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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十年破茧而出

原文作者:佚名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義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从2003年开始酝酿到今年正式实施,该《条例》真可谓十年磨一剑。
  不良信用改“有期”
  随着信贷业务的发展,不良信用常常一不小心就“沾惹上身”。个人不良信用往往是因为个人大意引起的,比如,有的人在办理贷款和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因为忘记还贷和还款的准确日期或因出差、出国无法按时归还,形成了逾期记录。还有被动原因产生的不良作用,比如,有的人将身份证明资料随意丢弃,或在一些需要个人证明材料的场合提供了个人证明资料后未及时收回,被他人盗用证明资料,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不再是一辈子的污点,不良行为停止后,不良信用仅保留5年。
  法律福音:《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法眼观象:及时还“债”,莫留个人污点。
  个人信用查询受追捧
  办信用卡、贷款购房、购车,都要先过“信用关”。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当天,北京市不少市民主动前往相关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有的查询者更是提前一周左右就打来电话要求预约。“我正准备买房,听说如果个人信用不好,房贷就有可能不被批准,我可不希望影响贷款。”张先生说。听说可以免费查询信用记录,他特意赶来查询。除了现场查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北京市征信分中心)还规定,持有中信银行网上银行u盾的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每年可以免费查询两次自己的信用报告。
  法律福音:《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法眼观象:重视个人信用信息,方便通过“信用关”。
  异议、申诉有路可走 [论文网]
  2011年9月2日,身为法官的李先生一纸诉状将三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消除他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这是江西省首例信用不良记录名誉权案。其实,早在2010年5月,李先生发现“不良记录”产生于2008年时,拿着自己身份证被冒用的证据多次找到三家银行,曾试图通过向银行说明情况以消除不良记录。然而,三家银行却以不知此事如何处理或此事不归他们管为由拒绝。因为“不良记录”严重影响李先生按揭贷款购车,无奈之下他起诉三家银行。
   李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另一起被称为江苏省信用不良记录名誉侵权第一案的原告吴女士、四川省信用不良记录名誉权第一案的原告刘女士,也都发现并非自己所为的“不良记录”后,与银行交涉无果,不得已走上诉讼路。
   法律福音:《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法眼观象:及时答复信息主体的异议,还清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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