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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价值的思考:药事法目标价值的判断

原文作者:向华

  【摘要】药事法的目标价值就是集中的蕴涵在药事法规中,具有一定普遍意义指导价值的思想和原则,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药事法的基本精神,具有明确的导向性、规则性和价值取向,集中的体现和反映着药事法体系中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基本价值,并对药事法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具有着指导性意义和规范性作用。
   【关键词】药事法;目标价值;精神;社会选择
  一、法的一般价值与药事法目标价值
  “价值”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即客体的存在、作用和发展变化同主体的需要。药事法的精神价值就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内在本质需要,药事法的规范、基本原则和运行能从核心价值上体现人类社会药事管理活动的根本需求和基本准则。从药事法的运行来看,药事法基本原则是其精神价值的一种具体彰显和现实体现,其核心价值观仍然是药事法精神价值的内在需求和根本准则。抛开已有的传统思维,药事法精神价值在基本原则中集中的表现为两个方面的思考:一是药事法的承载体药品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商品,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承担着重要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深刻的表现在药事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是药事法律关系调整和药事法运行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二是药事法的承载体药品其自身的救治功能,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价值。这种社会价值一方面体现为人们对于它自身安全性的关注,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对其可及性的迫切愿望,是药事法基本原则必须正视的重要内容。
   人们对药事法基本原则的期望脱离不了对自身社会生活中的需求。因此,脱离人类期望的药事法基本原则不具有为社会所接受的可能,进一步讲这种基本原则在面对具体社会矛盾的时候,也不具备解决和规范的功能。我们在研究药事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必须充分把握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药事法基本原则的根本诉求,必须理性的把药事法基本原则放在人们根本诉求和精神价值的限度内予以审视。
   二、药事法目标价值评说
  在深入理解药事法的价值取向后,我们不难发现药事法目标价值较之其他部门法有着独特的内涵。能否正确科学的把握其价值内涵,对于药事管理的科学性、可持续性和药事法理论研究的系统性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现代药事法基本价值则应当由“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与效率”三大内容构成。
   (一)社会整体利益本位
  药事法的根本目标就是在于调整药事法律关系运行过程中的权力义务,从根本上讲就是要使得药品在市场轨迹的运行过程中符合国家的根本要求和价值取向。社会整体利益本位目标价值就是要使得药品作为一种商品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具有基本的价值功能和社会需求,能有效的满足经济效益的需要,消除遏制药品研发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瓶颈,推动药品市场的科学合理发展。如果药品失去了商品本身具有的属性,背离了市场基本规律,当面对“无人制药”、“无药可卖”的时候,药事法的存在价值也就丧失了。笔者认为,人们对于药品的基本需求依赖于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依赖于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规范运行,而药事法的自身调整功能,正是决定药品市场合理规范运行的重要来源。
   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社会整体利益本位目标价值并非社会局部利益或者国家本位利益,它是以社会整体需求为本位的,是以“社会公众”共同利益的实现为目的,服务于社会大众群体的基本价值需求和利益倾向的,维护市场的“可利性”从根本上是以满足广大群众基本需要为前提的。由此,社会整体利益本位目标价值是药事法目标价值中的基本内容,是调整药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准则。[论文网]
   (二)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目标价值源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发展,是在可持续发展基本价值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项立足于指导药事法运行的基本价值目标。可持续发展目标价值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通过搭建科学有效的发展平台,促进药品研发、管理和销售的健康发展,通过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掠夺的方式,“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1];二是通过创立公平合理的机制,有序“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2],推动现代药和传统药的协调发展。实事证明,现代药和传统药都是我国医药事卫生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努力提高现代医学水平,不断研发新药,提高现代药在解决广大群众疑难杂症能力的同时,不断继承和发扬我们传统医学宝贵遗产,通过现代医学不断提高传统药物的疗效和水平,使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构成推动我国医药不断良性发展的重要组成力量。
   可持续发展目标价值的确立,是在考量药事发展与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诸多因素和谐发展的情况下,更深层次的分析其内在发展问题。由此,可持续发展目标价值是药事法目标价值中的首要内容,是实现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现代利益和代际利益的重要契合点。
   (三)社会公平与效率
  社会公平与效率目标价值并不是一个新生的命题,它几乎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在药品卫生领域所面临的一个共同性的问题。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功能丧失综合症)开始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时,非洲等贫困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就由于卫生状况恶化、药品价格高昂、药品专利分布不均衡等原因,面临艾滋病药品获得的重大困难。此时,人们开始理性审视药品的可获得性问题。社会公平与效率目标价值正是在这一基础之上提出并发展而来的。社会公平与效率目标价值在药事法中主要包括两个核心内容:一是社会公众能平等的获得基本药物的救治,无差别的享有对健康的获得权,国家应当通过一切努力保证本国的公民能平等的享有这一权利,同时在这一权利受到损害时,能有效的予以救助;二是社会公众拥有获得安全、有效的药品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损害这一权利的实现,同时国家应当通过实施切实可行的举措与规范,“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3]。

  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社会公平与效率目标价值的同时,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们精神价值期盼中和核心的内容,社会公平与效率目标价值正是对这一权利的最重要的保障,因此,社会公平与效率目标价值是药事法目标价值的根本内容,是药事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三、药事法目标价值的社会选择
  (一)创新药事管理主体,加强药品监管职能
  目前我国药事管理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其行政职能上将主要依附于各级政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对下级局负担业务指导职能[4],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履行,也使得业务指导流于形式。目前,基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受到很大的影响,很多地方对于药品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力度日

趋乏力,甚至视而不见,药品违法销售、违法广告乃至假药劣药事件层出不穷。对此,笔者认为,创新药事管理主体,有利于对增强药品监督力度的。具体来说就是,第一,赋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级局的管理职能,增强对下级局业务工作的指导,有效消除上下局之间的工作壁垒,使药品监管工作更具全局性;第二,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不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管理职能,消除应为经济社会发展而人为形成的权力制约,强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独立办案的能力,有力促进药品监管力度;第三,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跨地域合作力度,适应药品作为商品所体现的流动性这一特点,通过区域合作有效提升药品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二)不断提升新药的研发能力和水平,大力扶持传统药的发展
  随着药事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药品注册制度已经成为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增强药品效能的重要法律制度。然而,和英美等药事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比较,我国药品企业创新能力不强是当前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受理了10009种新药报批,美国药监局同期受理新药报批数仅为148种。而这10009例“新药申请”中,没有一个是真正的新药,即新化学实体,绝大部分是中国药典中已有的药物,仅对剂量、给药途径或用法方面作了一定变更。因此,如何通过注册制度创新,不断完善药事法的调整效能,在保证公众利益的同时鼓励和促进药物创新研究是药事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与此同时,大力扶持传统药的发展,将有力弥补现代药的不足,在传承民族传统医学宝库的同时,提高大众对药品可及性的期盼,推动医药事业的良性发展。
   (三)完善医疗体制改革,加强对药品价格的可控性
  目前,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通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医疗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医疗保障体制和医疗服务体制都有了较大的提升。然而,医疗资源的公平性、投入的差异性和医疗服务费用攀升等问题却成为医疗体制改革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搭建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构建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推动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着手点。同时,加强药品价格的控制,也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对药品的价格采取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等手段予以干预,而价格虚高的现象仍然突出,这一方面是由于药品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因,另一方面是市场经济杠杆调整的结果。对此,笔者认为,在保护药品研发企业积极性的前提下,国家可通过对专利保护期的药品予以经济补贴等方式予以解决。在不断加强药品可控性的情况下,将有力的保护广大民众在药品使用中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s].1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2: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s].1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2: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s].1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2:2.
  [4]田侃.中国药事法[m].2版.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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