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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公司治理的硬伤
  【摘 要】企业家是企业组织的掌陀人,优秀的企业家能够挥斥方遒,带领下属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家,或追求眼前利益,或企图一夜暴富,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终幡然落马,黯然离场。企业家犯罪不仅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这不得不令我们深思,企业家犯罪折射出企业治理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加强企业治理。本文根据《法人》杂志社发布的2009年至2011年企业家犯罪报告,对当前我国企业家犯罪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从企业治理角度进行了原因分析,最终提出遏制企业家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治理;企业家;犯罪
  一、引言
  200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因受贿罪被判死缓;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李经纬涉嫌贪污罪被拘。
  2010年,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乔洪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国美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光裕被以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1年,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贪污7.9亿元,被判处死刑;重庆市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彭治民因涉黑等数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①
  近年来,不论是国企,还是在民企,企业家犯罪层出不穷,犯罪数量从2009年的95人增至2011年突破200人,短短两年时间翻了一倍,这些曾经名利双收的商业领袖如今身陷囹圄,甚至丢掉性命,令人唏嘘不已。企业家本应该为了企业的发展不断努力,为何频频铤而走险?这其中反映了什么?到底是哪些环节出了问题?我们值得对此进行探讨。
  二、企业家及企业家犯罪的概念界定
  企业家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美国经济学家德鲁克认为,企业家是革新者,是勇于承担风险、有目的地寻找革新源泉、善于捕捉变化、并把变化作为可供开发利用机会的人。
  在现代企业中,一般将企业家分为二类,一类是企业所有者企业家,他们仍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另一类是受雇于所有者的职业企业家,一般被称为“职业经理人”。本文所探讨的企业家包含这两类。
  企业家犯罪是与他们在公司的职责密切相关的犯罪,不包括与公司职责无关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其特点是利用其在公司管理层拥有的职务上的权力,为谋取一定经济利益而实施的犯罪。
  三、我国企业家犯罪的现状及特征分析
  从总体上看,从2009年到2011年,企业家犯罪数量逐年攀升,2009年,企业家犯罪数量为95件,2010年升至150件,2011年更是达到202件。从不同角度,企业家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国企与民企企业家犯罪不断增加
  企业家犯罪不仅发生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存在,甚至数量超过国有企业。2009年,国有企业发生36件,民营企业59件;2010年,国有企业增至64件,比去年增加了78%,民营企业86件,增加了46%;到2011年,企业家犯罪数量国企占88件,民企发生111件。仅仅从数量看,企业家犯罪现象就令人触目惊心。
  图一 2009—2011年分性质企业家犯罪数量
  (二)涉案金额庞大,国企企业家腐败金额大幅度增加
  企业家犯罪因受贿、贪污或挪用公款等往往涉及到的金额十分庞大。2009年,有34名国企企业家涉案金额过亿。这一数字在民营企业家中也多达36人;2010年,国企人均贪近千万,民企资产或涉案金额过亿者约50人;到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每人达到3380万元,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污金额也达到2077万元,是前一年度的3倍之多。
  (三)涉案罪状趋于同一性,复合犯罪较多
  根据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律师对京都律所2000年以来承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数据进行的分析显示,企业家涉案犯罪案件主要集中于六个方面:职务类犯罪,主要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四个罪名;资金类犯罪集中在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经营类犯罪,集中在非法经营罪、走私类犯罪等七个罪名;涉税类犯罪,集中在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五个罪名;注册资金类犯罪,集中在虚报注册资本罪、抽挑出资罪等三个

罪名;知识产权类犯罪,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个罪名。所占比例如图二:
  图二 企业家犯罪类型及所占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复合犯罪增加。2011年,在76例基本确定犯罪罪名的国企企业家中,至少触犯122个罪名,每例平均1.61个罪名。
  四、企业家犯罪的根源分析
  市场经济时代,无论国企负责人还是民营企业家,他们作为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在创造社会财富、繁荣市场、提供就业机会和奉献财税之利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个企业家的倒下不仅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重创,也容易引发市场的动荡,甚至释放出上至政治经济下至普通民生的“蝴蝶效应”。因此,有必要探究企业家犯罪的根源。
  (一)逐利本性使然
  利字当头,很多企业家往往走上犯罪道路。根据2009年《中国商人二十年犯罪报告》,国有企业负责人触犯的178项罪名中,96%以上为故意犯罪,最大的诱因是他们对名利的疯狂欲望。在民营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家犯罪的主要动机也是出于利益的考虑。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一些企业家因此失去了自己的道德底线,被利益腐蚀。
  (二)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不健全
  企业家犯罪现象年年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说明从整体的大环境上我们缺乏一个必要的整治措施。从制度上来说,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企业治理机制来规范和约束企业家的行为。此外,外部市场环境也是不健全的,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说,它们面对的市场是不同的,国有企业占有大量资源,具有有利的政策优势,而民营企业往往融资难、经营难,这种不平等导致了两种类型的犯罪,前者是权力集中,贪腐土壤肥沃,后者则是资源紧缺、环境恶略,导致被逼无奈铤而走险。   (三)企业内部缺乏一个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
  权力制衡是企业治理的核心,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所有制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国企高管行政任命的特点,使得在制度设计上往往对其赋予较大的权利。权力缺乏监督往往导致权利的滥用,进而导致腐败。尤其是2011年,企业家犯罪呈现出国企腐败增加的特征,这说明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国企权利的必要性。而对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迅猛发展,往往导致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跟不上,尤其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财产界限不清晰,给了不法人(下转第239页)(上接第237页)员中饱私囊的空子。
  (四)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
  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成熟,从而出现了管理体制上的漏洞。许多国有企业改制后,脱离了政府的管控,也放松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为犯罪现象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而一些民营企业家族式管理往往导致缺乏科学有效地监督机制,随意性强,也滋生了犯罪的温床。
  五、遏制企业家犯罪的对策建议
  企业家犯罪现象愈演愈烈,对我国经济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对于民营企业家,一旦涉罪出事,整个企业都有破产之虞。同时,由于企业家犯罪涉案,牵涉的资本金额相当巨大,特别是国企负责人,贪腐不义之财数额之大,较之贪官有过之而无不及,国有资产被私欲吞噬,更能引发民意强烈的怨气。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企业家犯罪。
  (一)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健全的法律环境
  一方面,为国企营造一个人才流通的良好氛围,建立有效地职业经理人制度,另一方面,给民企以相同的资源空间,对给予政策、资源方面的支持。此外,尽快完善立法,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
  (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无论是国企资金还是民营资本,要有公平有效的监管和治理。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者的权责。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人员,董事会决定企业管理者,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我国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这不能成为犯罪的漏洞,国企企业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根源在于企业没有严格把关,必须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监控资金使用情况。
  (三)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
  制定业绩考核指标要全面,不能只看效益,企业家的业绩不仅仅体现在数字上,还涉及到企业长远发展的方方面面。设立硬指标与软指标相结合的绩效考核体系可以对企业家进行全面考核,

硬指标是企业家在经营中必须达到的标准,而软指标是作为对国企高管的其他行为考核的参照标准,主要是对高管行为的约束。软指标是必不可少的,可以包含高管的思想素质、管理素质、客户评价、创新能力以及社会贡献等指标要求。软指标建立定量化标准比较困难,但可以采用行为锚定法来建立可观察、可度量的行为系列。
  (四)建立和完善惩罚机制
  一方面在立法上强化严惩企业家犯罪的思想,另一方面加大惩处力度,严格执法,对其他存在不良思想的企业家起到威慑作用。
  注释:
  ①上述犯罪案件及涉及到的数字均来自法制日报社子刊《法人》杂志发布的各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
  参考文献:
  [1]庞金勇,杨延村.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与公司治理相关性研究[j].科学经济社会,2007(2):118-122.
  [2]张翼,马光.法律、公司治理与公司丑闻[j].管理世界,2005(10):113-122.
  [3]田书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公司高管行为[j].生产力研究,2005(7):151-153.
  [4]金泽刚,于鹏,公司高管犯罪的现状、成因与对策思考——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犯罪为例[j].社会科学,2009(9):8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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