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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转型期中的法治文化建设

原文作者:谢飞

  摘 要 我国社会处在社会转型期,不少文章报道了转型期中焦躁的中国人,这其实就是文化跟不上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社会不和谐。而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更是体现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未能完全贴服物质文化的发展。从表层上看这是制度化文化出现了问题,其深层结构却表现出人们法律意识和思想的不健全。所以本文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阐述了法治文化的内涵、意义和建设途径,提出我国社会转型期中的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关键词 社会转型 法治文化 食品安全
  基金项目:该论文是江苏省教育厅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食品卫生安全法》实施现状法律研究——以南京为例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2sjd820026。
   作者简介:谢飞,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法学专业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叶晓辉,金陵科技学院,法学专业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10-02
  一、社会转型期与法治文化建设
  (一)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我们的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
  社会转型包含体制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和社会形态变迁,具体来说,可以理解为包括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结构的整体过渡状态,其中涉及结构转换、机制转换、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在社会转型期发生的明显变化。社会转型的内涵就是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的深刻变化。转型是一个战略问题,是从原有的发展轨道进入到新的发展轨道。我国存在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文化和教育差距,需要平稳地实现转型,而这种转型会冲击、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社会转型要考虑三大因素,即文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构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和谐社会,就是为社会转型明确了方向。“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把人的发展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线。要把“民主法制、公平正义”作为进入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手段。现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经济发展的目标是创造财富,讲求的是效率,但是却不能用发展经济的思路来解决社会发展的问题,因为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这是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社会团结、全民共识是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的主题思想,社会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要实现社会团结就应该做到:第一,社会分配制度改革。一方面是产能过剩,一方面是占相当比例的老百姓根本没有能力消费;一方面要刺激内需,一方面又没钱来消费。改革社会分配制度已经迫在眉睫。从当前来看,增强社会团结的第一要务是要改革社会分配制度。第二,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就是要政府公信、社会诚信。社会诚信是社会赖以存在的生命。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唯一路径就是依法治国。人人都有对法的敬畏之心,诚信才能可行。第三,要提高公民素质、维护公民权益,公民是社会的主体。当今社会的诸多矛盾,往往体现在公民权益的维护上。这些都是可以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带来的正面效应。
   (二)在社会转型中,一定要重视文化的影响力
  以公平、公正、公开来构建我们的公民社会,来构建社会公德,来构建政府的公信。这里我们就要说到法治文化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治文化的内涵。总的来说法治文化是一种理念,是一种法制文明活动,它是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而生活方式,意味着法治精神到社会普遍化地实践和实现。根据我省《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指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其基本文化精神要素主要包括民主法治意识、自由平等意识、公平正义意识,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行为习惯等。
   (三)社会转型期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将法治文化作为法制观念和心理认同的角度来阐述建设法治文化的意义。
  1.建设法治文化,可以从个体上提升全民素质。法治文化就是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个体提供一种法制观念,为个体树立法律理念,培养法律精神,认同法律权威,就社会规范的法治方向产生全民共识。现代社会必须做到以人为本,只有每一个个体的素质提高了,才能影响整个社会全民素质的提升。而这种素质提升其实就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文化素养的熏陶,而每个社会人之间的行为除了靠道德规制,只要还是需要法律规制,因为法律规制可以给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方式方法的指引,确立守法信念。[论文网]
   2.建设法治文化,为整个社会的和谐提供法治氛围。我们说和谐社会,说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种和谐其实就是要理顺各种社会制度、社会关系,这些就要靠逐个的社会规则来使我们的日常行为规范化,那么最严肃最有权威的无疑就是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规范人们行为方式、模式的最佳途径,而无论从立法、守法、执法的哪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法治精神的贯穿,只有在这种精神的指引下,才能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成为和谐的现实。所以,法治文化为和谐社会提供了制度蓝图。
   二、社会转型期频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一)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系民生的大事儿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现:苏丹红鸭蛋、孔雀绿鱼虾、三聚氰胺奶粉及牛奶、甲醛奶糖、带花黄瓜、爆炸西瓜、地沟油、染色花椒、墨汁石蜡红薯粉、瘦肉精、假牛肉(用牛肉膏让猪肉变牛肉)等等。今年更爆出明胶虾、烂皮鞋变酸奶、毒胶囊等让人听来近乎离奇的案件。种种这些,让人听闻无不胆战心惊,公众惊呼“活着不易”。
   (二)以法治文化为切入点寻究食品安全问题频现的原因
  1.综观各种食品安全问题,我们首先从生产、经营者角度来探寻原因,我们不难发现,以上出现的种种食品安全问题都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牟利,或者为了牟取更高的利润,昧了良心,对食品本身进行恶性包装。那么为什么市场上会出现这些黑心厂商呢?他们为了自己牟利,为了一己私欲,竟然能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这些厂商缺乏食品安全诚信。因为我们缺乏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使得我们的文化发展落后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进行的文化建设还比较欠缺,在这些食品厂商中没有形成“尊重法律,敬仰法律”的法治文化氛围。

  2.从相对人即消费者角度来看,我国的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并不存在普遍的维权意识。按说每天我们都要吃各种食物,所以对于食品安全应该是作为头等大事被全社会关注的,但是只是到了近年我国的食品安全才由星星点点的曝光到典型案件频发的各种媒体争相曝光,而消费者作为个体申请食品维权仍不在多数且不积极,更多的消费者选择了,曝光什么我就不吃什么,而

表示积极投诉不良奸商的消费者并不在多数。那么为什么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呢?这个恐怕是一个法治文化传承的历史性问题。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不妨从根本上对形成中西方的法治文化差异的源头进行对比较阐述。(1)我国自古就形成了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极大地抑制了人们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渴望。缺乏西方物物交换的契约精神。(2)而我国古代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法律制度,没有保护个人的权利体现,其次,在精神上,建立起了以家、宗族为基础,以孝为宗教的礼,在家庭国家结构中没有个人的地位。个人本位的思想因而无从产生。所以,树立全民法治维权意识是一个法治文化建设的漫长和持续性的过程。
   3.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也有待完善。这是明显的法治文化建设欠缺的体现。具体来说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在法制上的欠缺主要表现在:(1)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虽然数量众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2)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修订缺乏及时性。目前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除了《食品安全法》是近年颁布实施外,其他大多法律法规的立法时间都比较早了。(3)监管机构的权责不明。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的仍是多机构分段管理的模式,实际上是具有监管上的极大模糊性的。以今年发生的注胶虾为例,按照就出现了工商部门、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在认定规制权利主体时的不确定。(4)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不够全面、严厉。在责任主体方面,我国的立法中更多的是强调食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政府责任的规定不够全面。而对于生产经营着的处罚也不能伤筋动骨,使得一些违法企业即便被吊销许可证也能东山再起。
   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保障食品安全
  (一)开展多方式多手段的法治文化建设
  总结过往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式方法,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在以后的法治文化建设中可以采取更多更立体的手段。(1)媒体宣传。媒体宣传食品安全应该算是最受国人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形式了,因为这种方式特别贴近民生,浅显易懂,能为大众普遍接受。比如可以出品一些以食品安全为题材的电影宣传片,组织各单位各层次的人群观赏。电视、报纸、广播等等这些传统的手段仍然应当坚持使用。(2)可以在全市开展相关法治文化建设为内容的演讲比赛、文艺汇演、定期的法律知识竞赛、问卷调查、大型的普法咨询活动,向群众派发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并解答疑难问题。比如今年来我们坚持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就是一个典型的全方位、立体的法制宣传活动。(3)要把法治文化与视频安全生产企业的诚信文化结合起来,投入到日常生活中的法治护民文化中,在民众中普遍树立发权威。(4)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高峰论坛,邀请来自具有代表性的食品生产企业、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行政机关特别是执法机关相关人员与会,从立法、守法、执法的角度进行定期会面探讨。
   (二)针对不同人群开展法治文化建设
  1.对于食品安全法治化的探讨,目前基本上还是集中在法律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和专门机关之中,群众、老百姓参与并不广泛,最多是在每年的3.15投诉中能看到或者听到一些群众个体的切身投诉。随着日前不断被关注的典型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一些大中型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心,虽然他们是法律的责任主体的承担者,但是无论如何,他们也已经被纳入了食品安全诚信法治文化的建设的熏陶之中,但是更多的中小型食品企业,由于处于分散业态,很难在发现某个食品安全隐患的时候,对他们进行事后的全部的监督和惩罚。所以应该尽可能的结合上述法治文化建设的各种宣传和实施手段,对这些食品加工生产企业进行法制宣传。比如企业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分管部门,可以采取地区管辖的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士下企业,对企业的食品安全把关;主管部门还可以定期召集中小企业主接受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程序的培训,从企业领导到员工到整个企业进行法治文化渗透;也可以积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先锋积极作用,在企业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活动,书写活动日志,定期向主管部门党组织汇报工作;在企业生产、仓储、销售能核心市场部门悬挂食品安全宣传标语、制作食品安全手册等等。光靠食品企业的自身法治自律,还不能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这个时候就需要相对人即消费者自身的法治文化修为的提高。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时候,多数的消费者会选择消极的逃避危险,这个我们之前已经分析过,是和我们的古代沿袭传承下来的文化息息相关的,但是对于现代社会,法治的武器尤显重要和必备,所以需要对普通消费大众继续进行普法宣传,结合各种普法形式,使法治文化的精神深入脾胃。
   2.区分不同文化程度群体培养法治文化。有文化或者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与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相比,有接受食品安全法制化的良好基础,应该对他们进行法治精神的倡导。城市人群与乡村人群相比,前者有更多机会从不同的途径接受法治文化潜移默化的熏陶。所以对于缺乏知识文化,少有接触法治宣传的人群仍然应当沿用像早年基层普法的标准:偏重法律知识的普及。在宣传到位,有了一定的法治基础后,再向偏重法治精神进行倡导。而对于城市流动人口,城市拆迁困难户,由于他们其中很多人的社会需求还停留在较浅层次的物质需求,此时与他们说法治文化,显得大而化之,还是应该从普法的根基做起。其实,法治文化建设分别会从物质、精神、制度、行为等不同层面对公民法律素质产生影响。其实法治文化的形成实际是这样一个过程:从一个个的个体的法律精神的成熟导向全体社会的法律素养的提高。所以,建设法治文化的根本途径,仍然应该是以人为本,从小,从教育抓起,树立法治人的观念。因为观念支配行动,思想决定行动,所以法治文化建设一定是要把文化建设和挂念性文化建设结合互动。

  (三)建立健全配套法律法规,完善法治文化建设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也是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对于全球通行的一些制度也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新进颁布的法律,在没有过往的法制实践做依托,难免显得稚嫩,总有不足。比如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仅仅笼统地确立了该制度,对于该制度的具体实施法律程序缺显缺规定。而且缺乏硬性规定支持这种强制召回。且在现实中技术支撑也显困难,因为我国食品安全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还有我国也规定了食品溯源制度,但是对于食品企业内部和食品企业之间的溯源信息的真实共享并不尽完善。而由于食品安全标准在某些行业的模糊也使得食品安全预警制度不能真正发挥预防作用。而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也有待完善,这些都建立在食品安全标准明确统一,评估体系完备的基础上。所以以上都是对于食品安全法本身完善的制度建议。而对于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即使跟上,比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食品召回制度法》。对于维护食品安全的程序法方面也没有更多更细致更强有力的执行程序支撑,这些都有待完善。
   (四)加强执法力度,努力做到各部门分管合作无缝对接
  执法是现行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支撑力天,所以加强执法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对食品生产厂家、销售厂家起到威慑作用,那

么如何加强执法力度?首先要依法行政,要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以往,对生产销售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治理整顿没有做到法规化,制度化,而是“救火”式的治理,哪里发生问题治哪里。制假售假屡治不绝,屡禁不止。在民众眼里,政府执法部门就是食品安全的保护神。把民众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看得比部门的利益更重、更高,再多些责任感和危机感,相信市场会管得好些,问题食品也不可能大行其道、无孔不入。从而消除民众对食品市场的那一份担忧和恐慌。总之,食品安全执法应克服应景式的整治行动,多些暗访式的执法检查,把执法付诸于常态化,才能使不法份子无可乘之机,才能让民众少些担忧与不安。其次,加强执法力度,还体现在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中。现行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都仍然确立了分工监管的原则,这样有利于问题细节化处理,但是同时带来的矛盾就是,有些食品安全问题要真正落实到由哪个部分牵头处理,有时候是个难题,比如注胶虾,对这类事件就发生监管部门之间分工的争议,从而导致办案速度的拖延迟缓。所以部门之间应当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当就工作交集部分时常进行交流,也可以制定一些联合办案手册等等,有利于分工明确,积极合作。
   参考文献:
  [1]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概念的几个问题.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
  [2]单敏.浅析我国建设法治文化的重要意义.法学研究.2011(9).
  [3]吕智宇.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经济研究导刊.2012(14).
  [4]陈阁,李春华,李文颖.中西法治文化差异探源——以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为视角.唯实.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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