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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浅谈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一、前言
  至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型政府已成为了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我国在经济社会中取得了飞跃性的进步与发展,但在经济建设型政府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一方面,本该由政府供给的公共服务因没能得到政府及时处理,致使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市场仍处于力量薄弱的状态,市场竞争方面存在不平等对待。并且,在现有社会中,居民住房、社会保障、司法问题、社会治安以及低保户等,种种与群众利益相关联的问题都还未能够得到政府妥善解决。
  要想此类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则必须对政府的运作方式及其理念进行改良。为此,建设和谐社会,构建服务型政府已成为了我党现阶段的发展目标。
  根据构建服务型政府这一目标的提出,政府除了要在公共场所确保公民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外,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为社会提供服务、为人民谋福利等项目。根据以往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已有一部分的立法权通过宪法转交给了立法机关进行权限保留。并且,在没有立法机关授权的情况下,即便是行政机关也无法行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使该权利。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以及行政法中理应处于何种地位,已成为了一个值得人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及分类
  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的主导思想。19世纪,德国行政法学的鼻祖奥托·迈耶首要提出了这一理念,并在当时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其主要作用主要在于,当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全进行干涉时,可通过法律手段对有关机关进行权利制约,以此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法律保护既体现了行政权里的民主基础,同时也使得行政权受到了立法权的约束。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法律在对权利的保护方面也逐渐走向完整体系,公民对于权力意识也不断提高。但是,由于我国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没能及时对法律保留原则产生重视,因而造成了大量在保留原则的基础上触犯法律的非正常事件的发生。
  法律保留原则,其作用主要是为保障公民权利以及义务不受侵犯,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允许擅自对公民实行权利制约。法律保留原则的产生是经过人治与法治长时间斗争才得以形成的。君主专制时期,公民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在经过了18世纪中的启蒙运动后,“自由平等”等理念才得以实现,人民通过要求君主立宪,从而利用法律对君王的权利产生制约,民主、人权才得以真正实现。
  可见,法律原则是在民主原则、保障原则、依法治国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以及基本权利保障原则的基础上所建立的。
  在《行政法总论》一书里,台湾行政学者陈新民教授指出,行政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宪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原则,均属于法律保留原则,但二者在意义上却有明显的区别。
  行政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原则,其意义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在以法律授权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条件制约与管理;宪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则是指,在国家范围管理内,某些事项只能由行政机构进行管理制约,其他机构均无此权利。
  三、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的区别
  (一)理论基础不同
  法律保留在立法领域的作用,通常用于捍卫民主主权与宪法体制,明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以及对立法机构进行权力制约,以此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其理论基础共分为三点:分权原则、议会民主原则以及基本人权。
  1.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既是宪法的核心基础,同时也是人民用来防止政府滥用职权的制约手段。分权是指将政府的权力进行适度分散,以便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构建一个宪法至上并且权利有限的政府,对于避免权力分化至关重要。
  在立法领域,假使行政部门在授权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在社会规范方面也可以随意改变,那将会给我国行政管理造成重大影响,并且从根本上破坏了分权原则。法律保留的实行,不仅维护了宪法,同时也捍卫了民主。
  2.议会民主原则
  统治者的权力主要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原则,同时国家也为人民实现自由平等、安全正义等方面提供了良好场所。由于人民在行驶主权时不方便直行使,于是便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人,从而组成代议机关,并由代议机关对公民意见进行反映。
  法律是公民通过民主决意而制定的。在行政机关中,民意代表通常只有首长,因此,行政部门只可执行民意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具备制定法律的权力。
  3.基本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力,用以满足个人的发展以及生存,并且使得每个人在精神、道德、人格、能力均能良好发展。人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分配权力,不仅要让行政权力依法行使,还需对其进行规范制约,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现阶段,公民或行政机关在行驶权利时,必须得到议会制定的法律认同才可实行,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其中,这一规定得到了宪法及其他法律上的一致认定。
  (二)其存在的法律不同
  在我国,宪法上的法律保留通常由《立法法》及《宪法》规定。我国的《立法法》中的第八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立法法》中的第8条主要是指法律的保护范围,第9条则为法律的保留事项,此规定中,对于法律的保留事项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行政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体现在《行政许可法》及《行政处罚法》当中。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对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进行规定时,必须要在法律对其授权的前提下才可实行,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行驶行政权力。
  四、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联系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具有密切联系。首先,二者具有相同的性质。宪法及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的权力范围,都是在对立法权以及行政权进行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而产生的。
  在面对相对保留的事项时,可以通过法律授权给行政机关来进行处理;而在面对绝对保留事项时,只能通过法律进行依法处理。在这里,相对保留事项主要是指在法律还未进行指定但又急切需要时,可以通过对行政机关进行授权,并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绝对保留事项则指,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必须由法律才能制定的规定事项。
  其次,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还具有相同的目的:通过对立法机关赋予权限,防止立法机关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益,从而使得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我国《立法法》中的第9条便有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纳入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之中,以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
  五、服务行政对法律的保留原则
  在服务行政与干预行政领域里,二者具有相互对应的特点。服务行政是指政府在行政法上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模式;干预行政则是指干预人民的基本权益利,对公民的财产和安全产生构成威胁的行政行为。为了防止干预行政危害公民权益,立法机关必须通过法律对行政机关规定严格的法律条规,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
  法律保留原则的初步产生在于以干预行政为主的年代,主要作用是通过对代议机关进行法律约束,从而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到了20世纪中叶时期,由于社会生活复杂化以及大规模服务行政的出现,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得到了更大的扩展,政府有义务向公民提供服务,并且不再允许对公民的基本权益产生威胁。
  六、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领域的运用
  法律保留原则在适用范围中的重点,在于如何将其具体运用到服务领域。为可将其概括为下几点:
  1.法律保留原则可适用于服务行政领域。服务行政主要通过行政指导、给予、契约、规划等行政方式进行实施。因此,为确保政府能够主动灵活的对公民提供服务,法律保留原则对于服务行政的管理可较为宽松。当公民的自由权利受到服务行政限制和侵害时,必须具备行为法上的根据。
  2.法律保留原则在紧急情况下的运用。当地处紧急状况时,政府实行服务行政时可暂时不受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一旦状况得以缓和,应对服务行政进行事后监督。
  3.服务行政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政府承担。在法治社会当中,责任和权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如若服务行政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便会使得服务性质发生改变。通过对政府服务行政责任的设立,大大加强了政府的自律性以及为人民服务的积极性。
  4.当行政机关对公民的权利拒绝提供服务时,必须具备充分的法律理由,否则便属于侵权;对于公民需要的基本生存权利,假若政府不能给予,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5.公民在对政府申请提供服务时,请求权必须符合法律条件,不可随意对政府要求提供服务的请求权。
  6.当服务行政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异议时,应当在以对人民权利最为有利的条件下进行解释。
  七、结语
  法律保留原则既对公共行政具有约束作用,同时也是政府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保留原则的实行,避免了政府滥用手中职权对公民的基本权益造成侵害,从而使得政府更加全面和完善的为人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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