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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面临的困惑和重新构建

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面临的困惑和重新构建

 一、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之巡历
  “从stubel于1805年在《犯罪之构成要件》一书中提出因果关系的问题,到trager于1904年发表《刑法及民法上论文联盟http://之因果关系概念》为止,其间经历过一个世纪,议论相当激烈。虽然有近两个世纪的研究,外国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论仍然形形色色,莫衷一是。”在大论法系国家先后出现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双层次原因说占据了主导地位;我国刑法理论深受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学界围绕着必然与偶然,内因与外因展开了长时间的争论,最终形成了具有影响力的两大学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
  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传统观点及面临的困境。
  (一)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传统观点
  1、必然因果关系说
  这是国内最早出现的学说。“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
  这种观点认为,必然联系是因果关系的主要的、基本的表现形式,但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偶然的因果关系形式。“所谓偶然的因果联系,是一种想想在其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另一种力量,造成最后的结果,最初的现象同最后的结果之间,就表现为偶然的因果关系。”
  (三)我国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所面临的困境
  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建立在哲学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主要是围绕着必然性和偶然性这一对哲学命题而展开的。前苏联“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与哲学因果关系的研究密切联系在一起,...都主张刑法中不存在独立的因果关系。”但这种理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面临着不少的困境:首先,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结果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争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其次,在需要他人的心理要素为中介时,例如教唆、心理帮助,以及通过诈骗中的认识错误而造成诈骗损失的案件很难用必然性或偶然性这种哲学命题来解释;再次,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也难以解释阻止解救因果过程的情况。
  三、我国刑法因果理论的新发展及其评述
  近年来我国的刑法学者们没有停止对刑法因果理论的深入研究,提出了种种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思路。
  (一)新条件说
  1、理论概述
  该理论的提出者希望构建一种开放式的条件说。在采取条件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立。第二,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认定条件关系。第三,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或特殊的事实,那么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联系便中断了。
  2、理论评议
  新条件说的合理性在于就条件而言其本身也是原因的一部分,在许多情况下,条件就是原因;条件说从一开始就以 “如无前者,即无后者”公式作为揭示刑法因果关系的金钥匙。但这种学说的缺陷在于,如果人们事先并不知道究竟条件具备何等的原因力,以及这些条件如何作为原因(之一)而发挥作用,那么条件说就根本无法运作。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1、理论概述
  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认为由其行为发生该结果在经验上是通常的即相当的场合,则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对条件说的补充。“条件论在刑法学中也是唯一的因果关系理论。与此相对相当因果关系是一个归责理论,简单地说,它是一个法律相关理论。”
  2、理论评议
  该说意图防止条件说不当扩大因果关系范围,排除了存在条件关系但不具有相当性的场合,并且提出了如何判断“相当性”的一些切实可掌握的标准,具有实质的特色和意义。但有学者批判说,对相关性的判断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各种判断标准均有缺陷。
  (三)客观归责理论
  1、理论概述
  该理论以条件说为基础,是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补充。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是:(1)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不被容许的危险;(2)这个危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3)这个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之内。此时由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才可以算作行为人的成果,而归责于行为人。
  2、理论评议
  客观归责理论的贡献在于,它区分了因果关系问题与归责问题。客观归责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在于,它创立了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判断标准,如“风险提高原则”、“规范保护原则”等等。但该理论对于“不被容许的风险”的认定比较模糊,没有给出清晰的描述、具体的分析;如何处理该理论与犯罪构成体系的关系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四、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的统一构建
  (一)理论模式的选择
  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合理性以及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契合,因此笔者欲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构建一个统一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体系。首先,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比较符合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和文化土壤,具有本土适应性;其次,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遇到的问题,其他的理论学说也会遇到,比如关于相当性的判断的问题;再次,“相当性”的伸缩标准是非常大的,对于什么情况下具有或者不具有相当性,可以通过适当的法律解释来完成判断。
  (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核心问题——相当性的判断
  1、评价事实的选择
  关于依据什么事实来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个问题,理论上有三种学说: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笔者认为在这三个观点中“客观说”更符合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这一特征。对事实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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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都应作为评价所依赖的事实;其次,行为后发生的客观情况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行为直接引起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所依赖的事实,行为人行为间接引起的情况或他人行为引起的情况,如果是正常事件则作为评价所依赖的事实;如果是异常事件一般不作为评价所依赖的事实,但该情况是行为人事先知道的(行为人能认识的)则作为评价所依赖的事实;突发的自然情况不作为评价所依赖的事实。
  2、“相当性”的判断标准
  关于怎样才是相当性,“凡属发生结果之条件,必须与结果有相当之关系,……依吾人知识经验为客观的考察,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同一之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亦即为发生结果之原因,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条件存在,而依客观的观察,认为不必皆发生此结论文联盟http://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并不相当,亦即无相当因果关系,不过为偶然事实而已。”笔者同意上述观点,即将“结果是否会再发生”——在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控制能力,作为判断相当性的标准。
  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客观问题,“奢望提出一套刚性的规则,使之可以解决所有的因果归责问题是不现实的。”其中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但由时间和能力所限,笔者并未对这些特殊情况下的因果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
  结语:
  目前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还有诸多的不足之处,有必要对此进行必要的反思。而我国也正处在刑法价值观转换的时期,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则是从法律的角度来保护这一刑法价值观的转变。因果关系的研究才起步不久,加强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深入研究是刑法学界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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