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很多法医学教材是我国目前最有权威性的法医学专著,是法医前辈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对基层法医、法医教师和法学专业学生都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对法医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发现,“性质”和“方式”两词在不同版本的法医学教材、专著及相关辞书中有不同的说法,概念的紊乱给读者或学生学习造成一些不良影响。下面就“性质”和“方式”的概念应用进行一次回顾性讨论。
关键词:性质 方式 法医学
一、“性质”和“方式”两词在不同版本法医学教材、专著及相关辞书中的应用
在不同版本的法医学教材、专著及相关辞书中,“性质”和“方式”两词的应用,总体上看来有两类:一类是把“性质”和“方式”的含义合用;一类是把“性质”和“方式”的含义分别应用。下面一一举例说明:
(一)把“性质”和“方式”的含义合用
(1)在郭景元《损伤的鉴定》中的应用是“损伤的方式有自杀(自伤)、他杀或意外灾害三种”。
(2)在徐英含《死亡与尸体现象》中的应用是“暴力死可分灾害、他杀和自杀三种方式”。
(3)在徐英含《死亡概述》中的应用是“死亡方式分为他杀、自杀及意外三种”。
(4)在《
1.“性质”和“方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性质”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根本属性”,“方式”是“说话做事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因此“性质”不等同于“方式”,“方式”也不能替代“性质”,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2.在有关诉讼和违法案件中,“性质”是一个在特定学科中使用的专用词汇,是指“案件本身具有区别于其它案件的本质属性”,就“损伤性质”和“死亡性质””而言,它是通过法医对伤者或尸体检验后,结合现场、案情及有关检验结果进行分析作出的本质属性的判断;而“方式”通常讲的只是损伤方式和死亡方式,即造成人体损伤或结束生命的方法,两者是不能混用的,尤其是在法医学教材,法医学专著中更不能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合意而用。因为法医学是为法律服务的一门科学,希望今后的作者们,在法医学科中编写教材、专著、辞书时,应该把用语或用词规范到诉讼和违法案件特定学科中使用的专用词汇上来。
参考文献:
[1]郭景元.实用法医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
[2]徐英含.实用法医病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
[3]祝家镇.法医病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9.
[4]刘文,李长久,张文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