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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清时期的诉讼制度

唐明清时期的诉讼制度

1) 唐朝刑讯对两类人禁止:1,特权阶层2,老幼废疾
2) 唐六典第一次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3) 翻异别勘制度:1,否认口供2,指定重审
4) 明朝会审制度: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
1, 圆审(九卿会审):六部尚书、通政史司、左都御史、大理寺卿
2, 朝审:英宗命每年霜降以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会审重案囚犯
3, 大审:太监会审(五年)
5) 清朝会审制度:
1, 秋审:针对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
2, 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侯案件
3, 热审: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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