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年)
在美国的宪法史上,「洛克纳时代」是一个充满矛盾和争议的阶段。长达四十年的时间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州和联邦的经济立法进行严格的宪法审查,做出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公民宪法经济权利的有争议性的判决。在这一段特定的时期内,经济立法与司法审查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同时也造成了国会以及总统与联邦最高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被认爲是「宪政危机」的直接导火索。主流宪法评论人士认爲,「洛克纳时代」是背离合众国宪法传统正轨的一段弯路。甚至连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本身也受到了不小的挑战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是因爲有了「洛克纳时代」,美国宪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够历久弥坚,并且爲其他宪政国家的司法实践提供源源不断的经验或是教训。
一、1905年的洛克纳案
「洛克纳时代」的说法源於联邦最高法院在1905年在「洛克纳诉纽约州」(lochner v. new york, 198 u.s. 45)案中作出的判决。法院以5 4的投票认定纽约州规定面包坊工人日最高工时的立法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无效。多数派的大法官认定,契约自由受宪法第14修正案的保护,州立法机构的法案对契约自由的限制理由不够充分。在肯定契约自由作爲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的宪法地位的同时,多数派法官也承认这种自由并非绝对,可以受到州立法的规制,前提是州立法机构对其治安权的正当行使。洛克纳是一家烤面包房的经营者,他因爲要求自己的工人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而被控违反了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法院要求他要麽立刻缴纳50美元的罚款,要麽就要在监狱里待上最多50天,直到全数缴纳罚款爲止。洛克纳不服两级法院的轻罪判决,一直将自己的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终於得以胜诉,并成功推翻了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
早在1895年3月19日,纽约州议会众议院(共和党控制)以120 0全票通过了《面包坊法案》。几周之後,州参议院以20 0的票数批准了此法案。在州立法机关的顺利通过说明这项立法得到了各方政治势力的广泛支持。法案规定,在面包坊工作的烤面包工人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0个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60小时。而当时纽约州的实际情况是,面包坊工人一般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以上,每周工作7天。这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谈不上是雇主对工人的过度剥削,因爲一般面包坊工人是按日领薪的,所以面包坊主自然希望工人每天尽可能多干几个小时,超时工作对烤面包工人来说是家常便饭。他们爲了养家糊口和保住饭碗,一般对老板的加班要求不会提出异议或是加薪要求。纽约州的立法者认爲这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对工人自身的健康和他们生产的产品的质量都会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在1895年制定法案对面包坊的卫生条件进行规范,以立法的形式改善工人工作条件,强制减少面包坊工人的工作时间。在游说通过这项立法的时候,法案的支持者还搜集了各类数据和证据,证明长期在面包坊工作的工人寿命一般要比常人短,而且容易提前衰老。他们认爲缩短工人的工时对於保障工人健康和他们家庭的健康有好处,并且强调,对於经济地位处於劣势的面包工来说,法案可以爲他们与面包坊主签订劳动契约的过程提供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但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放任自由的经济理念根深蒂固,由政府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包括对劳资关系进行干涉还不是常见的做法。在这个国家里的大多数人还是坚信托马斯·潘恩的那句经典格言:「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洛克纳时代」的司法理念
洛克纳案判决的年代正是传统社会和经济观念发生转型的年代。并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故意和面包坊工人过意不去,也不是他们认爲面包坊工人就理所应当超时工作。事实上,对洛克纳案做出终审判决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就有人来自社会底层的烤面包工人家庭,他们相反会更加同情工人们的遭遇。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并非意在充当企业和经济行业的保护伞,固守已经形成的财富分配现状。站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立场上,他们更加关心的是洛克纳案中涉及的联邦宪法问题:州立法机构的立法是实现立法目标的合理的手段,还是专断任意的立法?从本质上说也就是州「治安权」这个权力与受宪法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之间的较量与博弈。
「洛克纳时代」之所以成爲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一个特殊的年代主要归咎於法院这一时期对经济立法的司法审查的模式。最高法院已故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曾经说:「(洛克纳时代)法院宣布州立法规制无效是家常便饭。」以违反宪法第5和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爲主要的判决理由(前者针对的是联邦的立法和政府行爲,後者则是将这种限制扩展到州立法机构和州政府的层面),最高法院在「洛克纳时代」频频宣布州或联邦的经济立法——主要是最高工时、最低工资以及工作条件的立法规制——违反宪法无效,形成了所谓的「经济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
联邦最高法院在「洛克纳时代」形成的「经济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的核心是对契约自由权力的宪法保护。从1897年的奥尔盖耶案(allgeyer v. louisiana, 165 u.s. 578)开始,契约自由这一没有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通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宪法解释上升爲宪法权利。1905年的洛克纳案中,契约自由宪法原则得到完美的阐释。1923年的阿德金斯案(adkins v. children s hospital, 261 u.s. 525)是最高法院契约
自由理论发展的重要阶段,契约自由作爲宪法权利的地位更加稳固。此案也被认爲是1905年洛克纳案的司法审查理念在联邦层面的回归。1937年的西宾旅馆案(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 300 u.s.379)正式推翻了1923年阿德金斯案的先例,标志着契约自由理论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正式落幕。 最高法院对经济权利的宪法保护在1937年出现了重大的转折。此後,州和联邦的经济立法在最高法院几乎不再受到任何实质的宪法审查。有学者甚至将这一转变称爲「宪法革命」。虽然「革命」一词未免小题大做,但是至少在对经济立法的司法审查领域,最高法院已经从「洛克纳时代」的司法能动转向了司法顺从的态度了。
三、「洛克纳时代」的遗産
洛克纳案在判决之初并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类似的州经济立法规制在最高法院受到宪法挑战,而且这些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没能够通过最高法院基於「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这个世纪之初看似普通的案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洛克纳」这个普通的德裔面包坊主的名字也承载了太多超出其本身的内涵和联想,甚至成爲一个时代的代名词。只不过这个名字似乎代表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的一次危机,被认爲是背离了美国的宪法传统原则,是司法部门对立法权力的干涉。正如《我们人民》的作者,美国知名的宪法学者布鲁斯·阿克曼所说:「对於现代的法官来说,最严重的侮辱就是谴责其效仿了新政法院之前『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所犯下的错误」。这个错误究竟是什麽——司法干涉立法?对宪法中没有明文列举的经济权利进行司法保护?司法能动主义? 或是对州治安权的狭隘解释?简而言之,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宪法解释对宪法文本中并没有提及的契约自由进行宪法保护本身并非无懈可击。因爲这样的司法理念和宪法解释方式暗示着法院可以将宪法保护的触角伸向任何公民权利保护的角落。
「经济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宪法理论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的一个分支。事实上,在「洛克纳时代」结束之後,虽然「经济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宪法理论,也就是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5或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对经济立法进行的严格审查随之衰落,法院对联邦和州的经济立法采取了异常宽松的司法顺从的态度,但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理论并没有完全走到尽头。相反,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最高法院在保护公民自由权利(如隐私权保护)的领域爲这一理论找到了更大的用武之地。只不过,与「洛克纳时代」不同,此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而最高法院推翻立法的判决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舆论支持和社会正当性。
从比较宪法的角度来看,「洛克纳时代」的遗产远不仅局限在美国国内的宪政舞台之上。远在大洋彼岸欧洲大陆的德国在契约自由宪法保护方面的经验似乎与「洛克纳时代」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理念不无关联。仿佛是吸取了「洛克纳时代」的教训,德国基本法中明文提及了契约自由权利的宪法保护,这就爲宪法法院判决提供了强大的
宪法文本的支撑。而且,德国基本法中也明确了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具体来说,这些限制除了同一宪法条款中明确提及的内容之外还包括了德国宪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和秩序:社会国家原则、法治国家原则和比例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和秩序是宪法法院在进行宪法解释的时候必须参照和遵守的。因此,同样是对契约自由的宪法保护,同样是宪法法院对司法审查权的行使,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得到了普遍的接受和尊重。而在美国,尤其是在「洛克纳时代」,最高法院的判决甚至引发了宪政危机。这次危机因爲最高法院司法理念的迅速转向而尴尬化解。但是,也正是因爲有了「洛克纳时代」,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利本身得到了进一步巩固,而司法审查权的边界也再次在各方博弈中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