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政治不可避免地要重视辩论和研究。但是,它与辩论和研究又完全是两码事。政治是一种行动,也就是说,是人们作出的决定、进行的事情、承担的风险的总和。所有这一切,都有赖于人民的支持。――戴高乐
民主法治国的行政原理的基石
在本届政府的第一年度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强调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改革构思。3月17日――距作出这项公开承诺不到两周、距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仅仅两天,国务院就按照既定方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法治政府纲要》)。从这幅刷新国家形象、转变权力运作机制的蓝图中,我们看到的不止是“政治之隆,皓若阳春”的希冀,还有未来十年
或起草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具体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者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告知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决定之后,要保障相对人、关系者申请复议或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根据依法行政原理和法律优越原理,《法治政府纲要》强调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问题并要求政府机关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说明理由,还要接受事后监督、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这就大大压缩了行政裁量的余地,否定了过去一直存在的执行权优势,也暗示着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将逐步变得高于行政解释。
在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三结合”式政府决策论证会的政治性意义。它让我们联想到
观察式监控的权力关系。具体说来,就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导入基层行政首脑直接选举制、地方居民投票制(局部公投)、方便群众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寻求其他方式的司法救济、完善行政性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建立和健全舆论监督、问责、弹劾机制,等等。在“基层开放”方面,《法治政府纲要》也已经出台了一部分举措,其中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为接受到“不利的行政决定”的相对人、利害关系者提供了陈述和申辩乃至公开听证的机会。总而言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标志着政治改革已经从量变阶段进入质变阶段,而质变的起点和重点都必须落实到“基层开放”这一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