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探究
《中国法制史》作为大学法学专业课程,虽然在课程设置上列为核心课程之一,但在实践中并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学生为应付考试而被动学习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鉴于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法制史》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清末变法运动,使中国法律经历了一次“全破全立”的西化过程,而法律必须符合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才更具有民众的认同感也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学生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从中对传统与现代进行理性地思考,最终在传统中寻找一条更加符合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中国法制史》的任课教师,就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以及促进学生主动思考,是任课老师必须面对的难题。笔者从教5年来,一直担任《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工作,并在教学中对该门课程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出路有着深刻的思考,以期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在教学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改革必要性、教学改革的困境以及教学改革的途径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 《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针对目前出现的课程重要但学生缺乏学习热情的现状,探寻教学改革的思路就变得至关重要,通过改革,使学生改变以往学习难以及教师教学难的问题。
(一)通过教学改革的探究,寻找多样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作为法学核心课程的《中国法制史》一直遭受冷遇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后文中将会对此作更详尽的原因分析,诸多因素导致了学生对此门课程缺乏学习兴趣,通过教学改革的探究,寻找多样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说,部门法更能解决实际问题固然是学生感兴趣的原因,但是部门法更贴近当下的生活,从而学生更能在自身能理解的语境下主动“参与”课堂,也是重要原因。例如,在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语境中,“亲亲”与“尊尊”是法律的内核,当时的民众能够将“亲亲相隐”,即亲属间互相隐瞒罪行作为天经地义的事,而在当代法治理念指导下法条,就可能会将揭发亲属犯罪作为一种“大义灭亲”的善举而大加赞扬;再如,当时的民众会认为按照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系而同罪异罚的“准五服以治罪”当做是法律追求的一种“正义”,而当代则会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理念,清末的法律改革使我们的传统与当代法律有时是如此割裂,以至于现在 的学生可能无法理解当时的制度,而教学方法的研究,就是要使学生能够如同理解当下的生活语境一样理解历史语境中的法律制度,从而达到学生能够如同“参与”《民法》、《刑法》课堂一样“参与”《中国法制史》的学习。
(二)通过教学改革的研究,解决教师授课难的问题
教师授课难与学生的学习兴趣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是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前面提到,学生对此门课程在学习中缺乏兴趣,学生不感兴趣,对教师的教学便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学生能够选择放弃,但作为教师,却要设法去改变,毕竟,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教师的教学方法有必然的联系,法制史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如果说它对学生的意义在于提高法律素养,那么对于教育来说,它的终极意义在于,无论传统与现代如何冲突,对学生传统法律的教育都不能放弃,因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法律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而法律的权威感绝不是仅仅靠国家的强制力就能达到的,它还需要民众的认同感,认同感与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又息息相关,《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为学生在当代法律的学习提供一个历史思维的视角,在未来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真正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所以教学改革研究,将更多更有效的教学方法推广给任课教师,对解决教师授课难的问题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教学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学专业理论学科,虽然教育部也肯定了其在法学专业学习中的重要地位,将其列为核心课程,但仍然不能改变其在学生心目中备受冷落的命运,从而给授课教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下面从学生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学生不想学的原因:
(一) 主观上,学生学习主动性不强。
众做周知,在学业上的建树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知识的渴求,或者说,内心有学习的欲望才会有学习的热情,在本人担任《中国法制史》教学的5年时间里,深切地感受到讲授该门课程的无奈与失望,无论教师在讲台上多么有激情的讲授,总是在课堂上看到学生飘忽的眼神和心不在焉的态度,本人通过课外与学生交流以及参考其他院校的教学情况,总结出大概有如下两个主要原因:
首先,《中国法制史》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确实,法制史不像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等等,可以告诉学生如何应对实际发生的各类纠纷,法制史只是告诉学生曾经的法律是什么,这些似乎与现实毫不相干,特别是在没有对相关的历史背景知识的了解的情况下,对古代法律制度更像是隔山望海,而不管如何解释,还是觉得隔靴搔痒,久而久之,自然会减少学习的热情。
其次,司法考试中《中国法制史》所占分值少。目前,大学生学习压力大,除了专业课程,还有公共课,以及英语、计算机等等级考试。在专业领域,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司法考试自然是重头戏,司法考试所涉及的内容多且杂,从时间的分布上,学生自然是选择分值多的法律科目重点学习,如《民法》、《刑法》等等,法制史也就成为权衡之下的牺牲品。
(二) 客观上,学生学习难度大
在本人的教学中,也有少量学生对《中国法制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但是在学习中,碰到一些实际困难,以至于最终选择了放弃,究其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课程内容具有一定的难度。中国法制史学习中,首先面临的就是生僻字以及古文的阅读能力,这些都是研究制度的基础,课堂的讲授与课外老师的答疑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学生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查阅字典,难免会慢慢地消磨学习的热情。即便这些不是问题,在对法条的理解上,如果没有相关的历史背景知识,也会使学生因为无法还原历史情境,而使学生的学习变成为历史而历史,比如,很多人知道,清末经历了一次变法运动,这次变法,使中国的法律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的割裂,中国法制建设走向了全盘西化的道路,如今法学专业的学生无法在历史中找到现有制度的发展轨迹,也由此
,使学生感到传统法律制度与现在风牛马不相及,不仅难于理解,而且毫无意义。
其次,在课程设置上,很多院校是在大一开设此课程,本人任教的院校就是将中国法制史设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这样给学生的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学习又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目前,法制史的教材基本上是以朝代更替为纵向线索,以每个朝代的部门法为横向线索。从纵向线索来说,朝代的更替对于大一的学生来说,因为在中小学都有相关的学习,不存在难度,问题在于横向线索,大一学生还没有相关部门法的基本常识,而教材编排上却是介绍每个朝代的重要部门法,内容繁而不得要领,特别是没有现代部门法的知识,使学生在学习中不仅对一些基本概念还缺乏了解,而且没有比较研究的基础,自然对法律制度的了解缺乏必要的深度,从而使不想学的学生更觉得乏味,而想学的学生却感到力不从心。
三、《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的途径
目前,对于对中国法制史教学所面临的困境,许多教育工作者和法学专家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人教学总结的经验,笔者拟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两个方面提出改革的途径。
(一) 保持教学内容的新颖性
目前的教材,在内容及编排上基本一致,这是导致本课程枯燥乏味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教学内容的改革,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一种重要途径。如孙光妍在《动态创新与拓展——中国法制史课程“721教学改革方案”的探索》一文中提出应以地方法制史补充教学内容,使课堂“动”起来,此观点应该说是颇有见地的,这样不仅能使法制史的教学更加具有地方特色,而且能使学生在把握中国法制史整体发展的线索,使地方院校的学生能够有针对性的对当代地方法制建设打开新的思路;也有的学者主张重编教材,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教材千篇一律的编写模式,客观上决定了教师的授课模式,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忠明曾多次对目前教材存在的缺陷以及改革设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范忠信、陈景良两位教授则付诸于行动,于2007年出版了新编的《中国法制史》,在教材的创新上迈出了第一步。
(二) 采用生动多元的教学方法
在以往教学中,教师更多是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这无疑是导致学生缺乏学习热情的一个重要原因。李俊在《中国法制史课程引入讨论式教学法的探讨》中就强调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即通过对古代相关制度的讨论,使学生能够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到课堂的整个教学过程,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然而,如何实现教与学互动是教师必须面对的难点问题,在多年的教学经验中,笔者总结的方法是:以古代法律规定为基础,以当下法律热点问题为契机,以学生现有法律知识为背景,让学生参与进来自行断案,通过古代与现代的碰撞,引发学生的讨论。近两年,此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针对大一开设此课程的学生,这种方法使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了。戴开柱在《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的理论意义及其教学原则》一文中,则更加注重课堂的趣味性,毕竟古代法律不能解决当下的法律问题,在司法考试中占的分值也不多,从功利的角度说,学生必然不感兴趣,但是如果将枯燥乏味的古代法条与案例结合,则能够使学生在特定的情境下学习法条,并思考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前文中,笔者也提到,学生“参与”课堂意识的培养对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中国法制史》的任课教师,改变学生现在的学习状态是刻不容缓的,因此改革教学方式也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笔者在总结本课程实践教学中遇到的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改革的途径,以期在引起相关领域的探讨,最终找到最好的解决方式,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