义上它与别的推理不同?它是如何区别于医学、工程学、物理学或者日常生活中的推理的?回答从最激进的到最温和的都有。激进论者认为有使法律区别于所有其他学科的特殊或不同的法律逻辑或法律推理方法、推理模式。与其相反的是温和论者,他们认为法律推理并无任何特殊之处,理智在所有领域都一样。按照他们的见解,仅仅是法律的内容使其自身与其他研究领域相区别,而其推理模式则是在所有的研究领域都普遍适用的同一种。
并非所有都是。它们中的许多是附条件的理由,而这些条件是可以避免的。某人可以不参加国际象棋比赛,至少原则上他可以不在某个国家居住或者选择某个职业。一些构成性规则则不同。数学和逻辑的规则(在古术语中)是思维的规则或规律,由判断(或判断的中心种类)所构成。我们不能制定也不能避免它们。只要我们继续思考,至少必然会发现它们中的一些。但它们同样被当作设置了条件的理由,即使这些理由决不能通过除了从理性思维中选取之外的其他任何事物而得以避免 .
立一项将成员资格不限于本地区居民的规则,等等。在这种意义上,它们是内容无涉的。
l reasoning)不同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当有效时其本身就据信是理由而不仅仅是对独立于它们的理由的陈述的原因。这就是我们可以称为自主性命题(the autonomy thesis)的。其宣称规则是不同的。如果有效,它们就构成了只为它们自身的理由。正因为证立一项规则的考量独立于这项规则而存在,它们也不构成去实行构成该规则的内容之行为的理由。
斯主义(hobbesian)和市场导向理论(market-oriented theories)倾向于将所有的争执看作是利益冲突的表现。这是一种夸大,但无疑许多争执确是利益冲突的结果。许多左派自由主义(left- liberal persuasion)的政治理论家则通常更倾向于更强调道德和价值观争执的普遍性。有关堕胎、代孕、男女同性恋者的权利以及许多其他的争论是这种争执突出的(虽然也许不是特有的)范例。但社会争执有着其他根源。争执可能发生在分享共同价值观,也不存在利益冲突的人们之间。当然,它们也可以源于事实争执:如经济学远非一门成型的学科,有关各种社会或技术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的争论导致了对于政府政策的争执。最后,当理智要求人们协调他们的行动但却允许各种协调的方式而没有在它们中加以判断时,争执就易于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