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都对进一步推进刑事简易程序改革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构建新的简易程序,是刑事简易
程序改革的目标和必然归宿。
新的、统一的简易程序并不等于 “单一”的简易程序,相反,从世界范围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多元化的简易程序是必然方向。例如,英国的简易程序分为两种层次:
一是治安法院和司法裁判所审理轻微案件时适用的简易程序;二是刑事法院审理重罪案件时所遵循的简易审判程序。法国的简易程序有两种:简易审判程序和定额罚金程序。德国规定有处罚令程序和简易程序。日本有三种简易程序:简易公审程序、简易命令(处刑命令)程序和交通即决裁判程序。在统一的简易程序框架下,根据具体案情的复杂程度不同,面对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就要构建几种不同的简易模式。在简化的程度上加以区别,从而实现简易程序的个别化。这样做不但保障了法制的统一,维护了司法威仪;更重要的是细化法律,使简易程序的司法实践有章可循,避免随意化,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与此同时,必须扩大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编辑:www.11665.com 。
吸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合理因素,取消最高刑限制(死刑除外 ),规定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简易审理;取消对弱势群体不适用简易程序的限制,规定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快速结案,减轻对他们的心理伤害,促进他们早日悔过 自新;响应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参与理论的要求,将简易程序适用的选择权回归被告人;加大利益激励的力度,通过利益机制促使更多的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完善保障机制,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简易程序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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