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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业盗窃燃气犯罪研究

原文作者:佚名

 编者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个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律制度日益健全、政治生活逐步开放、经济生活迈向小康,整个社会的生活品质有了极大地提升。但是,近年来的社会发展显示,公民幸福指数的提升速度没有跟上经济快速增长的步伐,社会各方面的矛盾日益公开化、多样化和复杂化,以至于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信息时代,借助于多样化的信息传播渠道,公民对公平、民主、自由等现代社会最基本人文价值的追求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强烈、迫切。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任何社会的发展都不是简单的经济增量,而是要将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落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上。法治建设更是如此,我们不应过多的关注让人激动的口号,而应该将法律所蕴含的保护人权的精神落到具体案件中,保民生、促发展,实现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典型案例] 2009年1月1日,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下属工业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检中,发现凉城路海城浴室在使用燃气锅炉,但公司并无该浴室用户的信息资料。现场勘查,发现浴室安装一台24立方米的燃气计量表,但是燃气计量表具呈反方向安装,经查,该浴室使用一台20万大卡的热水炉,每小时天然气流量为25.57立方米,另外又安装了两台家用燃气灶。随即,公司向警方报案,1月7日,在警方的配合下,办事处工作人员和公司输配站人员,在该浴城经营者张某的指认下,对地下管线进行了开挖,切断了海城浴室的燃气管线。经查,海城浴室经营者张某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1日期间,在未办理燃气安装手续的情况下,指示他人私接燃气管道,盗窃燃气用于经营活动,共盗用燃气价值4.6万元。随后,市北燃气公司加强了对全市燃气管道的巡查,又发现了多起中小型浴室盗窃燃气的情况。
   从目前已经查处的多起小型浴池盗窃燃气的案件来看,案值虽小,但引起的相关问题却比较严重,燃气的爆炸极限低,一旦发生爆炸,瞬间产生高温高压,其导致的事故范围广、危害程度高、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由于小型浴池经营者的窃气行为往往采取破坏燃气设施、私接私装、野蛮操作等手段,因此安全隐患更大,且此类小型浴室往往地处人口密集的老式小区,窃气者私自安装的管道在地下纵横交错,没有图纸、没有施工记录,一旦爆炸产生事故,救援难度极大,极易引发重大的社会恶性事件。因此,对于小型浴池的窃气行为进行打击非常必要,但是另一方面,小型浴池的消费者主要是收入较低、居住条件较差的老式小区居民,他们家中有没有洗浴条件,又无力到高档洗浴中心洗浴,如果打击不当并导致此类小型浴池停业,这些居民的洗浴将成为问题,这对生活在一年中大部分时间比较湿热的上海的居民来说,是难以忍受的,因此,对此类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准确的进行打击和预防,对民生、安全有重大意义。[论文网]
   一、犯罪特点
  根据对上述窃气行为的侦破过程,我们发现,居民密集区中小型浴池盗窃燃气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窃气方式多种多样,普遍带有破坏性
  实践中发现的窃气行为主要有改装、损坏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私装私接管线、设施、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私挖地下燃气管道等多种盗窃燃气的方式。窃气手段对燃气设备、燃气管道普遍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个别案件中,为了私接燃气管道,犯罪嫌疑人在地下私接管道将近百米,这些管道在居民密集的老式小区地下蜿蜒穿行,质量低劣,技术粗糙,缺乏最基本的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极易受到破坏并发生爆炸事故,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二)改装燃气管道,有“专业人员”的协助
  由于燃气设备安装的专业性较强,窃气的中小浴池一般都会邀请“专业人员”予以帮助,市场的需求已逐渐滋生了一支“专业队伍”,形成了“一条龙”服务的产业链,实际上为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用武之地”;部分社会闲杂人员,主要是外来人员,公然在一些菜场、地铁口、超市门前、步行街上,设地摊,做广告,赫然打着“节能新技术”旗号,蛊惑人心,收取钱财,为用户在燃气计量表上动手脚盗窃燃气;居民小区信箱经常收到他们印制的广告名片,上门传授、帮助盗窃燃气的方法。这些人在浴室经营者盗窃燃气的行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社会治安造成较大的隐患。但是这些人员又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在上门改装并收取改装费用后往往就失去联系,加之中小型浴池的经营者在案发后遵守“行规”,一般不轻易供出帮助其实施盗窃燃气行为的“专业人员”,使得对这些专业改装人员的打击很难进行,纵容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三)作案手段隐蔽,发现及查处极为困难
  中小型浴池一般都开在人口极其密集的老式小区之内,这里建筑密集,管网密布,空间结构十分复杂,这使得盗窃燃气的行为极难被发现。目前我国城市的燃气计量表绝大部分安装于室内,而洗浴行业由于经营的需要,往往又设置了更多的独立区域,如:男、女更衣室、男、女洗浴室、休息室、锅炉房、服务台等,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的巡查时间又常常和浴池的经营时间重叠,加之安装位置的隐蔽,使得查处的难度非常大。目前,中小型浴室热水锅炉存在着烧气和烧油两种方式,部分盗窃燃气经营者往往在盗窃燃气的同时还保留一定的购买燃油发票(甚至是多家浴室共用的购买燃油发票),作为证明其并未使用燃气的证据,这也增加了有关部门的查处难度。
   二、办案技巧
  (一)侦查手段的合理运用
  上海市中小型浴池盗窃燃气的犯罪手段通常以亲缘和乡里为纽带进行相互传授,具有较强隐蔽性,加之窃气中对燃气计量装备的改装又是在较为隐秘的封闭空间,外人难以发觉。因此,盗窃燃气行为查处的难度较大,犯罪案发大多是依靠邻居或其他知情人举报,侦查机关较少主动介入侦查。盗窃燃气犯罪不仅是较为严重的财产犯罪,更重要的是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因此公安机关有必要和燃气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对洗浴行业燃气供应设备进行例行和随机检查,加大对洗浴行业的巡查力度。以便及时发现盗窃行为。其次,因为盗窃燃气犯罪行为存在较强的隐蔽性,因此一般的侦查手段对其进行侦查可能存在一定的阻力。在《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之后,公安机关在原有侦查手段基础上增加了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查处此类盗窃燃气的隐蔽犯罪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可以使用线人接近有窃气嫌疑的洗浴企业,详细了解其具体窃气行为运作,以进行取证。同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有窃气嫌疑的洗浴企业使用监视类技术侦查手段。

  (二)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证据更是开展刑事诉讼的关键,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固证方式及是否采信都有明确的要求,而盗窃燃气行为又有一定的技术性,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虽然燃气企业是盗窃燃气行为的被害人,但是燃气企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具备专门的侦查权限和侦查能力,常常无法深入案件并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对于案件的后续调查和侦查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

大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及时地引导公安机关和计量、技术监督部门参与到初期侦查中来。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刑事犯罪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取证主体合法,有法定的侦查手段和强制力作为保障,对于不配合的用户可以采用必要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计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专业机构,其较高的职业权威、业务技能、相对超然的居中地位,可以独立地对盗窃燃气的数量进行技术测评,其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另外公安、检察、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盗窃燃气案件证据规则的研究,明确证明标准,依法将燃气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的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
   (三)盗窃数额的认定
  盗窃数额对盗窃行为的性质认定意义重大,决定着一般盗窃行为的罪与非罪,同时也决定着量刑。因此,准确认定中小浴池经营者盗窃燃气的货值金额非常重要,盗窃燃气案件,最大的难点就在于盗窃燃气量的计算和盗窃数额的认定。燃气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转瞬即逝难以捕捉,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在案发后通过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我们认为,在确定被告人实际盗用燃气的数量时,应包括燃气设备的实际流量、实际营业时间、实际营业天数等。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第10期)检察委员会通报,盗用燃气案正确认定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是:犯罪金额=设备总流量×营业小时×营业天数×燃气单价。
   此外,在确定燃气价格时,也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认定。只有在确实无法查证被告盗用燃气数量时,才能进行合理的估算,而且必须遵循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为了最大程度地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应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独立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对被告人所使用的燃气数额进行检验测试,并由专业价格鉴定机构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对盗窃数额做出估价鉴定结论。第三方鉴定人的角色,在盗窃燃气案件的刑事诉讼中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行为的准确定性
  洗浴行业盗窃燃气行为在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上表现出多样性,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往往涉及到多个罪名,区分此罪与彼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探讨的问题。结合上海市各区县及其他省市生效判决,对盗窃燃气行为一般涉及的罪名有: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中小型浴池盗窃燃气的目的都是为了不交或者少交燃气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的手段,侵害了燃气公司的财产权。因此,盗窃燃气的行为达到一定数额之后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基于我国刑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盗窃燃气行为已有明确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已无争议,这也是追究盗窃燃气行为刑事责任的最主要方式。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燃气的生产、储存、运输都有极为严格的安全标准,正在使用中的燃气管道、设施及其端口的计量器具均属于燃气设备范畴。对燃气设备进行非法改装,特别是通过破坏性、危害性手段改装的,极易引发燃烧、爆炸事故。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燃气的过程中,会同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因此,盗窃燃气经营者盗窃燃气的行为又极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用安全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原则,参照以下思路进行定性:
   (1)对于一般窃气行为,一般应当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
  (2)从行为手段上可以判定行为人明知是以破坏性方法改装燃气管道设备、计量器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一重罪处罚;
   (3)行为人以危险性方法改装燃气管道设备的,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一重罪处罚。
  (五)刑罚的合理适用
  燃气公司在巡查过程中还发现,盗窃燃气的行为主要发生在中小型的浴池,而高档浴池却鲜见发生窃气行为。经调查,其原因在于,中小浴室往往开设在人口聚集但收入不高的老式小区或者外来人口聚集的农村私宅区,前来洗浴者多为低收入或者老年人,所能够承担的浴资费有限,目前上海市的中小型浴室中普通洗浴最低收费为8至15元,而近年来浴池的各种经营成本却快速上升,城市经营性用户用水、电、燃气的价格多次提高,人工成本也不断攀升。在浴资多年不提价,经营成本却日益增高的情况下,经营者只能从成本上下功夫,以窃气作为减少开支的途径。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窃气数额进行量刑的话,经营者大多会受到实刑判决,并因为入狱服刑而失去经营能力,导致浴室关闭,此类浴池的主要消费群体,因为居住条件和收入水平所限,洗浴问题就无法解决。
   针对实际情况,侦办机关一方面安排窃气经营者积极向燃气公司赔偿损失,另一方面,对案件或者进行免于起诉或者在量刑建议中建议作缓刑处理,而审判法院也基本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在经过检察机关的批评教育之后,都能深刻认识错误,并保证以后合法诚信经营,不再实施盗窃行为。这样的处理结果,既保证了此类浴池的经营能力,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
   三、犯罪预防
  (一)加强法律宣传,增加法律意识
  燃气的销售和使用是燃气销售企业与燃气用户双方之间的一种经济行为,本应遵守诚实守信的根本原则,燃气销售企业提供安全的燃气和优质的服务,燃气用户依约使用燃气并按时缴纳应付费用。但是由于燃气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加之整个行业窃气行为比较普遍,使得多数经营者产生了一种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和不偷白不偷,偷了也白偷的侥幸心理,针对此,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燃气公司,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燃气用户依法、有偿用气的意识,另一方面,以案说法,并安排经营者旁听了部分盗窃燃气案件的审判,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盗窃燃气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其技术性较强,查处难度较大,行政执法如果适时介入,通过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处置等手段,则无论在威慑性还是经济性上,都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窃气整治的力度不够大,与公安机关等的衔接不力,往往错过了最佳的成案时机。
   针对这种情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科学性、有效性,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发挥监管职责,主动介入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加强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并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窃气量进行测定,对窃气行为依法及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借助政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广大燃气用户提高法律意识,引导用户安全用气、规范用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维护正常的燃气管理秩序。
   其中有两个部门的参与是十分必要的:一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对盗窃燃气行为定罪量刑时,必须以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而且刑事认定的标准(特别是燃气的计量与计价)必须与行政执法标准

相一致,行政部门参与制定规范,本身就是对当前燃气行政管理法规不完善的有益补充,也能够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从而加大对盗窃燃气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还可以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起沟通协调、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参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使执法规范的制定更加具有开放性、科学性、公正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专业机构,从技术方面保障了燃气计量标准的科学严谨,也避免了执法部门“闭门造车”。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站在超脱的立场,提出专业性测量和技术鉴定意见,更容易被诉讼各方接受。
   (三)切实考虑经营困难,有效服务民生
  浴室经营成本提升,是一个客观现象,也是中小型浴池频繁发生窃气行为的重要原因,从窃气案件中可以反映出很多沐浴企业窃气的原因就在于降低成本,因为不窃气,就有可能难以经营下去,另一方面,居民密集区的中小型浴池,又是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行业,对于民生具有重要意义。面对这样的困局,办案机关开拓思路,积极与政府物价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检察建议与有关政府部门协商,适当调整中小浴池的浴资,同时与燃气公司,供水公司等公司协商,适当降低中小型浴池用气、用水的价格,保证中小型浴池最起码的利润,并建议燃气公司和供水公司针对中小型浴池建立全面、有效的信用征集、评价、管理、使用制度,对于信用良好的经营者,适当进行优惠,这样,从源头上杜绝中小型浴池的窃气冲动。
   (四)加强行业管理
  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各行业基本上都建立了行业协会,用来协调各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上海洗浴行业也建立了上海市沐浴协会。该协会系市商委下属的半官方的行业组织,统领本市沐浴行业的证照、技术、业务等事项管理工作,起到联系和纽带作用,具有代表、沟通、协调、监督、统计、研究、服务等基本职能。然而在实践中,囿于沐浴协会本身性质以及制度的原因存在被架空的情况,无法真正发挥统筹监管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检察建议,首先建议赋予协会相应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健全管理制度,如一定的领导权、指导权、处罚权、调配权等,使其能真正地有所作为。协会自身也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入会、协调、监督等问题具体落实成文,有章可循。在企业内部加强法治宣传,以案释法,依托内部的报刊等途径,扩大宣传效果,对于有过“窃气前科”企业应登记备案,加强教育。其次建议将工商登记入会作为企业年审的必备条件。为了使沐浴企业更加规范经营,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建议将企业是否入会,作为企业年审登记的必要条件,切实发挥沐浴行业的协调、沟通、服务等职能,从源头上预防窃气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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