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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从企业家到死刑犯的人生逆转

原文作者:李云虹

  2013年7月12日上午,湘西“集资诈骗案”主犯曾成杰被执行死刑。次日,曾成杰之女爆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并未通知家属。而后,该法院微博的不恰当回应更是让公众哗然。曾成杰案也因此再次处于舆论中心。
   “投机者”的发迹史
  1958年11月出生于湖南邵阳的曾成杰,创业之初可谓十分坎坷。1985年,曾成杰在贵州省施秉县和黄平县成立工程队不到两个月,就被人举报贪污公款。在他被收容审查3个月后,案件才以取保候审的方式了结。曾成杰雄心勃勃的第一次创业,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坐了3个月的牢。
   之后,曾成杰离开贵州,去往湖南省吉首市。1993年年底,他再次被人举报,这次不是贪污,而是行贿。在吉首市,他同样被收容审查。虽说案子最后的结果是免予起诉,但曾成杰还是整整被关押了半年之久。
   1999年,他栽了一个更大的跟头。因故意伤害,他获刑4年。直到2001年,他才获得假释。颇有戏剧性的是,2006年12月,这起案件的生效判决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2007年10月,此案的重审判决结果却出人意料,判决曾成杰无罪。最后经证实,诬陷他伤人的主谋是之前与他生意有过节的朱建华。
   实际上,让曾成杰真正发迹的是他在吉首市参与了一系列的政府项目。他的第一个项目就是和政府打交道。1987年上半年,他为吉首人民武装部的一栋民兵训练基地建楼房。工程如期完成,造价低、质量高,赢得了武装部领导的满意。但是,武装部由于实际困难,并不能如期把工程款交给他。对于违约行为,曾成杰表现得宽容大度,没有任何怨言。最后,他从湖南邵阳老家申请贷款,才令资金运转问题得以解决。
   有了第一个项目的好口碑,随后,曾成杰的工程就顺利得多。在吉首的十几年里,他承包了包括某消防支队在内的30多家单位的60多栋楼房的工程。在这期间,曾成杰一直“急政府之所急”。在和政府的合作中,曾成杰多次主动为政府“解难”,并“笑纳”了一栋“烂尾楼”———原吉首明珠综合楼的工程改造项目。
   2004年1月,曾成杰与范吉湘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三馆公司”),他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经过苦心经营,曾成杰的事业逐渐有了起色。2005年12月25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内,他还获得“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奖牌。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
  曾成杰算得上是一名“投机者”,他的起落与当地鼓励民间融资息息相关。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湘西当地银行对于贷款严格限制。为此,当地政府曾一度鼓励民间融资。集资成为十余年来西部边城湘西获得最广泛参与的一项群众投资方式,许多人在集资的路上寄托着发财和改善生活的美梦。
   据湖南省公安厅的数据显示,2008年高峰时期,湘西“非法集资”本金总额高达168亿元,参与集资者达上百家企业,涉及34万人次,总计6.2万户。当地很少有家庭不被波及。
   曾成杰非法集资案也正是处于这个大背景下。2003年6月,湖南湘西自治州决定对州体育馆、群艺馆、图书馆等项目(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并以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开发商。曾成杰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同时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公众集资。
   为了敲定项目,除了向社会集资,曾成杰还动用有力的社会关系网。在过硬的关系下,曾成杰顺利拿到项目。
  有了政府项目的旗号作担保,集资显然变得更容易。为了扩大融资规模,2005年6月,“三馆项目”将集资月息涨至5%。此后,跟风者追高,从6%增加至10%。这样高的利息意味着,普通市民如果投资5万元,每个月就能拿到2500元~5000元利息。而对应于企业,则年利润率必须超过200%,才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为了保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曾成杰采取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投资合同书等形式,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
   至此,此案和之前的吴英案越发相似,甚至显现与西方著名的庞氏骗局的相似之处。所谓庞氏骗局,是靠投资者或后继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模式。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利息往往高得不正常。因此,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然而,始终没有实际的盈利或者盈利不够的现实,最终因资金链条的断裂,曾成杰宣告公司破产。
   2008年10月2日晚上,在吉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室内,曾成杰与当时参会的22家集资企业老板和财务老总约50人一并被抓捕。2008年11月11日,曾成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死后的法律探究
  2011年5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成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论文网]
  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曾成杰案进行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元,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曾成杰主观上始终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这意味着曾成杰的上诉被驳回,等待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
   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曾成杰案作出复核裁定,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至此,曾成杰成为湘西集资被公诉案件中唯一的死刑犯。
   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关于此案的各种质疑声远未平息。
  有学者在微博中写道:“曾成杰案案情复杂,既有中国民间金融幽微侧影,也折射地方政府的多面角色。个中曲折,仍待有心人挖掘。”
  事实上,一年前,包括法学泰斗高铭暄、赵秉志、陈兴良等9名刑法学者就曾专门针对曾成杰案做出一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其中,强调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涉及资产数额等事实的认定,必须进行专业的审计和资产评估。
   同样备受争议的,还有嫌疑人在没有被定罪之时,他的财产就已经被处置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认为,这既违反《宪法》,也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尽管可以被扣押、查封,但不能够随意作出举措,一直要到第二审结束。而曾成杰案早在侦查阶段,政府就将其资产卖掉,外界根本不清楚他到底有多少资产,究竟有没有资不抵债的问题,这也是导致公众和媒体对这起案件产生质疑的一个根源。(据《新民周刊》、《新金融观察》等综合报道)
   法律小贴士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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