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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锁定网银犯罪靶心

原文作者:黄灵

  为了配合中央关于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宏伟规划,上海市人民检察机关于2012年设立了国内首个省级机关的金融检察处,其职能配置包括批捕、公诉、预防和研究。本刊记者就目前引起社会关注的网络银行犯罪问题,采访了该处处长肖凯。
   检察风云:肖处,请您介绍一下上海检察机关目前提起公诉的网络银行案件情况。
  肖凯:好的。就上海检察机关目前处理的涉及网银金融犯罪的案件,比较典型的方式一种是通过互联网窃取个人信息,或是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还有一种是涉众型的金融犯罪,诸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中穿插着网络银行犯罪手段,比如去年上海查处的地下黄金期货交易中,就是犯罪分子通过所谓炒国外的伦敦金,借助网络电子交易平台,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这其中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通过网银实际控制了投资人的保证金账户,导致投资者损失巨大……
   检察风云:这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肖凯:目前,涉及网络银行犯罪的案件已经不像是原来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之间面对面的传统接触模式,整个犯罪流程几乎都借助网络完成,这正是网络犯罪所呈现的非地域性特点。而且,我们还注意到很多金融犯罪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境外的犯罪模式引入进来。不仅危害很大,牵涉受害人分布范围广,也给公安破案,特别是搜查、取证带来很大的难度。因为电子证据取证和固定目前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很多亟待明确的问题。
   检察风云:那么,目前网银犯罪的传播手段有哪些特点?
  肖凯:我们发现,网络银行犯罪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可复制性非常强。这类案子很有可能之前就在境外发生过,在当地受到了处罚,然后通过网络传入内地,并复制境外的犯罪模式。所以,常常特定一个类型的案件会在一个时间段集中出现,这一现象确实应该受到重视。比如我们查处的一些网上金融犯罪案件,其犯罪手法会在不同时间、不同地方重复发生。原来上海中心城区发生的案子,过段时间又会在城乡结合部的区县发生,呈现出区域性甚至是跨省市的扩散或转移,这表明网上银行犯罪模式具有易复制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
   随着网络搜索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交媒体的兴盛,犯罪嫌疑人可以很轻易地通过网络搜索或者qq群等新型社交媒体,了解并掌握实施犯罪的手法,有的甚至直接在网上实施共同犯罪。例如近期的一个网上信用卡诈骗的案子,犯罪嫌疑人就是通过加入qq群,“潜水”或者通过和他人聊天的方式了解网上贩卖个人信息的线索。出于经济上的诱惑,通过网络购买银行卡持卡人信息数据。这些涉及几千乃至上万人的征信报告或身份信息,通过网上交易,被犯罪嫌疑人以很小的代价非法获得。然后,犯罪分子借助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是与一些金融从业人员内外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
   检察风云:目前涉及网络银行业务的这类新型犯罪,给执法机关带来了哪些新的执法难题?
  肖凯:上述提到的这类案子整个犯罪过程全部是通过网上完成的,并且那些非法提供他人信用信息的人和各嫌疑人之间也是不照面的,这就给司法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此外,由于涉及网上金融犯罪案件处置中,一方面,互联网就其本质而言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这类案件受害人以及相关取证工作往往涉及多地;而另一方面,我们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以往一般都是属地管辖,因此对于这类跨地区案件的查处需要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对于进入刑事程序的案子,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起诉时提出的所有证据都要真实、合法、有效。涉及网上银行犯罪,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的取证工作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一旦案发,要赶在犯罪分子消灭证据前回溯记录很难。而且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需要委托受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一一去做笔录,前期的取证、调查需要大量时间,这都是导致司法成本较高的因素。
   检察风云:您认为有效打击网银犯罪的关键是解决哪些问题?
  肖凯:就现在来说,要解决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问题,核心问题是解决好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首先,我国目前缺乏一个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的立法、执法环境。刑法上我国在2009年增设了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但是我们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基础法律。从案件来看,犯罪分子能在网上轻易地买到相当数量的个人征信报告、个人存款账号、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等,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现在的个人信息是没有受到很好地保护,存在众多的泄露漏洞。我个人认为,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缺失才是网上银行或网上金融业务的最大安全隐患。
   其次,对于设计网上银行交易的安全隐患,在银行网络技术上要求提升安全系数,保障客户信息不被窃取。只有个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个人的身份信息受到应有保护,不会在网上大规模地被泄露、买卖或者交易,才能保障交易安全。根据最近的一些案例,检察机关发现,一些涉及网上银行的业务,只需要填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密码和随机发到手机上的动态口令,就能实现网上支付。如果犯罪嫌疑人掌握持卡人的号码、相关信息,然后打电话到银行,变更绑定手机号码,被其非法获取的动态口令就成了安全漏洞。之前,银行可能认为通过这么多的步骤来核对你的个人信息,已经是很完整了,但是实际上这些核对也并非完全能够保证客户的安全。如果变更绑定手机的流程有疏漏,那么只要掌握个人信用信息,同样能够釜底抽薪,实施金融犯罪。所以说,技术层面的安全比如设置防火墙,加强变更信息的流程认证也非常重要。
   最后,是提高监管力度。我们一定会问,个人征信报告和个人账号、持卡信息怎么会大规模地流出呢?这就是和从业人员自身的管理有很大的关系。所以,我们必须落实相关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操作性规范,比如说对于存有持卡人信用信息电脑,不仅能够接触的从业人员或者数据库的技术人员都要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使用留痕程序,相关电脑也应物理隔离,以降低信用信息外泄的可能性。 [论文网]
   检察风云:针对此类犯罪,除了提起公诉外,检察机关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肖凯:不是说所有的案子最终都会进入司法程序,还有大量在冰山之下没有浮现出来的案子。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无论在职能定位还是权限配置上都独具特色。上海检察机关自2009年以来,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环境,提出了“金融检察”这一理念创新,并在组织架构和专业化办案模式上进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们专门成立了三级院架构的金融检察处,而且在职能配置上,实现“批捕、公诉、预防、研究”四位一体,这样使得我们这样的工作能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出于司法成本的考虑,立足办案实践,分析总结其中所呈现的机制上或规则上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检察建议或者情况通报,从而做好预防犯罪的工作。最近,我们给上海银监局发了一个涉及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检察建议,提出了一些对商业银行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已收到了积极的反馈。
   采访手记:
  采访中,肖凯还提到,金融全球化、金融电子化以及法律的地域管辖问题,对目前的金融犯罪惩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此外,2009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专门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个人信用信息和金融交易的予以专门保护。这也提醒我们,要加强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保护,就要从源头遏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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