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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的联系
  (一)民法和商法的内在联系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实则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关系。其中,民商合一主要是指民法统领商法,商法这个单独的法律部门作为民法的特殊法出现。而民商分立则是指民法与商法互相依托,各自拥有自我独立的法律体系,自成职能部门。
  在市场经济时代,民法与商法二者其实存在着诸多密切的联系,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的关系。商法采用了大量民法中的制度、原则、规范,而民法也不断吸收了众多商法中的规范和制度。例如民法中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就与商法中的法律与商务的关系的法律存在诸多的联系。但是各国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产生变化,尤其是当中国涌入大量的跨国公司以及交易所等一系列较为发达的经济现象时,民法的局限逐渐显现出对商品经济调整的不适应,利用商法进行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成为了必然趋势。简而言之,就是民商与商法联合性调整是商品经济时代高度发展的要求与规律。
  19世纪出现了经济生活普遍商化的错误认识,德国里赛尔学者等人提出了“民法商法化”为中心的民商合一论,而法国学者费尔南·布罗代尔将存在于相同经济形态之下的简单商品与发达商品经济现象比喻为 “低级齿轮”以及“高级齿轮”,说明民法与商法各有准则和规律,显然里塞尔的“合一论”是不可取的。
  (二)商法、民法的“互化”和商法的民法化
  “互化”主要是指民法商法化和商法民法化。商法民法化主要体现在经济发展、广泛交易过程中,民法更多关注了交易活动,将交易活动的商事规范引入民法中;不断强化民法的交易化色彩。商法的民法化即指在经济不断发展背景上,商法独立性削弱,更加依赖民法,甚至更像民法方向靠拢。民法现代化指从20世纪开始,科学技术不断更新,人们更加充分享受到了物质文明,但是发达的现在工业也带来了多种企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业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社会问题,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民主运动、民权运动、环保运动以及消费者运动等,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明显暴露了民事立法的滞后性,也促进了民法的逐渐现代化。
  二、新时代背景下商事法律的发展走向
  (一)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商事法律缺陷凸显
  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和十四大的会议中确立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时,还确立了商事法律立法的科学发展道路。自此,我国的商事法律体系逐渐成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加速,我国的商事法律表现出诸多的不适应。
  首先,我国的商法呈现出混乱和分散局面,例如,关于商事等级的制度分散在多种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制度中,《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规章制度政出多门,普遍存在内容交叉、重叠、冲突以及疏漏现象,妨碍商事法律登记制度系统的建立。
  其次,我国的商事法律是在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其中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等,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事法律体系。不同商事部门的立法任务也基本完成,但仍然缺乏一部具有统帅一一的商事法律对各个商事单行法进行协调。这样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关系的统一规制,妨碍了对单行商原则的整体理解,也阻碍单行商法的贯彻落实。
  从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对市场经济以及商品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以及认可,尤其是伴随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各项工作的开展,法学界仍旧存在是利用民商分立立法方式还是借鉴民商合一立法方式的论争。对世界上各个国家制定的民法典观察可以,在对民商关系进行处理时,存在两种不同立法体例: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
  所以,当前时代背景下,我国须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商事通则》,从整体上调整商事关系,协调个别商事领域的商事主体关系,促进我国商事法律向科学化和体系化发展。
  (二)制定《商事通则》的意义
  在我国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加入wto背景下,制定《商事通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及理论价值。
  第一,《商事通则》的制定利于结束我国法理界超过半个世纪存在的争议。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第一编总则颁布,中华民国立法院的院长胡汉民作为国民党带便在中央第183次政治会议提交制定了民商法统一法典提案。这部法律对我国法学界的影响极其深远,尤其是对民商法的确立。随着改革开放,大陆学者又陷入了旷日持久的民商分立以及民商合一争论中。一旦《商事通则》出台,结束这样无休止的论争,能促进法理界更为专著地研究我国商法、民法以及经济法的现代化问题以及多种法律协调法发展问题上。
  第二,可以丰富、繁荣我国的商法研究成果。“民商法合一”的观念制约了我国商法学理论的发展,人们忽视了研究商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范畴以及基本制度等商法的多种理论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法研究的不断进步,商法研究者的主观能动性受到了阻碍,导致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法学界对商法的研究停滞不前。因此,制定《商法通则》对丰富民法和商法的内容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第三,《商事通则》的制定,能使民商分立法律制度具有中国本土特色,在建立适应中国时代发展背景的商学体系建立并发挥作用,在提高商人地位的同时,塑造企业的独立发展性,从而得以摆脱官商结合束缚,保证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结语
  法理界普遍认为,无论是民法还是商法,只有单行法具有一定数量,对其进行梳理整合,才能从中找出解决更大范围法律问题的系统性、综合性、集中性的大法,这就是法典,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系列法案。因此,在时代背景下商事法律逐渐显现出制定民法典才是最佳出路的发展走向。自加入wto后,我国的商事法律迫切要求同国际接轨,才能保证我国的市场经济能有更快、更好发展。当前经济条件下,制定《商事通则》利于确定我国商法独立地位,推动商法理论和部门法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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