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环境刑法的制定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不能等到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危害已经发生了才起用刑法这道防线。笔者认为,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到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可以有以下几个规定:增设资格刑、引进过失危险犯,适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等等。
第二、协调性原则。在制定和适用环境犯罪刑事法律规范时可以将刑法同有关环境的行政法规相衔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这就要求我们完善现有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在现有的刑法之外,辅以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和有关的补充规定。
第三、可操作性原则。笔者建议应该条文中“后果”、“数量”做出相对明确的界定标准,便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实践操作。
3.2 立法体例上建立特别立法模式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修订刑法典的形式。但随着现实发展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笔者认为,特别立法模式更为科学。制定专门的环境刑事法能系统地规定环境犯罪,使各个罪之间具有统一性、协调性,有统一的环境刑事法律原则做指导,有更科学的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从而能更好的判定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判定罪的性质、判处刑罚,打击环境犯罪。整理:WWW.11665.COM 。
3.3 刑事程序法的修善 目前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但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有效地追究环境犯罪行为,致使环境刑法有时形同虚设。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方面加以完善。例如,为避免因立法标准过严导致犯罪逃避制裁的现象发生,可以针对环境犯罪适当放宽立案的标准,把主观标准改为客观标准;针对环境犯罪的特性,应该对环境犯罪制定一套特殊的追诉时效等。
本文仅是在对环境犯罪相关基础理论和学说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环境犯罪的成功作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就现阶段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相信以后随着众多学者对环境犯罪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会不断完善。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gets outstanding gradually. the environmental crime problem is increasingly serious and it has come into the view of the world.countries put it into treatment by politics、economy、technique, and law including criminal law at the same time. on the angle of development,revising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and perfect it to adapt to the special need that environmental crime requests.
参考文献:
[1]郑昆山.论我国环境犯罪防制之道[j].东海法学研究.1995.(20):20-21.
[2]王秀梅.环境犯罪刑事立法[j].河北法学.1996.(1):20-22.
[3]杨春冼,向泽远.论环境与刑法[j].法律科学.1996.(1):15-16.
[4]赵赤,田信桥.论西方环境刑法的发展形态及其启示[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27):5-6.
[5]刘润发.论我国环境刑法的路径选择-基于环境权的刑法保护[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0(95):47-58.
[6]赵利民,刘晋叶.环境刑法与环境犯罪[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24(1):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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