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贾洛川
【内容摘要】 监狱干警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要明确青少年罪犯的角色渴望着监狱干警的救助,监狱干警应该是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对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问题不容回避,要誓志让更多的青少年罪犯走向新生,使其永远远离犯罪。
【关键词】 青少年罪犯 人文化矫正监狱干警
所谓“人文化矫正”,就是监狱干警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从人的本性和青少年罪犯特点出发,在行刑、矫正过程中时时处处尊重其人格、尊严、利益、需求,旨在最大限度地激发其悔过自新、改恶从善的积极性,使之刑满释放后不再重新犯罪,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干警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要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需做许多工作,这里仅谈一些断想。
一、青少年罪犯的角色渴望着监狱干警的救助
服刑,这是一种唯恐避之不及,又无可奈何的特殊经历,它一下子被甩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跌入了一种失去自由、失去亲人、失去朋友、失去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被警戒设施、监管制度、监狱干警所包围的环境,陷入了一种极度恐惧、无助、绝望、悲观、空虚的精神状态之中。一个在监管场所服刑的无论是青年罪犯还是未成年罪犯,其心理的自卑会油然而生,渺小的阴影总是会跟随着他。在服刑期间,才真正体会到什么是落入底层,什么是度日如年,什么叫归心似箭,同时又极度害怕一旦出狱怎么办,怎么重新生活,怎么面对亲人,怎么面对未来。
由于行刑者和服刑者身份的不对等,监狱干警——作为握持监狱行刑权力的代表,成为青少年服刑人员心目中最期待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的依靠和图腾符号。而且,这种不对称的心理关系几乎成了一种不言自明的天然契约,作为青少年罪犯行刑的精神前提而存在。
但是,我们必须关注“接下来”的发生,即监狱干警的心态,对于青少年罪犯的种种“弱势”表现,是习以为常、安之若素、坦然受之,还是引为责任、兢兢业业、细心呵护、竭力救助?在一名优秀的监狱干警那里,青少年罪犯首先应该被视为一个人来看待,而不能看作是遭人唾弃的社会渣滓;同时更应对其作为一个服刑主体来看待,应对其予以人格上的尊重和人道的关怀,而非歧视、蔑视和弃之不顾。一个有人文情怀的监狱干警,他一定会发自内心地体会到,青少年罪犯作为服刑人员已经处于弱势地位了,作为一个处于强势地位的监狱干警,再去贬低一个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无论于情感还是行为都是难以做得出的,也是违背自己的职业良心的。同时,他也一定能体悟到,正是在青少年罪犯这种“弱势”表象下,蕴含着一种异样的东西——一种让人难以抗拒的、莫大的、希望得到救助的期待和发自内心的诉求,它呼唤监狱干警必须全力以赴,不辜负对象的期望。如果说,寒冬季节,最希望得到的是温暖的阳光;干渴的禾苗,最希望得到的是甘霖的滋润,那么,对于青少年罪犯来说,在最缺少温情、最无助的时候,最希望得到是监狱干警出自内心的真诚救助。这对于他们不仅是度过眼前难关的催化剂,同时也是引领其走向光明的精神火把。
在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的过程中,如果我们把对青少年罪犯的救助再往深处延伸一下,对青少年罪犯的救助也等于是在救助我们每一个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有句名言:除非所有的人自由都得到了保护,否则没有任何人的自由是安全的。这句话早在200多年前时任美国总统的林肯在作废除奴隶制的演说时,也讲过类似的意思,废除奴隶制度是让包括我在内的所有的人永远不会沦为奴隶。我国监狱学者王平借此作了发挥,在提到保护罪犯的权利的时候,特别提到“保护罪犯的权利,最终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进一步指出,一个国家对罪犯权利的保障程度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和文明程度。这些观点都是从现代权利的理念出发演进为对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权利的尊重、保障和救助。它也应转化为监狱干警的工作理念,在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的过程中,应对其法定权利予以尊重、保障和救助,尤其应对他们当下的角色予以竭力救助,这也等于是在救助我们之中的每一个人。[论文网]
二、监狱干警应该是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曾经这样无奈地表述刑罚的存在:犯罪是禁止的恶;而刑罚同样也是恶,是必要的恶,是不得已的恶。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刑罚的使用,更不得随意扩大刑罚。在当代,刑罚的伟大在于刑罚所蕴含的善和人文关怀。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青少年犯罪是一种恶,而对他们行刑也是一种恶,但这是一种必要的、不得已的恶。为了在行刑中尽可能遏制“恶”的负面效应,就要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就要尽力凸现行刑活动包括矫正活动所蕴含的善和人文关怀,从而使作为行刑者的监狱干警都是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以善良的意愿,博大的爱意,促使青少年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监狱干警要做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就要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理解、悲悯、同情青少年罪犯的现实处境,不把他们当作另类,要把他们当作和我们一样的有血有肉、只不过暂时在罪恶苦海挣扎的可怜的人来看待。实际上,在如今这个扑朔迷离的世界里,每个人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欲望诱惑,诸如金钱、美色、高档物质享受等等。而每个人内心世界不都是充满至善至美的因子,一些恶的、丑的或者说是犯罪的因子也在内心涌动,一旦外界的诱惑力压倒了自我控制力,犯罪的因子就会冲破心理防线演化为犯罪行为。正如美国著名的司法心理学家西蒙所说:“普通罪犯与正直的普通市民之间在精神生活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所有人都有各自的阴暗面,在好市民与罪犯之间不存在所谓的‘我们’与‘他们’之分。我们中谁不曾希望或在冲动之下干点非法的事情呢?”⑥也就是说,不少罪犯只不过关键时刻没有把握好自己而已,如果我们中间谁不留神,也可能成为罪犯中的一员。对于罪犯特别是青少年罪犯,监狱干警要更多的予以同情和怜悯,要设身处地地想想,自己如果不幸同样有此类遭遇时,别人将你弃若敝屣,你会是什么心境。这样对罪犯所投之以的善心和爱心就会是真挚的,发自内心的。对于监狱干警来说,还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还应该是在监狱行刑、矫正过程中悉心体察人性的复杂和人类灵魂的浩瀚诡异,青少年罪犯内心深处的冲动和欲望,对他们人性中光明的一面予以珍惜,对他们黑暗的一面不是一味地憎恶,而是要以一种担当,形成用光明驱散的愿望和行动,这样才算把握住了对青少年罪犯投以善心爱心的真谛。
青少年罪犯虽然犯了罪,但还是公民,还是社会的一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凡不为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所剥夺的权益,都是犯罪人所拥有的权益,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特别是青少年罪犯作为弱势群体,他们面对的是监狱这样的刑罚执行场所,是监狱干警这样的政府代表和国家法律的化身,他们失去了自由,在被剥夺自由的狭小空间劳动、学习和生活,处于一种不同于普通人的生存模式。因此,对于他们的尊严和权利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监狱干警更应以善心和爱心尊重他们
的尊严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监狱干警只有做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才能最后达到矫正青少年罪犯的目的。而监狱干警做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就能够使青少年罪犯在困境中感受到干警的温暖,政府的温暖进而社会的温暖, 并使其萌发暖意和爱意,进而上升到对所犯罪行的真诚忏悔,以实际的爱意主动取得他人和社会的谅解和包容。与此同时,监狱干警所表现出的善心和爱心,能够化解青少年罪犯心中的怨恨,消除其嗜杀、嗜斗、嗜贪、嗜色等不良心态。使他们能够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他人和社会,正确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以善和爱的眼光思考人生,以善和爱的言行对待人生。这样才能够使其真正脱离罪恶的泥沼,才能够真正迈向新的光明的人生前程。反之,如果对青少年罪犯心存厌恶,甚至暴力相向,只会是把他们推向对立,甚至激化矛盾,出现意想不到的恶果。
三、重新犯罪是监狱干警不容回避的问题
优秀监狱干警的标准是更好更多地改造、矫正出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这也可以说是社会对从事行业人员的要求和期待。毋庸讳言,预防和减少犯罪包括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多方面的原因,监狱改造或矫正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里主要谈解决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这一问题,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配合。因此,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青少年罪犯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问题的出现,让监狱以及干警来把责任完全承担起来,是有些勉为其难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从微观的角度看,作为一个合格的监狱干警,一个优秀的、有高尚善良心理和大爱情怀的施治者,无论如何,对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问题都不容回避,都不能将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视为“正常”,视为理所当然,并以此作为“免战牌”而悠然自得。这与监狱改造、矫正的最高境界和使命是背道而驰的。在当代,刑罚的伟大在于刑罚所蕴含的对罪犯的改造或矫正价值。这就注明了监狱工作的宗旨只能是改造人、矫正人,一句话就是要把更多的青少年罪犯从罪恶的苦海中拯救出来,使其永远远离犯罪。这既体现了改造人、矫正人的监狱工作宗旨,也是体现了监狱干警从事矫正工作最高的人文精神或道德律令。从纯粹的意义上讲,只要是监狱干警该做却没有尽力去做的而导致了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都是监狱干警的耻辱,尽管这里的界限很难划分,它要许多人凭职业良心办事。而只有这样想、这样做,监狱才堪称“再生之地”,监狱干警才堪称“再生父母”。
“要坚持人文化矫正的理念,必须让更多的青少年罪犯走向新生”!——假如监狱干警在这一誓志前让步了,退缩了,那他自身的价值尺度和执法尊严即遭到了玷污,即等于污损了自己的崇高事业。对青少年罪犯的重新犯罪问题熟视无睹并一味摧脱是十分可悲和可怕的。倘若连一个与自己在狱中打交道多年的青年犯或未成年犯刑释出去后又犯罪了,又重新收监了——这样对于罪犯本人以及家庭发生的如此重大事件都丝毫唤不起感情的波动,复杂的感受,包括对以往工作的反省,这能说明什么?
文学巨匠巴金说过“掏出心来”这句话,意味从事文学创作一定要掏出心来做。其实,做监狱改造、矫正工作,与罪犯打交道更要掏出心去做,用真心去挽救更多的人走上正道。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狱干警要把自己的职业作为一项事业来追求,作为一种信仰来服膺。记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徐州师范学院有一个教师叫李永田,在演讲方面十分出色。有一个时期,他对于监狱服刑罪犯特别是青少年罪犯特别感兴趣,已经“十进十出”监狱。他说:“我不敢奢望我的演讲有很大的作用,但我坚信一条,能挽救过来一个人。我这辈子就够本了;能挽救两个人,我就赚一个。”古人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按照李永田的说法,能挽救两个人,就赚一个,那么我们从事监狱改造、矫正工作的干警,如果经过我们的手,能挽救几十、上百、甚至上千人,不就等于赚了几十、上百、甚至上千人吗?由此可见,改造人、挽救人,这是一项多么有意义和有价值的工作啊!在这方面,不少基层干警已经做出了很好的示范。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监狱局曾组织了一个先进事迹报告团,由基层干警中的先进人物讲述他们感人至深的故事。徐州监狱汪家杰作为一名基层干警,“拥抱太阳,燃烧理想之火”,把罪犯当“书”读,用心揣摩,用真情换回罪犯的良知;高淳监狱孔健康,对罪犯的教育春风化雨,称得上“为罪犯而活着”;南通监狱王宏,以执著的信念,10年来转化了16名顽危犯,她的秘诀就是“以真情实感”打消罪犯心灵的壁垒;灌云监狱沈桂荣,与一个哑巴罪犯“笔谈”人生,将一个6次自杀未踏上“绝路”的罪犯硬是拉上了新生的征程从这一个个生动的事例中,可以看到监狱干警在对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实施改造、矫正中体现出的一种责任、一种胸襟,一种精神和化腐朽为神奇的高超艺术。
尽管当下在监狱系统不乏值得骄傲和称道的监狱干警形象,尽管这些年来我国的监狱工作在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在提升改造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应该特别是从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的角度看到,一些干警并没有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中找到不俗的精神魅力和崇高的价值。一些人仍是把它作为“糊口”、“捞份差事”、“谋生”等平庸的理解。由于信仰的缺席,有些人就不会有高尚的心理打算和精神准备,也就能“混”则“混”,并出现简单、生硬对待青少年罪犯,漠视青少年罪犯权利,打骂、体罚青少年罪犯并由此致残、致伤的情况,甚至出现与罪犯沆瀣一气,贪赃枉法的情况。像这样的做法,要想在改造质量上不出废品,青少年罪犯重犯率降低真犹如痴人说梦,不可思议。这些问题虽属于支流,也要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反思。对监狱改造或矫正功作来说,“不习惯反省”的直接后果是:“把青少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习以为常”,改造质量的下滑、重新犯罪率的攀升就是这样滥觞的。
其实,坚持坚持人文化矫正的理念,不回避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问题,千方百计正确解决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问题,非但不会贬损监狱干警的尊严和威信,把自己弄得灰头土脸。相反,则会净化自己的心灵,洗濯自己的人格,滋养自己的力量,增强自己的魅力和精神亮度,加深青少年罪犯以及社会对监狱改造、矫正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促使改造质量的提高。而那种文过饰非、逃避推诿的想法和做法只会进一步形成工作上的无所用心,带来更大的工作被动和失误,加剧社会的诟病和责难,也加重了自己的心理困境。这样的恶性循环是谁也不希望看到的,愿监狱干警深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