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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调整的宪法边界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收入不断增加,但是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极不均衡,收入差距也日益拉大,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对于一般民众来说,最关心的还是与他们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以至于近几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调整,更是受到了大多数工薪阶层的关注和期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调整工薪所得免征额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而且必须体现在宪法价值原则的界限内。

  论文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工薪所得 免征额 宪法价值

  早在几千年前税收就以税、租、赋和捐的形式延续下来,是各个国家共有的一种经济现象。国家依赖税,用其支撑国家机器的运转,公共基础建设所需的费用,而这一部分费用任何个人以及利益集团是不可能承担的,只能由国家来支付。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过,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换取和平和享受公共福利。便是税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公民不可能脱离国家和社会,不可能不享受任何福利而独居在世界的一隅。纵观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其功能由建立之初的仅仅是为了扩充国库所需,到现在不仅可以调节财政收入,而且还有调节收入配置,平衡贫富差距等等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也遵循着这一发展道路,循序渐进地发挥着“无形”的作用,稳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和谐稳步前进。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收入不断增加,各地区经济进步的同时显现出不均衡,收入差距也日益拉大。因此税收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以及缩小贫富差距等方面有着日益明显、举足轻重的作用。三千年前,孔子所言:“民不患寡而患不均”。据数据统计,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已升至0.496,目前可能已经超过0.5,这些充分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势在必行,作为最直接与纳税人“握紧的手”——工薪所得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更是不容忽视。纵观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其功能由建立之初的仅仅是为了扩充国库所需,到现在不仅可以调节财政收入,而且还有调节收入配置,平衡贫富差距等等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也遵循着这一发展道路,循序渐进地发挥着“无形”的作用,稳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和谐稳步前进。

  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界定

  工薪所得免征额是指准予从征税对象的数量中扣除免予征收税款的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也就是税基为零。征税对象的数额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收个税,此时税基为征税对象超出免征额的部分。在此要区别一个与免征额易混淆的概念——起征点。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了应当征收税的标准。征收税的对象的数额达不到起征点,不征税,此时税基为零。征税对象数额达到了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就按全部数额征税,此时,税基即为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因此,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扣税标准,严格地说应该称为“免征额”。

  二、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的历次调整

  关于个人所得税,我国已经征收了三十多年,从1981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已经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税收项目。只是当时的免征额标准是达到800元/月,而能够达到这一标准的人数少之又少。1986年,国家对工薪所得免征额的标准作了调整,征税的方法也有了改善,但鉴于一定时期内出现了内外两重标准,将中国公民的免征额调整为400元。2005年,伴随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工薪所得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这是我国第三次对工薪所得免征额进行了调整,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出具规模后的第一次的调整。在这之后的2007年,工薪所得的免征额又再次得到调整,工薪所得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05年至2007年这两年内,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受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影响,得以大幅度提高。2011年“两会”上又再一次重点讨论了工薪所得免征额的调整问题,各界人士参与到讨论中,最终于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工薪所得免征额调整为3500元,将第一级超额累进税率降到3%,并于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三、工薪所得免征额调整的宪法边界

  免征额的调整不能违背宪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不能违反人类生活共同追求的价值准则,必须在宪法原则的框架内进行调整。通常而言,宪法包括以下几种基本原则。第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在一国家中绝大部分人拥有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绝对拥有者,只有在人民的委托下国家才具有权力的行使权,并且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权力。国家权力是人民给予的,是人民共同协商的契约产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国家调整免征额必须依靠人民所给予,即法律赋予权力,且不得超出该权力的范围。同时免征额的调整也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在此次调整过程中全国人大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创下了当日超过10万条意见的记录,让人民参与其中的权利得以实现,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让人民切身体会到当家作主。第二,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的人权原则,是指依照宪法所确立的各种法律法规必须符合这一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确立了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应该享有自由、生存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生存和发展权。目前,我国已经签署国际人权两公约,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是为纳税人基本人权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工薪所得免征额均着重体现着维护个人最基本生存权的宪法价值。《日本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健康的、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就是要让人民有尊严的生活,而这种生存的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宪法价值的基本要求。因此,税法整体价值体系须与宪法价值体系保持高度一致。关于免征额的规定也必须体现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因此,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应界定在维持纳税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包括最基本的衣食住行费用,以及最低的医疗、教育费用等等,使其免受基本生活维持的困扰和威胁。我国工薪所得税免征额的界定,应依据宪法,参照国际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来设定。第三,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权力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以此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还被称为“三权分立”原则,在我国被称为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需要制衡与约束。它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制约,还包括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制约。免征额的调整是国家为了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而通过经济手段加以调整,以此缓解收入分配不均衡带来的收入差距的拉大。为了让每一个公民活的有尊严,通过国家这只大手平衡。另外,公民还可以在国家进行调节的过程中监督政府制定规则时是否做到了公平正义。第四,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国家按照民主原则把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且能够进行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治国体系。国家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建立一定的秩序,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规范。我国依照法治原则依法治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按照税法制定的税率征税。明确树立税收法治理念,免征额的调整也要在税收法治的理念下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免征额的调整从宪法价值的角度来看,适应社会发展之价值的需要。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不变的价值追求,目前为止人类所进行的一切生产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调整或变革,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的进步,谋求人类自身的解放和发展。所以免征额的调整是在通货膨胀、收入分配不均衡以及贫富差距拉大的背景下,为了最直接的调整公民的收入,根据各项指数综合定夺的结果,从而发挥出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免征额的调整不能超出宪法所保护的基本价值。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性大法,必然将促进社会的全面、长期和稳定的发展当作其基本的价值追求,也是免征额确定依据的一项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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