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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实习生的断指买单

原文作者:叶青

 生于1990年的周迪,是2009年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考入柳州城市技术学院三年制大专的,学的是模具专业。寒窗苦读两年多过后,终于迎来了实习阶段。根据学院安排,从2011年12月开始,周迪等一批学生参加顶岗实习。
   可令周迪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满怀喜悦去顶岗实习的第一天,就发生了意外——付出了两根手指的代价!这种由喜到悲的巨大变故,让周迪痛不欲生!那么,周迪的伤残赔偿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
   学生实习受伤致残
  实习是学生走向社会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现在实习生越来越多,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通常情况下都是由校方或熟人给企事业单位口头打个招呼就算完事。由于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益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解决起来就相当棘手。
   下面要讲述的这个案例就是其中之一,但愿这个案例能够引起学校和用人单位的注意。当然,实习生也应从中吸取教训,学会保护自己,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
  2011年11月底,广西柳州市城市技术学院(下称学院)与柳州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签订了一份《实习协议书》,后者同意前者安排十名学生进行生产实习,并对实习时间、实习内容和权利义务等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经过实地考察和学习,12月5日,周迪到公司顶岗实习——单独操作钻床。由于没有实践经验,加之旁边又无任何老师指导、监管,周迪在操作过程中,左手两根手指不幸被钻床拉断!经司法鉴定,周迪的受伤程度为八级伤残。
   尚未走入社会,自己就成了残疾,原先美好的愿望很有可能会因为这次事故而化为泡影,以后谁愿意招一名身患残疾的人进单位?家里本来就不宽裕,读书又花费了父母这么多血汗钱,自己尚未来回报,就……
   钱没有赚到,反而因伤花去不少医疗费。周迪为此痛苦万分!这事究竟该怪谁呢?
  出院后,周迪找到学院,问该怎么处理此事?学院告知,你在公司实习,出了事故当然应该找公司。周迪找到公司,公司却说是其自己操作不慎造成的,后果自负。听罢,周迪气愤不已。心想,自己是在公司上班时被钻床拉断手指的,公司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说,即使自己在操作中存在过错,也不能完全免除公司的责任。另外,周迪还认为,发生事故时,自己还是学院的学生,学院也应该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可这两家单位却有意推卸责任。
   因为迟迟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周迪于2012年7月,将学院和公司一并告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单位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14天=560元;伤残鉴定费787元;残疾赔偿金17064元/年×20年×30%=102384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合计153731元。
   协商赔偿遭推诿
  法院受理后,于2012年7月初,采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原告担责20%,两被告各担责40%。
  庭审中,周迪的代理人诉称,事故发生后,周迪多次与学院、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这两家单位都认为自己在这次事故中不应该承担责任。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要知道,发生事故时,是周迪顶岗实习的第一天,作为新手,让周迪单独操作钻床,旁边却没有任何老师指导、监管,难道两被告就没有责任?
   学院的代理人表示,周迪已经离开了学校到公司实习,就是要赔,周迪也只能找公司赔偿。而公司的代理人则辩称,周迪不是公司雇员,而且其之所以受伤断指,是因为操作时有明显失误,故公司不存在过错。
   学院和公司都认为责任不归自己,那么法院是怎么看待这起事故的呢?
  鱼峰法院审理后认为,周迪在事故发生时是存在过错的,但过错要小于学院。因为周迪在实习顶岗期间,学院和公司均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所以两家单位都应该对这起断指事故承担大头。按比例,学院和公司应分别负40%的责任,而周迪要负20%的责任。
   另法院还认为,周迪诉请的5万元精神损失费过高,支持诉请的10%较为合理。
  据此,鱼峰法院作出判决,学院和公司共同赔偿周迪8.7万元人民币,驳回了周迪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求,只支持了周迪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不服一审,学院上诉
  得到判决书后,学院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10日,柳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过程中,学院坚持认为自己的免责理由是充分的。代理人上诉称,在周迪的伤害事故中,学院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该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学院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只有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且在可预见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院方承担责任。而周迪都已经送到公司顶岗实习去了,学生的安全问题就应该是公司的事。公司接收周迪,从顶岗实习的第一天起,周迪就与公司形成了一种劳动与被劳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应全部由公司来担负。
   而公司代理人则在答辩中称,公司也是没有责任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公司已经尽了对周迪的安全教育义务,在公共场所也已悬挂了安全操作规程,因此依法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庭激辩
  在法庭上,学院和公司不仅各自推脱责任,双方还为究竟谁该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学院没有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为学生购买商业性个人意外伤害险,其更应该为此次伤害事故承担责任。人社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曾发文,明确在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而学院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为周迪购买人身意外险。这一不作为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其与公司的约定,造成周迪的人身损失不能得到有效赔偿,学院应该对周迪的损失承担责任。
   学院代理人辩解说,保险一事,学院已经按照与公司的协议约定,安排实习生购买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论文网]
  公司代理人立马反驳道:学院说已经履行了购买保险的义务,这是一个概念混乱的表现。就实习中的风险专门购买保险,在实习协议里面写得很清楚。即学院既有常规的保险,也有本案中履行合同约定的购买保险的义务。学院在周迪实习前,按常规所做的事情,不能够替代其在本案中应尽的义务。
   庭审接近尾声时,学院代理人突然话锋一转,希望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时能考虑学院是一家事业单位这一特殊情况,如果判学院承担责任,很明显对学院是不公平的。而且学院是国家财政全额拨款来发放老师工资的……
   听罢此话,公司代理人辩驳道:“学院代理人在一审时也提到学院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好像学生伤了就伤了,学院是没有钱赔的,借此来做挡箭牌!别说学院只是一家事业单位,就是国家机关,如果是给公民造成了损失,还要进行国家赔偿。”
   除了事故责任该谁承担这个问题外,赔偿标准也成了这次庭审的辩论焦点。学院代理人认为,周迪作为一名学生,有寒暑假,并且在城市也没有收入来源,因此不符合“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针对这一观点,周迪的代理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周迪是一名学生,不管其在城镇还是农村,都是没有收入的。如果硬要讲收入的话,那是其父母给的生活费,其跟所有在柳州生活的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都一样。因此,本案中不应当以收入来源为衡量其是城镇还是农村的赔偿标准。由于三方各执己见,互不妥协,法院无法组织调解,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柳州市中院经合议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中院就周迪与学院、公司的伤残赔偿案于2013年2月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学院上诉,维持原判。并要求学院和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共同支付周迪8.7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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