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重点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无锡地方经济的影响,具体包括对地方财政,当地各行业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以更大程度的使用好税收制度,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 地方经济 税收
随着上海“营改增”试点方案产生良好税制改革效应,江苏也与2012年10月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按照试点方案,从10月1日起,全省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一、“营改增”后对无锡地方经济影响分析
1.对无锡地方经济及税收的总体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会给地方企业带来减税的实惠,也将对地方经济运行的模式产生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实施“营改增”,可以获得制度分割带来的收益,将形成“政策洼地”,政策的优势对其它地区产生“虹吸效应”,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吸引周边未试点地区更多企业落户,相关企业和人员会不断聚集,扩大相关产业群集规模,增强企业和区域竞争力。另一方面, 改革试点可以减少因产业分工细化而存在的重复征税弊端,既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也有利于产业技术进步。
“营改增”的逐步深入对无锡地方财力的影响将是长期的,3-5年内都需要地方财税部门化解。从宏观角度来看,“营改增”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因此税收总额的减少必将带来财力的减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省一方面取消了对营业税增量的集中,另一方面加大了对增值税的集中力度,对地方增值税(25%)部分增量集中50%。显然,“营改增”后,假设财政体制维持不变,实际留成将远小于改革前。即使江苏省对“营改增”后所涉及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不予以集中,但是从微观角度来看,不仅作为无锡地方财力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在萎缩,而且由于“营改增”一方面会刺激相关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另一方面“营改增”下游企业增值税可抵扣部分增加,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款也会减少,地方财力同样会萎缩。
根据国、地税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按上海的试点模式测算,无锡实行“营改增”后,将直接减少一般预算收入11.0亿元。其中:“营改增”部分,营业税减少20.6亿元,增值税增加19.1亿元,减少一般预算收入1.5亿元;增加增值税抵扣部分减少一般预算收入6.7亿元;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一般预算收入2.8亿元,下表是按照2011年无锡的交通及服务业营业收入测算的税款变动情况。
2.“营改增”对无锡相关行业税负的影响
(1)交通运输业税负有所上升
交通运输业是本次“营改增”的主要行业,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税率差异高达8个百分点,其进项税额需求要远高于其他六个行业。如果缺乏有效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将会大幅上升。此次改革所带来对交通运输各子行业的影响并不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按照不含税收入的3%计增值税,税负将有所降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所在行业适用税率高,企业毛利率高,而且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较低,譬如陆路运输行业,他们的税负必然有所提高。但是航空运输,水路运输行业虽然适用税率较高,但由于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而且毛利率较低,税改前后税负基本持平,所以影响不大。
另外,运输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也是很大的费用支出,大概占到货运成本的20%左右,甚至更高,这部分费用按政策无法进行抵扣,这也是“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加重的原因之一。为了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可以优化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制度的可行措施,考虑拓宽进项税额抵扣面,让增值税的抵扣作用得到发挥。如不需要支付过桥过路费的无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由于运营的最大支出为固定资产和油耗,按2011年财务数据分析,理论上其可抵扣成本可占到营业总成本的54%,经初步测算增值税进项抵扣额还超过了销项税额。
(2)现代服务业税负增减不一
①有形动产租赁
“营改增”试点后,该行业的税率将由5%提高到17%,名义税率上升很大,但实际税负变化不大。这主要是因为有形动产租赁中的经营租赁行业在试点后取得动产的进项税额基本上可以抵扣税率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增值税后承租人可以用租金发票上的增值税进行抵扣,而且抵扣额往往能超过信贷方式,所以在进行设备融资方面,融资租赁比贷款更具竞争力;加上长期租约的租金往往是分年取得的,因此长期来看税负变动不明显。而对于融资租赁来说,原本按5%计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就是按租金收入与动产购入价的差额,改按17%计征的话税负直接上升12个百分点。
②文化创意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
这些行业人力成本是主要支出、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如新购固定资产等相对较少。文化创意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本身的两税税率差异较小,“营改增”后的实际税负基本可以持平。在调查过程中,这类企业由于之前为纯营业税单位,因此测算税负变动时对增值税可抵扣成本的确认比较谨慎,对税负变动的预测是略有增加。如无锡锐众广告有限公司测算“营改增”后税负增加3%,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测算“营改增”后税负增加12%。
③信息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
该两大行业在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上述文化创意服务等行业多,原因是作为新兴产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之一,往往能够与新兴产业企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软件产品、硬件产品等合并计算,同时行业中的委托研发等现象也比较多,“营改增”后这一部分企业的税负将会下降。如无锡江森自控楼宇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2011年财务数据为例,理论上可抵扣成本占应税收入的55%,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超过了销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将有利于促进区域研发企业和研发型总部经济的发展。 ④物流辅助服务
“营改增”试点才刚开始,这个行业的企业就打出了涨价牌,涨价幅度就是按适用的税率比例,理由就是税率提高了。境外运输业务,原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适用零税率,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 总体而言,物流辅助服务尽管固定资产投入、外购材料设备等金额不大,但由于货运及其他代理等服务存在转单和委托情况,存在大量可抵扣的应税劳务服务,使得”营改增“后整体税负变动不大。 如无锡佳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按2011年财务数据测算,其运输代理业务的税负略增5%。但是,其中装卸搬运服务税率由原先的3%上升到6%,且主要成本为人力资源成本,可抵扣成本较小,所以导致税负有所上增加。如应税劳务以装卸搬运为主的储运公司,按2011年财务数据测算,“营改增”后税负上升达30%以上。
⑤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明显
“营改增”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征收率为3%的简易计税方法。如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税负不发生变化。其他服务的税负则相应降低2个百分点。
二、应对“营改增”改革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1.对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建议
(1)调整分税制
要保证增值税扩围改革在各地顺利推进,协调出适当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方案非常必要。如果保持现行中央、地方收入分配基本不变,那么营业税收入会因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而减少,到时候地方部门将压力重重,势必会要求重新调整增值税收入分配比例。建议由现行的中央与地方75∶25 调整为65∶35 为宜,这不仅可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同时也加大对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较大的地方财政支持力度。这样改动的目标是能将调整后的地方增值税收入增量至少足以填平营业税收的缺口。
(2)取消省集中
所谓集中是对于跨地区经营的公司。为了解决这类企业面临的难题,根据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开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必须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剩余的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按照上海已实行的过渡性政策,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按照下放营业税增量、对增值税(25%部分)增量集中50%的体制,地方财力仍将受到大幅影响。因此建议由“营改
”带来的增值税,仍属地方收入,全部计入一般预算收入,同时省不参与集中。
(3)加大转移支付
“营改增”改革的目的是实现结构性减税,影响到的营业税是地方税,因此减税的压力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在地方财政相对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对于属于全国性宏观调控政策的“营改增”,中央、省一级的财政部门应当完善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安排专项资金弥补由改革带来的地方财力减少,加大对地方财政财力损失的补助。同时加大奖励支持力度,调动地方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4)加强行业风险监控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基层税务部门应加强推行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跟踪分析,在试点初期应重点关注过渡时间差异项目的跟踪管理。积极借鉴地税在行业管理中好的做法,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行业管理办法和评估模型,对评估形式、手段、行业评估参数模型、行业风险指南等进行不断论证和研究,不断提高行业监控管理水平。
2.对地方税务完善的建议
(1)加快完善地方税种
从税收收入的归属来看,目前营业税是地方的主要的税种之一,假如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地方税将缺少一主要税种。把营业税的一部分项目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必然会导致中央和地方政府利益的重新调整。建议尽快完善地方税的征管体系,适当开征和丰富地方税种,加快变费为税的步伐和力度,如开征财产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税种。税收的保障力度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
(2)强化资格认定及发票管理
税务部门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征管实际,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减免税优惠过渡操作等办法,提前做好各项资格认定工作。这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提高,税务部门应积极辅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鼓励更多的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同时也要防止个别企业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让增值税链条作用的发挥到位。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企业要求使用货物运输业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其它服务业企业则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混业经营的企业要督促其严格按照对应项目分别开具对应税率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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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邵洁(1977- ),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会计师,会计本科,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