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香港;青少年罪犯;矫正制度
内容提要: 香港青少年罪犯矫正工作拥有完备的立法和组织体系,强调“社区为本”理念,重视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善后辅导卓有成效,管教活动灵活多样。这些特点和经验均值得内地借鉴。
一、香港青少年罪犯矫正工作的立法及组织体系
根据香港刑事法律的规定,10岁以下的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0岁至14岁的少年仅对谋杀和故意伤害他人等严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年满14岁以上的人负完全刑事责任。为了加强对犯罪青少年的保护,突出教育为本的原则,香港法律规定对青少年罪犯采取与成年人不同的处遇方式。如《少年犯条例》规定,对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犯罪案件,应由少年法庭受理,羁押在青少年拘留所,执行特殊的审判程序和教育改造措施。法律还对青少年适用监禁刑作了严格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条例》规定,除非没有其他更为恰当的处置措施,任何法院都不能判处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囚禁。
为了对青少年罪犯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在规定多元化的处遇措施的同时,还要求法官在判决之前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负责向法院提供有关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调查报告,并推荐最适合其本人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判决时参考。
在香港,负责青少年罪犯矫正工作的政府机构主要有社会福利署和惩教署。 社会福利署通过社区矫正项目的执行,协助青少年罪犯改过自新。该署具体提供以下矫正项目:
1、感化服务。根据香港法例第298章感化罪犯条例的有关规定,法庭可对犯有轻微罪行的行为人判处感化令,期限为1至3年。接受感化令者在感化主任的辅导和监督下,可以继续留在社会中正常生活、工作及学习,但必须保持良好行为,并与感化主任保持联络并接受感化主任的指示。如其违反感化令的有关规定时,便须出庭受审,法庭有可能取消感化令并根据其原罪行判处刑罚。
2、住院训练。根据香港法例第225章感化院条例的规定,对于那些缺乏家庭监护照顾的未成年违法者,以及对于被判感化令而又需要集中管束一段时间的青少年,法官可根据感化主任的报告判其入住感化院。社会福利署现设有7所感化院及感化宿舍,院内一般设有教育训练、职业训练、个性训练及服务社会的训练等。除了加强院内训练外,感化院还尽量增加院童外出机会,如到普通学校就读,到社区中心参加兴趣班,到老人院提供服务,参加社区组织的比赛等。笔者以为,香港的感化院在性质与功能上接近于内地的收容教养及工读学校制度,但其立法和运作更为完善,值得内地借鉴。
3、社区服务令。社区服务令的主要特点是由法院向罪犯颁布社会服务令,要求该罪犯无偿从事法庭指定时数的有益于社会的工作,以补偿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社区服务令适用于14岁以上,因触犯法例而可能被判入狱的罪犯,工作时数以12个月内不超过240小时为限。法庭在判处社会服务令之前,会参考感化主任的报告及能否为罪犯安排合适的工作。被判社会服务令者必须接受感化主任的监督和辅导,如其在服令期间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便会被带回法庭,重新判处其他刑罚。2002年10月,因撞车“顶包”案被判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的香港青年艺人谢霆锋,即被判处240个小时社会服务令,从而避免了入狱服刑。
香港惩教署负责对被判剥夺自由的青少年罪犯的矫正。根据罪犯年龄、刑期、管教方式等的不同,香港的青少年罪犯矫正机构分为教导所、劳教中心及更生中心等。其中,教导所收押刑期6个月——3年的21岁以下的罪犯,劳教中心和更生中心的收押对象见下文所述。21岁以下的吸毒者则被收容于戒毒所内,同成年吸毒者分开囚禁。此外,惩教署还设有两间专为青少年罪犯而设立的中途宿舍,即丰力楼和紫荆楼。这两所中途宿舍的作用在于收容出狱后暂时无家可归的青少年,以帮助他们逐步适应社会生活。
二、对香港几所青少年罪犯矫正机构的参观印象
此次赴港,我们访问了三所青少年矫正机构,即大潭峡惩教所、沙咀劳教中心和是新成立的励志更生中心。
大潭峡惩教所建在柴湾地区的一处陡斜山坡之上,是一所专门收容青少年女犯的小型惩教机构。囚禁对象是14岁至21岁的年轻女性。针对青少年女犯的特点,该所推出了亲子探访、女童军活动、学员生日会、外出郊游等活动,这些更生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惩教所还组建了一支全部由青少年女犯所组成的风笛乐队,该乐队经常应邀参加社会上的一些公益活动,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成为展示香港惩教工作形象的一个窗口。
大潭峡惩教所拥有多间专用教室,并配有先进的教学设备和周密的教学计划,以对犯人进行教育培训。该所对犯人的培训项目充分考虑到青少年女犯刑满后就业的需要,很具针对性和实用性,如办公电脑软件的运用、美容、餐厅服务等。所内还设有实习美容院和实习餐厅,供犯人职业培训之用。女犯的劳动项目主要是从事一些简单的办公用品的制作,如为政府机关制作信封、公文袋等。
沙咀劳教中心坐落在大屿山岛上,依山傍海,是一所低度设防的惩教机构,分别囚禁14岁至20岁以及21岁至24岁的青少年男犯。该中心虽冠有“劳教”之名,其实同内地的劳教制度有很大不同。根据香港法例第239章《劳教中心条例》的有关规定,劳教中心收容的是经法院判决有罪的青少年男犯;而内地的劳教制度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性处分,适用于虽有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成年人,性别不限男女。沙咀劳教中心注重用严格纪律和辛勤工作来引导青少年罪犯对于法律的尊重。该中心仿效英美等国的青少年皮靴营制度,实行所谓的“3s”(short、sharp、shock)方案,即以刑期短、纪律严和威慑力大为突出特点的军训式管教措施。
设在沙咀劳教中心内的励志更生中心,是于2002年7月刚刚建成的一个青少年犯教养机构。该中心的主管由劳教中心的首长兼任,但实行独立运作,更生中心的受训生同劳教中心的受训生完全隔离,其管理的模式、程序等也与劳教中心有很大不同。根据香港法例第567章《更生中心条例》的规定,该中心收容的是年龄在14岁以上但不满21岁的男犯。更生中心的工作重点在于职业训练及品格培育,中心所奉行的基本理念可以用“3r”来概括,即协助受训生reconstruction(重建态度)、 resilience(重整自强)、 re-integration(重投社会)。该中心所选的职业训练项目均切合青少年的需要及兴趣,包括电脑辅助设计、机械工程技术及办公实务等。除职业训练外,该中心为受训生提供辅导教育及心理辅导计划,着重协助他们改善与父母的关系。
三、香港青少年罪犯矫正制度的几点启示
青少年犯罪是困扰当代社会的一个国际性问题,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青少年犯罪也有日益增长的趋势。据香港灭罪委员会介绍,近年来,每1 0 0 宗犯罪案中,2 0 岁以下的青少年就占了3 5 宗。另据香港警方公布的数字,仅2001年上半年,香港警方就拘捕近六千名年龄在20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人。为了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香港政府及社会极为重视青少年罪犯矫正工作,其一些经验和做法颇有借鉴之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强调“社区为本”理念。香港地区立法和司法中,均严格控制对青少年罪犯适用监禁刑,而尽可能把他们放到社会上执行,监禁刑对青少年案犯而言,只是一种例外的、最后的手段。这有助于减少因判刑入狱而导致的“标签作用”和交叉感染等负面影响。例如,香港的感化服务、社区服务令等罪犯处遇措施,就是“社区为本”思想的集中展开。“社区为本”的行刑思想,融汇了刑罚的人道价值和效益价值,代表着行刑发展的趋向。
2、重视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为给青少年罪犯出狱后顺利就业打好基础,香港惩教机构十分重视对犯人的职业训练,所开设的课程大都考虑到社会需求,又结合青少年自身的兴趣和特点,实用性很强。另外,香港惩教机构注重对青少年罪犯提供心理辅导服务,以改善他们的心理健康,矫正其不良习性。心理服务的范围包括向法庭及刑罚覆检委员会提供罪犯心理状况评估报告、提供生活技巧训练、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进行心理治疗等。
3、善后辅导卓有成效。香港法律规定,被判入教导所的青少年犯在获释后,必须接受为期3年的法定监管;而入劳教中心和更生中心的青少年犯,则须在获释后接受1年的法定监管。各级惩教机构都配备了专门的善后辅导人员,这些人员在法定的监管期内定期前往出狱人居所或工作地点探望,并对出狱人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和指导。完备的善后辅导制度,有利于在监狱和自由社会之间建立一个过渡的桥梁,尽力避免罪犯出狱之初因一时难以适应社会而重蹈覆辙。
4、管教活动灵活多样。例如,进行个别辅导,帮助解决青少年犯面临的各种问题;举行家长会和亲子辅导活动,鼓励家长参与矫正过程,并改善青少年犯同父母之间的关系;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入狱帮教,共同促进囚犯更生工作。值得一提的是,近来更生中心针对青少年活泼好动的性格,借鉴一些企业利用历险游戏活动训练员工素质的做法,引入了“历奇为本”的辅导计划,即特别设计多项群体性、互助性的体育游戏活动,如“脚板运物”、“瞎子夜行”等,寓教于乐,通过轻松有趣的互动游戏培养青少年罪犯的自信心和合作精神,并强化他们尊重游戏规则的意识。这一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受到青少年罪犯和社会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