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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掌握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决缺乏推理过程,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这种状况表明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在实务中未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采用。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作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在讨论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并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1]。
   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实例研习的一种方法,有利于培养法律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是司法实务实现正确推理、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有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可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若想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救济需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弥补损失。由于请求权在民法的诸多权利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请求权的正确行使与实现将直接关系着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并最终实现法律的保护、补偿等基本功能。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理论是通过分析具体案件而抽象总结出来的案例分析方法理论。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可以较准确地确定请求权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并以此去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学方法论的意义 。
   1、请求权基础分析案例方法的结构概括为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法官判案或当事人分析案例用的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方法,即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法律规范为大前提,然后找到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联结点,最后得出结论。由于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的结构模式是固定的,因此无论案情简单或繁杂,其思维步骤和程序是固定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通过对案件事实小前提的整理与说明,通过对法律规范大前提的解释,建立起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联系,是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过程的一部分,这种方法其实是形式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运用,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它必须与法律解释方法相结合,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形成自己独特的分析方法。
   2、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案例的方法,有对请求权有检索的顺序的要求,即按照契约上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依此种顺序检查的目的“尽量避免于检讨某特定请求权基础时,受到前提问题的影响。”而且在面对具体的案例时原则上对请求权基础做通盘依序的检查,“藉此养成邃密深刻的思考;避免遗漏;维护当事人利益”。
   3、构成要件的检视顺序,非但对数个请求权规范的检视有先后,对单个请求权规范之构成要件的检视也有次序。
   4、经过以上检查,若某一请求权可以成立,则还需要检查于此请求权上是否存在抗辩。包括权利消灭和权利阻止抗辩。
  基于请求权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a教授于3月1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台湾法学百科全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一万元,并附订书单一张。a教授于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即于上课后交c生回家途中于邮局投寄之。c生离去之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 c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点头离去,而投寄之。a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时专送致函于b出版社,叙明是由,表示撤回订书单,仓促之间,未帖限时专送标签,并误投于平邮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实行到达。b出版社于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订书单,即于当日下午寄发该百科全书,于三月九日到达,a教授拒绝受领。试问b出版社得主张何种权利[2]?
   此案的分析堪称范本,极具启发意义,按照请求权基础理论架构、按照请求权检索顺序所做的分析展示如下:
  1、b出版社得依法律规定,向a教授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理由:
  (1)买卖契约的成立,须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
  首先,b出版社寄送的台湾法学百科全书第目录及订书单,仅为要约的引诱。
   其次,a教授寄发订书单成立要约。a教授填具订书单,其将信件交与使者投寄时,于交付之际,其意思表示已脱离其支配范围,亦属要约已为发出。
  a教授试图阻止c生投寄订书单未果,使者权限的授予或撤回,亦属意思表示,于对话人间须于相对人了解时,始生效力。a教授呼叫“不要投寄”, c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未能了解其内容,a教授的撤回不生效力,要约的发出不因此而受影响。a教授于发出要约之后,试图取回,阻止要约达到相对人,乃内心效果意思的变更,对于意思表示的效力,不生影响。
   a教授的要约,于三月六日上午达到b出版社,其撤回的通知于三月七日始到达,不生撤回的效力。又此项撤回的信件,不能同时或先时到达,b出版社无即发迟到通知之义务。
   b出版社于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订书单,于当日下午即寄发书,是为承诺,于三月九日到达a教授时发生效力。
   综上,a教授与b出版社之间购书的相互表示意思一致,其买卖契约成立。
   (2)a教授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a教授于三月五日致函于b出版社,表示撤回订书单。撤销

迟到,不生效力。
   a教授忘记赠书之事,乃动机错误,不在撤销之列。又a教授亦不得以c生传达不实,撤销其意思表示。
   2、b出版社得依法律规定,向a教授请求支付价金一万元,并受领标的物。
   第一、此案例分析隐含的前提条件
   为案件定性的问题,然后才能立案和审理。如果不能正确定性,找“法”的过程就比较麻烦。解决定性的问题可以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1]这种分析方法的优点在于“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即在区别法律关系与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将考虑对象聚焦于法律关系;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把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脉络。”[1]请求权基础方法仅适用于请求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并不适应,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上述分析中这些前提条件是隐含着的。
   第二、分析案例的关键要点
   (1)关于请求权基础规范(具体法条的得出)的判断,确定适用案件的请求权。
   找到制定法对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这个思维过程有时与纸面上展现的过程并不一致。在具体案例分析过程中需要按照下列顺序加以通盘检讨:契约上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各案的情况与上述类型之一对应起来时,才缩小了在制定法中寻找某一具体请求权的范围,对现行制定法的熟练程度和对案例接触的量有助于更快地寻找出请求权基础。
   在“a教授的订书单”一案中,王泽鉴老师给出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法条是台湾地区现行民法 第 367 条:“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有交付约定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这个结论的得出也是应该在整个案例分析的结尾才产生的,此构成三段论中的大前提。
   (2)关于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的分析
   请求权基础不同构成要件不同,各案不同构成要件的测重点也会不同。各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在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处理具体案例时,需要将分析案例事实与适用法律结合起来,在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寻找请求权基础,在法律法规与案例事实之间来回穿梭,“往来于实事和法律之间”。此案虽然以买卖契约成立为要件,此案分析的关键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约邀请向要约的转变。精彩之处在于对a教授填好价目表寄发订书单这一法律行为的分析上,要约系属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成立,须有客观的表示行为及主观的意思。所谓主观的意思,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行为意思系意思表示必备的要件,因此,客观上虽有表示行为,但欠缺行为意思时,其意思表示仍不成立,内心效果意思的欠缺,对意思表示的成立,不生影响。准据上述,a教授填具订书单,系基于行为意思而为表示行为,意思表示因而成立。此对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并指出了“行为意思系意思表示必备的要件”既有法律解释,又有法律推理,完成了要约邀请向要约的转变的推理过程,使得案件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了要约的要件,这个过程也是通过“往来于实事和法律之间”而得出的必然结果。二是使者权限的未被撤回的分析;三是对a教授自己通过信件试图撤回要约不生效的分析。此案重点在于要约有效上,这个问题一解决,承诺便不成问题,出版社自然也失去了抗辩权,兼顾了法理、学理、制定法以及案件实事本身。
   不同案例的构成要件不同,请求权基础各异。不同的案例只有抓住要点才能使分析简洁、深入、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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