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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谈我国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从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谈我国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市场经济的今天,各种论文联盟http://劳资纠纷愈演愈烈。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已经被脸谱化为“残酷食人者”的用人单位,都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扩大自身利益的良方。此时法律的价值追求受到各方关注,其表现为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增收、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等方面,以期最终形成权威的劳动法制来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协调发展及社会正义之实现。
  一、各方利益的博弈
  现行《劳动法》制定目的在于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所有制身份,将劳动力推向市场,建立契约型的劳动用工关系和竞争性劳动关系秩序。在纷繁复杂的现代劳动关系中,各方展开了博弈之旅。
  (一)劳动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产生于近代的劳资关系从一开始就埋下不平等的种子,直至劳动契约这样的法定约束产生,劳资关系仍然难以平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实现社会发展、人民富裕,必须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视为劳动法保护的第一要义。现今劳资矛盾集中体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期限较短、内容不规范,存在就业歧视和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现象,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等等。尽管现行《劳动法》第一条即确立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首要原则,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却仍远远不够。这种地位不平等的关系和对劳动者保护不足的状况是劳动法存在的现实基础。
  (二)用工单位——实现单位效益
  最大化用工者由于拥有生产资料以及丰富的社会资源,在社会分工中的地位要优于靠出卖劳动力的普通劳动者。在我国,用工单位固然本着追求最大化的单位效益在运作,但其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制约。但我们也不能忽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用工单位不可能通过自身的道德约束而克制其为追求最大化利益的行为。用工单位必然要抱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首要目标而进行事务运作,因此也必然会将作为人力资源的劳动者用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三)国家力量——向劳动者权益倾斜
  国家作为公权力介入到这种天生不平等的劳资关系中以后,抬高为劳动者维权的呼声,压制用工单位的利益诉求,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这一趋势愈见加重。具体体现在劳动法的各项制度设计不但将最原先的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加以扭转,而且过分地向劳动者倾斜,以用工方利益的强制耗损来填补劳动者的利益差距。这种过犹不及的做法导致了新的不平衡,用工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只能慎招、少招劳动者,劳动者的就业几率、就业质量以及职业安全感大幅降低,在这种情形之下,用工者陷入了由法律所设置的困境之中,劳动者的利益也并没有得到改善。
  二、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一)劳资双方利益的倾斜性平衡
  董保华先生提出了“倾斜性保护”的观点,笔者表示赞同。劳动法是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关系的法律,那么只有考量双方的利益诉求,兼顾双方利益之时稍有指向性的倾斜,才能更好地兼顾双方利益。这种关系就如跷跷板的两端,利益悬浮在正好的高度,要双方配合才能都达到一定高度,实现“双赢”。劳动法要建立一个良性的合作机制,必须逐渐形成以合作为本质的劳资关系,用人单位才能充满生命力与进取精神,才能形成和谐的劳资关系。
  (二)平衡价值的保护伞——各类价值的综合考量
  立足于劳动法平衡劳资关系的重要价值,纵观劳动法的立法,仍有许多不可忽略的价值应被视为考虑因素,它们也是劳动法平衡价值实现的重要支柱。
  1.秩序价值。法律首要价值永远体现为维护秩序的稳定,劳动法亦是如此。我国现行劳动法必须立足于国家、社会、资本三者之间,有序协调市场经济。同时,随着工会自治能力的增强,劳动主体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加,理应形成一种以国家监督为准则,工会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博弈形成一种稳定的劳动关系。
  2.效率价值。不论是将权利配置给企业还是工人,或者是将权利在企业和工人间作某种程度的“分权”分配,为了追求效率,降低工人相互间的交易费用,都应由工会把一部分权利配置给工人并且代表工人集体进行协商,降低多次单个的交易费用。因此要想实现劳动产出效率的最大化,必须做到部分让权给劳动者,这更有利于双方利益的保护。
  3.平等价值。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两者所产生的关系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也表现为一种平等协商、合意表达的契约关系。因此,法律对于劳资双方的利益应该是平等的保护。一方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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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双方地位和利益之间的差异是由于用工者天然占有生产资料而明显优于劳动者的这类客观原因而导致的;另一方面,从实践来论文联盟http://看,应该通过意思自治实现平等价值。所以,必须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让市场自动去进行调节,政府则起到维护这种平衡而非“刻意”制造平等的作用。
  (三)现实性价值的衡量
  现代劳动法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不仅是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要求。与此同时,现代劳动法的制定应强调公权力的适当介入。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力量的缺位致使国家力量直接、大规模地介入劳动关系,因此,只有调控、把握好公权力这只“无形之手”的介入程度,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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