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保护公民的,不仅在平时保护循规蹈矩的老实人,也保护遭到“涉嫌犯罪”的指控人,因此才要“无罪推定”,要让涉嫌者知道受到什么罪名的指控,要让涉嫌者有机会动用自己的一切能力为自己辩护,要最终让法庭根据证据来判断是否有罪。
看过西方电影警匪片的,一定记得警察逮捕嫌犯的时候,念念有词背诵“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得到律师协助,等等。如果仔细一点,一定还记得,警察宣布逮捕的时候,一定要说明嫌犯是受到了什么指控,也就是说,是出于什么罪名而要逮捕这个人。如果警察没说清楚,嫌犯本人或者家人就必定要追问是什么指控,一定要把这个罪名问出来。道理很简单,知道了罪名,才可以有针对地设法为自己辩护。在英美法律里,这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来源于历史悠久的“人身保护令法” .
“ 人身保护令法” 的意思是,任何人在受到逮捕、拘留、禁闭或其他形式的人身限制的时候,都有权要求法庭发布人身保护令。法庭的人身保护令要求双方都到场,由实施逮捕或拘留的一方向法庭说明,为什么要逮捕或拘留此人。如果法庭承认其理由,就将安排对此指控罪名的审判;如果法庭认为指控理由不足,就将命令放人。在英美法律中,逮捕之后通常会在最短时间内举行这样的法庭听证,通常会在这样的听证程序中确定取保候审的金额,被捕者在缴纳保金后可以获得相对的自由,以便积极准备在庭审中为自己辩护。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第六十四条、七十一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拘留、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在 24小时内告知拘留或逮捕的原因。第九十六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我国和欧美国家一样,在刑事司法中实行“无罪推定 ”的原则:任何人在经过法庭审判,根据证据被判有罪以前,都是无罪的。被公安机关侦查,拘留,逮捕,并不一定有罪。
公安机关也有可能搞错,甚至陷害了无辜的人。所以法律称呼这些受拘留或逮捕者为“ 犯罪嫌疑人” ,而不是“ 罪犯”。而在将他们定为嫌疑人加以拘留或逮捕的时候,一定要说明他们涉嫌了什么罪名,以便他们为自己辩护。
郑家栋被拘留,原因是 “涉嫌犯罪”。涉嫌犯的什么罪,既未见媒体明确的报道,也未见警方宣布。只说“涉嫌犯罪 ”却不说涉嫌什么罪名,这很不规范。模模糊糊的“涉嫌犯罪 ”引起了学者们的议论纷纷,议论的要害却是这位学者涉嫌犯的罪是不是会玷污了他所从事的学问,是不是影响了道德,如此等等大得吓人的议题。可是要是问,他到底涉嫌了什么罪名,却还没有人说得出个子丑寅卯来。
我们发表议论的人,特别是和郑家栋一样搞学术工作的人,恐怕得问一下自己了:我们以前说“无罪推定” 说得头头是道,现在我们连此人“涉嫌”了什么罪名都说不出来,可是我们的议论中,为什么好像已经断定他不仅仅是“涉嫌” ,而是肯定有罪了呢?媒体的报道是郑家栋出访美国携带妻子同行,六次出访携带了不同的人,而同行者都滞留美国不归。这样的事情确实蹊跷,看来十分可疑,可是即使这报道全盘属实,郑家栋触犯的是什么罪名,还不是轻易回答得出来的。而他到底是不是有罪,仍然有待法庭的判决。
法律是保护公民的,不仅在平时保护循规蹈矩的老实人,也保护遭到“涉嫌犯罪 ”指控的人,因此才要“无罪推定” ,要让涉嫌者知道受到什么罪名的指控,要让涉嫌者有机会动用自己的一切能力为自己辩护,要最终让法庭根据证据来判断是否有罪。至今为止,学者郑家栋只得到了“涉嫌犯罪 ”四个字,而他的学界朋友们,却纷纷和他撇清了关系,连他所从事的学问研究,也已经让人宣布和他无关。事情刚刚开始,他以后的活路却已经到头了。他们事实上已经认定他是犯下罪的了,尽管还说不出犯了什么罪名。那么,以前说了不知多少遍的“无罪推定”,只要人一抓进去,大家就都忘了?
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