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经熊生于1899年3月28日,卒于1986年2月6日,享年八十有七。早年治律,得享声名;中年皈依耶教,沉浸灵修;晚年授书,奔走于东西文化。其业其学其人,构成了二十世纪
须再坐冷板凳,可他那纸上的法理终是英文写就,吃教科书的营养发育,真要别门立户,尚待培养,而要兑换为当下法制的智慧,相距更是何止万里。因此,他可以将租界的案子打理清楚,立法院则万万玩不转。可是,既无需“评职称”,亦不用为五斗米奔走于市,那么,离开了冷板凳的法学家没有进一步付出脑力的压力和动力,自然是法意阑珊,兴味阑珊,十里洋场上,大喝花酒去也。这样说,终究失之于浅,不足以深切触及先辈的心思,也太有点以小人“那个”君子的意思了。这里,实际上牵扯到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品格问题。通常而言,法律作为规则,是事实的写照,而以生活本身为蓝本,“观俗立法”因而成为一般的通则。生活已然具有一定形制,益且相当稳定,才能凝练而为规则,抽象以为一般通则,然后再以此规则、通则网罗事实,组织生活,增益人生。所谓盛世修史,治世用典,其反面自然是乱世何言法制,烽火连天之下哪有笔墨伺候的可能,如西塞罗所言,“法律在战时归于沉寂”(inter arma silent leges)。道理甚为显明,乱世讲的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各自亮肌肉、凭盒子炮说话,恰恰是不要法制。所以梁漱溟先生早有先见之明,慨然既是要“革命”,当然就不需法制,人家那边厢大讲特讲宪法宪政,当然都是打埋伏贩假货卖水货,跟着瞎起什么哄。⑩ 再说,遽聚遽散的生活无法凝练、积淀为一般的事实,不成形制,哪里会有规则的立基之处。的确,整个二十世纪
着这么一种意识:我只是在人生的舞台上扮演着一个法官的角色。每当我判一个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灵魂祈求,要它原谅我这么做,我判他的刑只是因为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为这是我的意愿。我觉得像彼拉多(pilate)一样,并且希望洗干净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尽管他也许有罪。唯有完人才够资格向罪人扔石头,但完人是没有的。19
素,它是至一”。23 而他的“心智面貌的主要特征”,如其自述,“乃是谐调彼此矛盾的东西的持久倾向……通过谐调,人就超越于不谐调的世界之上。”24至此,似乎,藉由放弃,放弃最具现世性的法律和法学,他获得了精神世界的“至一”。——可能,这是一种更为勇敢的面对;至此,似乎,藉由“至一”,他“超越了东西方”,这一不谐调的现实世界,而获得了精神的安宁。
的追求和正义的实现原本就是同一个过程,而自然法和实在法更可以简化为本源与流变、目的与手段的和谐关系。但是,最为吊诡的是,这一切内在的预设却源自一个更为内在也更为外在的预设。正是这一最为内在也最为外在的预设,使得吴氏的那个超验的法律理念王国,毋宁只是创作者本人的一个预期而已。而一旦外在的预设受到摇撼,则预期骤将陨灭。这里,不是预期主导预设,而是预设对预期予取予夺。吴经熊说“天人交感的宇宙观”是传统
业”上似乎倍感痛苦,从业中缀,一去不返。中年以后更飘流海外,苟全性命于乱世,更谈不上静心研修法学。而终其一生,并无系统法学著作,亦无成型家说。所谓法律的“三度论”,文虽隽永,命意却概属老生常谈;而以“真”“善”“美”励志后学,固为心声,却属常论。而且,仅就吴氏这一学术个案而言,甚为吊诡的是,以笔者的阅读经验来看,今日捧读吴氏遗著,首先让人感慨莫名的,除开其所用语言本身即多为英文不论,论理念论范式,亦无一不是英美派的西方的,很难当得上一个“
of mr. justice holmes)载《密执安大学法律评论》(1923)第21卷,页523以下。
时所有针对他的法学观点的评析与反诘。该文的中文本收见氏著《法律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